前几天,笔者刷小视频,刷到某电视剧片段,大意是:一位男士A与一位女士B在签署合同,A签字盖章并落款18日的日期,B提醒道:“A总,今天17号,您写错了”,A答:“17这么不吉利的数字也能写在合同上?合同是要盖公章的,你还担心我们赖账吗?”B看着A落章,兴奋道:“对对,一起发,一起发”。
转眼B电话吩咐下属即刻发货,第二天,货物已到A公司的仓库,但是A不准备付款,并提出解约,要求B将货物清出仓库。B到A的公司找到A质问,并警告说:“合同也签了,货也发了,你就等着收律师函吧”,A拦住B表示:“就你签的那合同,无效,你那合同是今天生效”,B反驳:“那还有公章呢”,A继续放话: “公章两个月前就作废了”。小视频底下有评论“公章作废,学到了”、“公章作废了还盖章,诈骗”,小视频里的事情如果发生在现实世界就真的如此吗?今天笔者就这个小视频和自身经历来说说合同效力二三事。前几日笔者所在的法务群里面有人问:“大家的合同签署日期一栏会写吗?打印还是手写?”这是一个小问题,但是处理不当也可能变成大问题。“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应该是法务最常用的生效条款吧,所以一般签署日期由甲乙双方代表写签订时日期。正常情况下,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法律另有规定的暂不提,笔者说说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生效意味着合同当事人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所以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合同附期限生效或附条件生效。
我是上海合同方面的律师,有任何合同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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