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营权证和确权证一样吗,土地经营权证明范本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罗峰

土地经营权证和确权证一样吗,土地经营权证明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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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证丢了怎么补



☑ 裁判要点

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前提条件为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以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然后进行层报审批合格后方可登记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08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存儒,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逯见涛,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亚琪,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梁山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人民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侯典峰,该县人民政府县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梁山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水泊东路39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峰,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张存儒因诉梁山县人民政府、梁山县农业农村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行终17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存儒申请再审称:1.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被申请人收到再审申请人申请后,没有依法处理,并未书面当场告知再审申请人需要准备的材料,没有依法履行职责。2.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及梁山县人民政府的工作,足以认定梁山县人民政府已经根据情况开展了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登记的不动产组织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的首次登记。故办证所需要的权属来源、调查等登记材料也应当由被申请人及有关部门组织获取,而不是要求再审申请人自行提供。3.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行认定。再审申请人的承包地是上世纪八十年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包的,梁山县人民政府向再审申请人颁发过梁山县土地承包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指出是发包方将承包合同上报,而非承包方提供承包合同。且原审法院对农业承包合同的认定是片面的、没有法律依据的。4.再审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即鲁政办发〔2007〕56号通知、梁农土治办字〔2007〕1号文、2018年中央一号文、农发〔2018〕1号文、农业部《2018年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要点》、2019年中央一号文、被申请人1984年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证、2019年发的空白土地承包证及补签的承包合同。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农业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办理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根据上述规定,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前提条件为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以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然后进行层报审批合格后方可登记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本案中,再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当为其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发包方订立了土地承包合同,也没有证据证明发包方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向被申请人提出过颁证申请。原审法院未予支持再审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颁证职责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张存儒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张存儒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耿宝建

审 判 员 阎 巍

审 判 员 李智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骆芳菲

土地经营权证怎么查询

广东省各地农村土地确权正在火热进行中,确权后农民的权利全都会记载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薄中,县级人民政府还会向农户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证书长什么样子?证书内具体包含了哪些信息?这本“红本本”有哪些作用?下面就让农业君为你一一解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含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立法精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含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内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统一由农业部监制、省人民政府印制、县级人民政府颁发,权威性和法律效力不容置疑。

1、承包土地基本情况登记表

发证机关:为承包方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

发包方全称:应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具体填至(镇、街道)、村(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名称,如经济合作社;

承包方代表姓名:记载承包方代表居民身份证上记载的姓名;

承包方式:一般为家庭承包方式,或其他招标、拍卖、公开协调等方式;

承包期限:应以当地统一组织二轮延包的时点起算,承包期为30年;

承包方家庭成员情况:家庭承包的,填写承包方家庭成员的姓名、与承包方代表关系,要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切实保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家庭成员出现新生、死亡、出嫁、嫁入、升学、参军、考入公务员、出国等情况的,可在承包方家庭成员情况“备注”栏说明。

2、承包地块情况

地块名称:承包地所在的地方土名;

实测面积:测绘公司实测公示确认的面积数。确权确股不确地的地块,应记载该农户按其股份计算占有的面积;

四至:承包地块东、南、西、北四个方位的相邻关系。

3、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土地的,要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并加盖主管部门印章。

4、承包地块示意图

指反映承包地块界址及四至范围的图形。附图可以打印,也可以粘贴。采用粘贴方式的附图,应加盖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骑缝章。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作用

1、护权证书,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民拥有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就拥有了证书中规定的集体土地30年的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除国家或地方建设需要征用土地外,任何单位和组织都不得随意改变承包关系收回农民的承包地。当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犯时,农民可以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依据,依法维护自己的承包经营权。

2、有价证书,保护农民承包经营土地合法受益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笔有价值的无形资产,农民拥有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就拥有了在承包期内享受国家法津保护的土地承包经营受益权。农户承包经营的土地不管流转到谁的手里,农户都有权从土地流转中获得相应的补偿。土地流转必须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允许违背农民的意愿强迫农民流转或用行政手段无偿收回农民的承包地。谁想获得农户的承包经营权,谁就必须给农户补偿相应的经济受益。

3、流转证书,是土地有偿流转有效凭证

在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强化管理权的前提下,中央政策和法律允许和鼓励农户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有偿流转。农户有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可以此为依据,对所承包的土地依法合理流转。流转的形式可以是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

看完是不是超级激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手,土地占有、使用、收益都不用愁。

你的土地是不是已经确权了,红本本到手了吗?赶紧评论留言告诉农业君!

