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外包公司资质证书,劳务外包公司资质证书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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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外包公司资质要求
一、法律关系本质不同
1. 劳务派遣
- 三方关系:涉及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实际使用劳动者)、劳动者三方。
- 劳动关系归属:劳动者与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仅行使使用权。
- 适用场景:临时性(≤6个月)、辅助性(非主营业务)、替代性岗位(如员工休假期间替补)。
2. 劳务外包
- 两方关系:发包方(委托业务)与承包方(完成业务)直接签订合同,劳动者与承包方存在劳动关系。
- 业务归属:发包方关注结果(如完成某项目),不干预具体劳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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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管理权限与风险承担
|对比维度|劳务派遣|劳务外包|
|日常管理|用工单位直接指挥劳动者(如考勤、任务分配)|承包方自主管理劳动者,发包方不干涉|
|风险责任|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连带承担劳动纠纷责任|发包方仅对安全生产条件负责,不承担员工劳动纠纷|
|费用结算|按人数×服务时间支付服务费|按业务完成量支付外包费(与人数无关)|
对比维度
劳务派遣
劳务外包
日常管理
用工单位直接指挥劳动者(如考勤、任务分配)
承包方自主管理劳动者,发包方不干涉
风险责任
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连带承担劳动纠纷责任
发包方仅对安全生产条件负责,不承担员工劳动纠纷
费用结算
按人数×服务时间支付服务费
按业务完成量支付外包费(与人数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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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资质与合规要求
1. 劳务派遣
- 强制资质:需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用工比例:派遣工不得超过用工总量10%。
- 违法后果:若超比例或滥用“三性”岗位,面临每人5000-1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
2. 劳务外包
- 资质要求:无特殊许可(特殊行业如建筑需承包资质)。
- 合规重点:避免“假外包真派遣”(如发包方直接管理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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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企业选择建议
1. 劳务派遣适用场景
- 季节性用工(如电商大促临时客服);
- 降低用工风险(如制造业替代性岗位);
- 需快速补充专业人员(如IT项目短期支援)。
2. 劳务外包适用场景
- 非核心业务(如食堂、保洁);
- 降低管理成本(如IT系统维护);
- 规避用工风险(如建筑劳务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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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典型案例与风险警示
- 案例1(假外包真派遣):某企业将生产线外包,但要求承包方员工穿企业制服、按企业制度工作,被法院认定为劳务派遣,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 案例2(资质缺失):某公司委托无劳务派遣资质的机构招工,发生工伤后需共同赔偿员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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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税务处理差异
|项目|劳务派遣|劳务外包|
|增值税|按服务业6%(一般纳税人)或3%(小规模)|按业务类型(如建筑9%、现代服务6%)|
|发票内容|“劳务派遣服务费”|“XX项目外包费”|
|企业所得税|派遣公司收入全额计税|按实际业务利润计税|
项目
劳务派遣
劳务外包
增值税
按服务业6%(一般纳税人)或3%(小规模)
按业务类型(如建筑9%、现代服务6%)
发票内容
“劳务派遣服务费”
“XX项目外包费”
企业所得税
派遣公司收入全额计税
按实际业务利润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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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劳务派遣是“借人用工”,外包是“买断服务”。企业需根据业务需求选择合规模式,重点核查资质、管理权限和费用结算方式,避免法律风险。
劳务外包公司资质要求有哪些
如今越来越多的企业、学校、医院等单位选择将食堂的运营和管理外包给专业的劳务承包公司。这种方式不仅能够提高食堂的运营效率,还能确保食品的安全与质量。然而,食堂劳务承包并非随意为之,承包方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条件。那么,食堂劳务承包到底需要什么资质呢?本文将为你详细解答。
食堂劳务承包要什么资质
一、营业执照
首先,承包食堂劳务的公司必须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企业合法经营的基本凭证,没有营业执照的公司是无法进行任何商业活动的。因此,承包方在承接食堂劳务之前,必须确保自己已经取得了合法的营业执照,并且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应包括餐饮服务或食堂管理等相关内容。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堂的核心业务是提供餐饮服务,因此,承包方必须持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是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证明企业具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承包方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时,需要提供相关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材料,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现场检查。
