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租会计处理,售后回租是什么意思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袁琴

售后回租会计处理,售后回租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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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租会计分录案例

我们公司近期有一些融资租赁业务,想咨询关于融资租赁方面的政策知识。

近年来,融资租赁业务在本市发展迅速,已成为与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并列的金融业务形式,成为了企业重要的融资方式之一。

企业在发生融资租赁业务时,应当特别注意其涉税事项,尤其是在“营改增”之后,相关的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下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融资租赁相关的规定!

融资租赁服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关于销售额确认

1.融资租赁服务。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税收优惠

1.即征即退。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不能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2.老合同可选择适用政策。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这下我就清楚了,感谢申税小微!

售后回租和融资租赁有什么区别

当前,医疗器械融资租赁逐渐成为大中小型医疗机构添置医疗设备、获得资金回流的有效途径之一。作为全国医疗器械融资租赁领域的产业集聚区,浦东在本月25日率先发布了 医疗器械融资租赁相关管理规定,并在规定中创新性提出将售后回租模式纳入监管范围。今天,新政后首批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获颁。

在现场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上,二类、三类医疗器械被明确写入了经营范围。这意味着融资租赁机构 经营范围从此前的仅限\"大型医用设备\"变成为\"适用于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类医疗器械\",而常见的b超诊断设备、血糖仪、腰椎治疗仪等等均属于这一范畴。

看看新闻记者: 邢颖

编辑: 邢颖

责编: 师玉诚

售后回租是套路贷吗

诈骗团伙分工明确,苦心钻营融资租赁购车“售后回租”漏洞,连续诈骗得手43台新车,低价售卖获利300余万元……近日,山西省太原警方跨区域合作、全链条打掉一个以办理分期购车名义实施合同诈骗犯罪团伙,18名成员全部落网。

2022年3月,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经侦大队在工作中了解到,辖区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以“售后回租”模式办理分期购车业务中,多辆汽车销售后被恶意断供,汽车下落不明,给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民警初查发现,该融资租赁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该融资租赁公司以客户名义向4S店支付购车款。待从4S店购得车辆后,再与客户签订《所有权转让协议》,让客户向该融资租赁公司转让车辆所有权,后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回租车辆。其实质是以融资租赁的方式为客户提供分期付款买车的金融服务。在整个购车交易中,客户零首付,只需要交付车辆上户等手续费之后便将车辆开走。

该犯罪团伙正是利用了这样的漏洞,仅支付上户手续费后,就将车辆开走,之后断供。这种购车并断供行为,与民事范畴的“借贷纠纷”高度相似,且主要涉案人员在作案时均不出现,全由“背户人”以正常购车名义签订各种合同,迷惑性很强。

到底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警方通过反复深入研判,同时参考借鉴全国类似案例,最终认定该行为是利用“售后回租”形式实施合同诈骗的犯罪。案件定性后,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成立专案组,全力攻坚,先后抓获马某军等18名犯罪嫌疑人。

现已查明,2020年10月至2021年5月间,马某军(男、32岁、长治武乡人)为牟取暴利,组织李某鑫(男、29岁、临汾汾西人)、郝某延(男、30岁、临汾汾西人)等骨干成员,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发布“提供贷款”等信息,以发放“介绍费”为诱饵,雇佣李某勇(男、40岁、山西平遥人)等5人在我省各地,特别是农村地区网罗收入差、学历低、无购车意愿和能力、但社会征信较好且贪图经济利益的社会人员作为购车“背户人”,每次支付4000元。

该团伙先后网罗张某东等10余名“背户人”,为“背户人”虚构工资收入、工作地址等信息,再进行“话术”和职业包装后,由“背户人”冒充购车人以“售后回租”方式购车。马某军等人在骗取车辆以及全套购车手续后,即故意断供,迅速将车辆转卖给销赃人员宋某杰(男、37岁、晋中榆次人)等人,自己携款逃匿,被骗车辆则再被销往青海、西藏、四川等地区。被骗车辆多为小货车,共计43辆300余万元。

经查,本案涉案人员较多,涉案人员参与多个犯罪团伙交叉作案现象突出。办案民警按照全链条打击工作思路,以犯罪分子作案牟利的原始意图为切入点,综合运用多种研判手段,进一步查明了专门为该团伙实施销赃的多名涉案人员。同时,还发现在天津、河北、山东等全国8个省(市)19个地区均存在该租赁公司合同诈骗的情况,涉及全国品牌汽车共计313台,被骗金额约2045万元。

目前,该团伙骨干成员、“背户人”、销赃人员在内的18名犯罪嫌疑人均已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转自:山西政法微信公众号)

来源: 山西长安网

售后回租所有权归谁

融资租赁业务:

直租vs售后回租

的增值税处理

申税小微,我公司近期需要用公司设备通过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方式进行融资,请问融资租赁业务都是按照租赁服务的税目缴纳增值税吗?

纳税人

申税小微

您好,融资租赁一般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两种业务形式,但两者在增值税上的处理却截然不同,快跟随申税小微一起了解学习吧!

一、区分业务形式

01 融资租赁服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02 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二、区分处理方式

01 融资租赁服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融资性售后回租不按照本税目缴纳增值税。”

02 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我懂了,直租形式的融资租赁业务才是按现代服务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按金融服务的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但销售额该怎么确定呢?

纳税人

三、销售额的确定

01 融资租赁服务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02 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需要注意的是,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税率的确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融资租赁(直租)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适用税率如下:

五、税收优惠

增值税即征即退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

供稿:周哲宇

制作:杜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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