编辑:马丹丽

土地经营权证登记错误处理办法

在农村,农民之间谈论最多的话题,就是你家有多少地。如何确定自家耕地的面积呢?那就需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了,在这上面会明确你的耕种面积和地块。然而通河县的罗平军给我们打来电话,说他也有一个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但是这个证书和别人的不大一样。

2015年通河县通河镇对土地进行了重新确权,在这个过程当中,罗平军遇到了闹心事。

通河县通河镇建设村 村民 罗平军

确完权之后就给农民发土地证了,红本的红证,发证的时候就给我们村里发了,我们的就不给。

罗平军说,这次土地确完权之后,就会把之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给统一换掉,然后发放新的证书,他现在手里的证书是在1998年发放的。


通河县通河镇建设村 村民 罗平军

以前这本是30年不变的,换一个正式的红本,那么大的。你家多少地、在哪,都有,电脑录入的,这个是手写的,新的是电子版的。

由于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一直没有发放,这期间罗平军也多次找过村里和县里,但是两级部门却给出了不一样的解答。


通河县通河镇建设村 村民 罗平军

村上说不能给你现在,现在没整明白,一问县里,县里说证我们是印完就发下去,不能不给发。就这么在村里压着,村里说这一百多都在这压着,县里不让给。我到县里一问,县里说我们不能留。

一边说可以发,一边说不可以发,这就让罗平军搞不清楚问题到底出在哪。

通河县通河镇建设村 村民 罗平军

有这个证我可以贷款,没有这个证啥也贷不出来,啥事也干不了。没有这个证,不信任你,没有土地贷什么款。

通河县通河镇建设村 村民 刘江泉

发了证吧,心里就像有底了,土地权是咱们的,不发证咱没权利就是。


通河县通河镇建设村党支部书记:那个东西不是我不给你发,这个东西放在我这啥用也没有。通河县通河镇建设村 村民 罗平军:今年放你那几年了?通河县通河镇建设村党支部书记:几年吧不说,你得拿那个蓝本换那个东西。通河县通河镇建设村 村民 罗平军:我没有蓝本啊,只有老证啊。通河县通河镇建设村党支部书记:没有蓝本等到县里出台一个公告或者啥的你就发了。通河县通河镇建设村 村民 罗平军:还得等着呗?通河县通河镇建设村党支部书记:是你的东西少不了你的。



建设村党支部书记所说的蓝本,是在这次土地确权之前,政府曾经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换过一次,那次换发的就是蓝本,而这次换证,是需要提供上一次的蓝本进行更换的,由于罗平军没法提供这个证书,所以就没法下发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在采访的时候,罗平军告诉记者,在上一次换证的时候,村上并没有为他换证,他现在没有那个蓝色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只有最初的证书。这种情况能否正常办理呢?为了了解情况,记者来到了通河县农村经济指导站。


通河县农村经济指导站 站长 徐广文:原先是小红证,在2010年、2011年换发这个证(蓝证),发这个证的时候有的村就没发下去,原因可能也多种多样。发下去之后这个旧证就应该作废了或者交回,或者盖上作废的戳,这把领证我们面对的是这个证(蓝证),这个证换新证,他现在没有这个证,乡镇要查你发证登记了,这个证他申领过没有,没申领过 ,原版的证书拿过来换就好使了,如果有这个(蓝证)就需要拿这个来换来。


徐广文站长表示,按照相关的要求,这次换证,是需要提供蓝色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由于罗平军现在不能提供,所以得需要查之前换证的底档,这样才能确定如何为罗平军换领新证。而且他们在这次换证的时候,发现了一个问题,因此他们在换证的时候,必须要谨慎。


记者:现在建设村一共有多少这种情况?通河县通河镇副镇长:还剩下119个,119个都提供不出来这个证。记者:那是什么原因呢?通河县农村经济指导站 站长 徐广文:有抵押的很多,据我们这次换证发现,这种证存在在银行抵押或者在小额信贷那儿抵押,按照不动产法规定,这属于不动产证,不动产证去抵押了,发证机关的权力是,本人说我这个证丢失了,丢失了申请必须补发,怎么能证明丢失,就得发公告了。


徐广文说,对于没有正常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不应该存放在村里,应该由乡镇存放管理。


通河县农村经济指导站 站长 徐广文:证书的发放规矩都是按照这个法规办,这是农业农村部出台的。就是你乡镇领到之后不能超过30日。村里面是不允许代管的,因为村里保存条件是有限的,万一污损了有其他的灾害了把这个证损坏了,很不好办。记者:那他出现这个情况在村里面允不允许?通河县农村经济指导站 站长 徐广文:村里面不允许代管,应该纠正这个错误,村里面就是在乡镇领下来之后,马上给老百姓发放下去,做好登记。他拿不来旧证,我发不下去,应该把这个证放回乡镇政府保管,发包方不允许代承包方,保管经营权证,发包方是村委会。记者:那为什么放在村里保管呢?通河县通河镇副镇长:当时我没在这,没分管这个。



通河县通河镇的副镇长表示,他们会马上要求建设村把没有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返还到镇里。同时,对于下一步如何解决为罗平军换证的问题,他也给出了处理意见。

通河县通河镇副镇长:查他当年发没发新证,有底册、登记表,如果罗平军当年没领取新证,1998年的证换发现在的证,如果领取了证就得登报。


那么在上次换证的时候,罗平军到底有没有申领?事情真的像罗平军说的那样吗?当时没有给他办理换证吗?罗平军又是否正常拿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呢?这件事情,我们节目也会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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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黑龙江广播电视台