食堂劳务承包要什么资质
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食堂的工作人员直接参与食品的加工和制作,因此,他们的健康状况直接关系到食品的安全。承包方必须确保所有从业人员都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并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健康证明通常由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从业人员没有患有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疾病。
四、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食堂的食品安全,承包方必须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这包括食品采购、储存、加工、制作、配送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承包方需要制定详细的食品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确保他们能够严格按照规定操作。此外,承包方还应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在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时能够迅速找到问题的根源。
五、卫生许可证
除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外,承包方还需要取得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是由卫生监督部门颁发的,证明企业的卫生条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承包方在申请卫生许可证时,需要提供食堂的平面布局图、卫生设施配置情况等材料,并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现场检查。
六、其他相关资质
根据不同的地区和单位要求,承包方可能还需要具备其他相关资质。例如,一些单位可能要求承包方具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这些认证能够证明承包方在管理和服务方面具备较高的水平,有助于提高承包方的竞争力。
七、合同与保险
在正式承接食堂劳务之前,承包方还需要与发包方签订正式的承包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费用结算方式等。此外,承包方还应购买相关的商业保险,如食品安全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等,以应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意外情况。
食堂劳务承包要什么资质
食堂劳务承包看似简单,但实际上涉及多个方面的资质和条件。承包方必须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资质,并签订正式的承包合同和购买相关保险。只有这样,才能确保食堂的运营合法合规,食品安全有保障。
如果你正在考虑将食堂外包,或者有意向从事食堂劳务承包业务,希望本文能为你提供有价值的参考。选择合适的承包方,不仅能够提升食堂的运营效率,还能为员工、学生、患者等提供更加安全、健康的餐饮服务。
食堂劳务承包要什么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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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外包公司资质等级
在数字化与全球化并行的今天,劳务外包已成为企业优化成本、提升效率的核心策略之一。据统计,2023年中国人力资源服务市场规模突破9000亿元,其中外包服务占比超过35%。然而,选择一家靠谱的劳务外包服务公司绝非易事——资质参差不齐的服务商、隐藏的法律风险、低效的响应机制,都可能让企业从“降本增效”的美梦坠入“纠纷不断”的泥潭。
如何在这片红海中精准锁定优质合作伙伴?以下七大关键维度,为企业提供系统性筛选框架。
一、资质审查:合规是合作的基石
企业需首先查验外包公司的“三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例如,某快消品牌曾在合作后期发现外包商缺乏异地社保代缴资质,导致全国20个城市的用工项目被迫停滞。此外,ISO认证(如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和行业评级(如中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等级)可作为附加评估指标。
二、行业经验:垂直领域的Know-How价值
*“隔行如隔山”*在劳务外包领域尤为明显。一家专注制造业的外包公司,可能对生产线灵活调配、季节性用工波动有成熟解决方案;而擅长互联网行业的外包商,则更熟悉项目制用工、远程协作管理。建议企业优先选择服务过同赛道企业且案例数据透明的供应商。例如,某跨境电商通过选择具有3C电子产品外包经验的服务商,将618大促期间的人力缺口响应速度提升了60%。
三、服务覆盖范围:地域与业务链的匹配度
若企业业务涉及多地用工,需确认外包商的分支机构布局是否与自身需求重合。一家仅在长三角设点的公司,很难高效处理西北地区的用工突发问题。同时,服务链完整性也需关注:从招聘、培训到薪酬核算、纠纷处理,全链条服务能力可减少企业在多个服务商之间协调的成本。
四、合规与风控:避免“爆雷”的关键防线
劳务外包的合规风险常潜伏于细节:
用工合同模板是否符合最新《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
社会保险缴纳是否适配不同地区的政策差异?
数据安全协议能否满足GDPR或《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
某金融企业就因外包商未对员工进行背景调查,导致客户数据泄露,最终面临千万元级罚款。建议在合同中明确责任划分条款,并定期要求外包公司提供合规审计报告。
五、技术能力:数字化管理已成刚需
在AI与大数据重塑人力资源的当下,优秀的外包服务商应具备:
智能调度系统:实时监控各区域用工需求与供给
数据分析平台:输出员工效能、离职率预测等关键指标
员工自助终端:支持移动端考勤、薪资查询等功能
某零售企业接入外包商的AI排班系统后,门店人力成本降低了22%,而人效反而提升18%。
六、成本结构:警惕“低价陷阱”
价格不应成为决策的唯一标准。需剖析报价单中的隐性成本:
社保公积金是否按实际工资基数缴纳?
管理费用是否包含纠纷处理、法律咨询等增值服务?
突发性用工需求是否会导致费率上浮?
