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二、离婚损害赔偿
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受害方有权申请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四种,分别是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除了满足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存在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外,还需满足离婚的发生这一条件,即当事人作为原告不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起诉离婚,单独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部分。物质损害赔偿按照赔偿实际损失的原则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进行。
离婚损害赔偿作为法律赋予无过错方在离婚时享有的权利,必须依法行使。首先,它必须由无过错方提起,无过错方不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不能主动干预处理;其次,无过错方一般应在诉讼离婚时一并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协议离婚的,可在协议离婚后1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协议离婚时已表明放弃该权利的除外。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三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的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十八条规定,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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