农村土地经营权证

一位公职人员说父母的遗产有你的。土地承包费你得分我一半。王姐答应了她知道自己的经济条件不如公职人员非农业姐姐好。照顾父母比她出钱多。她同意了。分配结束后王姐提出土地经营权证由自己保管。公职人员姐姐说不行,那是父母遗产。她户口二轮土承包期后迁出去了。可是我婆家没取得承包地,王姐说我现在没有工作还得留生活保障。我女儿的份额都分你了。我们是共有人,你户口也迁出去了二轮承包前。姐姐还拿出遗嘱说土地经营权证和经营妈留给我了。

王姐说土地经营权得归我管。因为我和女儿还有去世的前夫都在土地经营权证上。王姐的姐姐说。你偷拿父母钱,她偷拿老人钱时。妈就把土地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证就给我了。王姐说那是妈同意的。我才拿的不是偷。王姐拿出手机播放母亲生前的录音,不仅有母亲和她诉说姐姐忘恩负义对她不好还有她逼她说不同意分承包费。内容还有姐姐威胁王姐共同保管土地经营权证的录音。村委会干部都低头了。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与继承规则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全体成员共有,具有不可分割继承的特性。这意味着,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非个人私有财产,不能像其他普通财产一样进行继承。例如,在一个家庭承包户中,家庭成员共同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旦某个成员离世,其在承包经营权中的份额并不会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直接继承,而是继续归属于该农户整体。

如果父母将土地转让给公职人员姐姐的行为未经王姐同意,或者在其他法定程序上存在瑕疵,那么该转让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王姐有权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恢复其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共有地位。

三、赡养义务与土地权益的关联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然而,这与土地承包权的归属并非直接挂钩。王姐即便尽到了赡养义务,也并不必然因其赡养行为而获得或丧失土地承包权。不过,赡养义务在遗产继承份额的分配上具有重要影响。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王姐提到自己照顾父母出钱比公职人员姐姐多,这一事实在涉及土地承包收益等遗产分配时可能成为重要考量因素。假设土地承包收益可作为遗产分配,王姐因其更多的赡养付出,有权主张获得相对较多的份额。而公职人员姐姐若存在对父母照顾不周的情况,在遗产分配上可能会受到相应影响。

四、妇女土地权益的特殊保护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5条对妇女土地权益给予了特殊保护。该条款规定,妇女因婚姻未在婆家取得承包地,原承包地不得收回。同时,户口是否迁出成为判断妇女土地权益的关键因素。若未迁出,其农户成员身份可能保留;若迁出,则需结合地方政策判断,如是否纳入城镇保障等。事件中,如果王姐因婚姻未在婆家取得承包地,且其户口未迁出原农户,那么她作为原承包户成员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五、案例中王姐的权利保障路径

确定承包户成员身份

若王姐户口仍在原农户,且未在婆家取得新承包地,同时土地经营权证仍登记其姓名,那么她作为原承包户成员的权利应得到充分保障。她可以以此为依据,主张自己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合法地位,不受他人非法剥夺。

挑战转让行为的效力

若父母将土地转让给公职人员姐姐的行为未经王姐同意,或者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王姐可向法院请求确认该转让无效,从而恢复其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共有权。王姐所掌握的母亲生前录音等证据,若能证明转让行为存在不合理因素,将对她的主张起到有力支持作用。

主张承包收益分配

承包期内产生的收益,如征地补偿、流转费用等,属于农户共有。王姐作为承包户成员,有权要求分割这些收益。在案例中,王姐与公职人员姐姐已经就土地承包费进行了分配,但如果后续还有其他未分配的承包收益,王姐依然可以主张自己的份额。

利用保护妇女权益法

鉴于王姐可能符合《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情形,若她因外嫁而被公职人员姐姐剥夺权益,她可向乡镇政府或农业部门投诉,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投诉未能解决问题,王姐还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借助法律手段保障自己的土地权益。

六、风险提示与建议

承包期内(通常至2057年),发包方不得随意调整或收回承包地,这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明确规定的。王姐作为可能的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其对土地的使用权利在承包期内具有稳定性。只要她的权益未被合法剥夺,就可以继续使用土地。

收集证据

为父母支出费用的单据等,这些证据在涉及遗产分配及证明其对家庭贡献时具有重要作用。此外,查询土地转让的登记备案情况,若转让行为存在程序瑕疵,相关登记备案资料可作为有力证据。

调解优先避免破坏家庭关系

王姐选择让村委会调解,并没拿着证据去报警,珍惜姐妹亲情她知道他要是把准备齐全的证据去报警。姐姐前途和名誉都毁了。

结语

从王姐的案例可以看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证在遗产继承问题上具有特殊性,小女儿(如王姐)并不会必然失去土地承包权。其权利的确定取决于多个关键因素,包括户口是否仍在原农户、土地转让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被登记为共有人等。

当面临此类纠纷时,当事人应及时咨询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或律师,了解自身权益及维权途径,依据法律规定启动相应法律程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处理家庭内部纠纷时,应尽量秉持理性、协商的态度,优先选择调解方式解决问题,在保障自身权益的同时,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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