建议采用“全周期成本模型”,将培训周期、风险准备金等纳入评估。
七、客户口碑:第三方验证的真实画像
除了查看官网的成功案例,更要通过多种渠道交叉验证:
在裁判文书网检索外包公司涉案记录
通过行业社群了解合作企业的真实评价
要求提供现有客户的联系人及合作时长清单
某制造企业通过同行推荐,发现某外包商在竞品合同中存在“单方面解约赔偿金过低”条款,及时规避了合作风险。
当前,劳务外包已从简单的“人力租赁”升级为战略性合作伙伴关系。企业需跳出“比价招标”的传统思维,通过多维度评估体系,选择既能防控风险、又能创造协同价值的服务商。唯有如此,才能将外包转化为企业竞争力的加速器。
劳务外包公司资质 规定
本文作者:贾宝军 陈帅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公司(劳动法律领域称之为“用人单位”)以经营方式将招用的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直接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务外包是指用人单位(发包单位)将业务发包给承包单位,由承包单位自行安排人员按照用人单位(发包单位)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内容的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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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对许多用人单位来说并不陌生,实务中,鉴于劳务派遣存在用工岗位、用工比例等诸多限制,且劳务外包存在成本控制灵活、管理负担较轻等特点,劳务外包这种用工形式已越来越受到用人单位的青睐,成为用人单位的首选。但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可能会因为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导致其劳务外包被认定为“假外包,真派遣”,甚至被认定为“假外包,真劳动”,一旦被认定为“假外包,真派遣”,将可能需要对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进而背离用人单位使用劳务外包的目的。也正因此,如何区分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司法实务中如何认定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成为了广大用人单位最为关注的问题,本文将围绕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一、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区别
目前不少地区已出台地方性规定对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区别进行了明确规定,如重庆[1]、广州[2]、南昌[3]等。实务中对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的主要区别总结如下:
区别 | 劳务外包 | 劳务派遣 |
主体资质 | 外包的项目如不涉及国家规定的特许内容,则无需办理行政许可,没有特别的资质要求。 | 需要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岗位要求 | 劳务外包对岗位没有特殊限定和要求。 | 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上实施。 |
法律关系方面 | 劳务外包涉及两方关系,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的合同关系,承包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 | 劳务派遣涉及三方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实际用工关系。 |
支配与管理方面 | 劳务外包的发包单位不参与对劳动者指挥管理,由承包单位直接对劳动者进行指挥管理。 | 用工单位直接对被派遣劳动者日常劳动进行指挥管理,被派遣劳动者受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 |
法律适用 | 劳务外包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劳务派遣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
责任承担 | 除需要提供必要安全生产条件以外,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员工不承担责任。 | 由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
费用结算 | 根据承包单位完成的工作量进行费用结算,劳务外包合同标的通常是“事",购买的是承包单位的业务成果,即服务或产品。 | 重点关注派遣的时间和服务费用标准,根据约定派遣的人数结算服务费用,劳务派遣协议标的通常是“人",购买的是劳动力的使用权,即劳动过程。 |
二、案例分析
结合北、上、广、深等地的案例,实务中在认定是劳务外包还是“假外包,真派遣”时,主要考量的因素为:
(一)发包单位是否负责决定劳务外包人员招聘入职
通常情况下,劳务外包人员由承包单位来直接负责招聘,发包单位并不直接介入或干涉承包单位对劳务外包人员的招聘。如果劳务外包人员是由发包单位实际招聘,仅形式上与承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实际最终由发包单位决定或干涉招聘人选的,则会因此增大被认定为“假外包,真派遣”的风险。
如在【2024】京02民终11535号一案中,法院认为,“A公司主张与郭某是劳务外包关系,理由是其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项目外包服务合同,郭某的工资由乙公司发放,社会保险由乙公司缴纳。但根据当事人陈述,乙公司是按A公司要求招聘人员,为A公司提供劳动,郭某实际受A公司考勤、核算工资及绩效等用工管理,需遵守A公司的规章制度,乙公司仅是按照A公司核算的工资向郭某等员工发放工资并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虽然乙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是外包合同,但并无乙公司实际组织完成项目经营的充分证据,故一审法院根据实际用工情况,认定为劳务派遣关系并无不当。乙公司是劳务派遣单位,郭某是被派遣劳动者,A公司是用工单位。”
