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垄断协议的豁免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葛霖

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垄断协议的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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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协议分为哪三类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包括行业协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垄断协议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这些经营者通过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来排除或限制竞争。垄断协议可以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指的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协议,例如生产商之间、零售商之间或者批发商之间达成的协议。纵向垄断协议则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的协议,通常发生在品牌厂商与经销商之间。垄断协议一般具有以下特征: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目的;实施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共同或联合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垄断协议的危害性在于限制了市场竞争,可能导致价格上涨、创新受阻和消费者福利受损。

原标题:《什么是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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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最冷小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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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

4月15日,《禁止垄断协议规定》施行一周年。为普及反垄断法律知识,弘扬公平竞争理念,特制作“一图读懂”,帮助经营主体有效防范垄断协议行为。



来源:市说新语

垄断协议的类型有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包括行业协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垄断协议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这些经营者通过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来排除或限制竞争。垄断协议可以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指的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协议,例如生产商之间、零售商之间或者批发商之间达成的协议。纵向垄断协议则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的协议,通常发生在品牌厂商与经销商之间。垄断协议一般具有以下特征: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目的;实施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共同或联合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垄断协议的危害性在于限制了市场竞争,可能导致价格上涨、创新受阻和消费者福利受损。



监 制:孙剑波
审 核:李振凯
责任编辑:白 玉
编 辑:张 钊
来 源:呼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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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协议的豁免十种情形

经营者往往通过极低的成本、灵活的方式达成串谋定价、限制产量、分割市场的协议,这类协议已不仅仅是限制和损害竞争,甚至达成了消灭竞争的严重后果。

因此,垄断协议是对市场竞争机制损害最大、最直接的垄断行为。

下面,我们就来一起了解一下垄断协议。




什么是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是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3种垄断行为之一。

垄断协议又分为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近年来,还出现了一种横向、纵向混合行为的轴辐协议(以纵向协议方式达成横向协议的效果)。





什么是横向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是相互处于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例如,在生产或者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阶段的生产商之间、零售商之间或者批发商之间达成协议。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对此作了列举,包括: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什么是纵向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是在同一产业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处于不同经济层次、没有直接竞争关系但是有买卖关系的经营者,通过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反垄断法第十八条对此作了列举,包括: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第十八条新增对纵向垄断协议的反证和“安全港”的规定。


1.反证规则:


“对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自此,行政机关在举证责任分配上需要证明经营者从事了纵向价格违法行为,而经营者则只需证明其行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即可。


2.“安全港”规则:


“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此规则给予经营者更多灵活空间,有助于降低经营者在反垄断合规上面临的不确定性,提升合规预期,同时也利于执法机关将有限的执法资源集中在对市场影响更大的领域。





什么是轴辐协议?





轴辐协议,又称为中心辐射型垄断协议,是处于产业链上下游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一种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由一个经营者与其上游或者下游的多个经营者分别订立相互平行的纵向协议,轮缘经营者之间经由轴心经营者达成横向合谋,实现排除竞争的目的。


反垄断法新增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





认定垄断协议

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以该协议是否排除、限制竞争标准,以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分析原则为认定原则。认定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经营者达成、实施协议的事实;

(二)市场竞争状况;

(三)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中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能力;

(四)协议对商品价格、质量等方面的影响;

(五)协议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等方面的影响;

(六)协议对消费者、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七)市场监管总局认为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





垄断协议豁免

有哪些情形?





1.垄断协议豁免的情形: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垄断协议豁免的条件:


(一)经营者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

(二)经营者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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