如在【2023】沪0106民初42969号一案中,法院认为,“……原告的招聘、工资和提成奖金的制作和发放、考勤的管理以及报销事宜均由被告某某公司3负责,工作内容受被告某某公司3指示管理。换言之,原告受被告某某公司3约束,被告某某公司3直接对原告劳动过程进行管理,且被告某某公司3对原告所行使的指挥管理权程度较强……综上,本院认定,被告某某公司3以外包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原告,应按《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处理,本案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认定为劳务派遣。”
(二)发包单位是否对劳务外包人员进行用工管理
实务中,如果发包单位对劳务外包人员的工作过程进行指示管理,对劳务外包人员实行考勤休假、工资绩效考核等用工管理,要求劳务外包人员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则会增加被认定为“假外包,真派遣”的风险。
如【2021】京03民终7454号一案中,法院认为,“……第一,A公司为依法设立的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公司,陈某与A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陈某实际被A公司派往B公司工作;第二,根据在案证据显示,B公司对陈某的工作任务量、工作内容等与业务相关的内容进行指挥管理;第三,陈某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加班、日常考核等与劳动者相关的事项由B公司监督管理,陈某需要遵守B公司的规章制度。B公司虽与A公司签订有外包协议,但不能推翻陈某系在B公司的监督指挥下从事劳动的事实,故本院对B公司主张其系将业务外包给A公司的而与陈某无关的主张不予采信。”
当然,发包单位并非不能对承包单位的劳务外包人员进行任何指示和管理,原则上发包单位对劳务外包人员的指示和管理不应进入劳动人事管理的范围。如果发包单位是基于必要的安全生产或行业监管要求而对劳务外包人员进行管理,且未超过合理限度的,则该种管理一般不会被作为“假外包,真派遣”的考量范畴。
如【2019】粤01民终1061、1062号一案中,法院认为,“……至于江某所述其接受了A卷烟厂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监管等内容,属于发包单位对其发包业务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并不等同于劳动人事管理关系。此外,江某的劳动合同相对方以及工资发放均不是A卷烟厂及B集团公司。因此,江某以A卷烟厂属于劳务派遣关系中的用工单位、B集团公司认可该劳务派遣关系等为由,要求A卷烟厂、B集团公司与C公司共同承担用人单位责任的主张,理据不足,不应支持。”
(三)服务费用结算方式是否为按人头结算
如果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费用结算上,不是根据外包业务的完成情况向承包单位支付外包费用,而是根据劳务派遣员工的数量、工作时间等与劳务外包员工直接相关的要素,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费用,则会因此增加被认定为“假外包,真派遣”的风险。
如在【2023】京03民终2455号一案中,法院认为,“……本案中,A公司、B公司之间虽然签订的是劳务外包协议,但结合合同内容及履行情况来看,B公司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情况、出勤天数、加班天数及绩效考核标准等确定劳动报酬,而不是劳务外包中常见的按照服务内容向承包人支付服务费。B公司实际对刘某进行管理,劳务外包合同关系中,发包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并不存在用工管理关系。综合上述情况,一审法院认定各方之间存在劳务派遣关系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四)劳务外包员工的日常工作由谁来安排
劳务外包关系中,发包单位一般情况下只对业务成果进行考核,而不介入劳务外包员工的具体工作过程,何时完成、怎样完成等由承包单位自行安排负责,如果劳动者的日常劳动是由发包单位直接进行指挥管理,则可能会因此被认定为“假外包,真派遣”。
如在【2023】京02民终4582号一案中,法院认为,“……曾某与A公司订立有劳动合同,但其实际在B公司提供劳动,其工作由B公司安排,日常受B公司管理,其劳动报酬亦最终由B公司承担。B公司与A公司虽订立有《人力资源岗位外包服务协议》,但前述实际用工形式属于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故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认定A公司、B公司与曾某之间系劳务派遣劳动用工关系。”
(五)工作场所、设施设备由谁提供
如果劳务外包员工的工作场所、设施设备均由发包单位提供,则可能会因此增大被认定为“假外包,真派遣”的法律风险。
如在【2023】京0117民初5163号一案中,法院认为,“……本案中,某某公司1虽然与某某公司2签订《劳务外包合同》约定将劳务服务业务外包给某某公司2,但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本案中,石某工作场所、设施设备均由某某公司1控制,《劳务外包合同》约定的费用计算基础为劳动者每月的工作量而非整体的工作成果,某某公司2当庭陈述员工日常管理制度和工作安排都是由派遣到某某公司1的经理进行工作管理,某某公司1按照员工的出勤情况制作出勤表并以此发放工资。因此可以认定员工在某某公司1的管理指挥下从事劳动,故石某、某某公司1、某某公司2的关系符合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实际用工这一劳务派遣关系的特征,本案中石某与某某公司1、某某公司2之间系劳务派遣关系,某某公司1应当对某某公司2承担责任负连带赔偿责任。”
(六)外包合同的内容
如果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劳务外包合同》的内容与《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相近或内容基本涵盖法定的《劳务派遣协议》内容要素的,则可能会因此增加被认定为“假外包,真派遣”的风险。
如在【2024】京0118民初4085号一案中,法院认为,“……A公司(甲方)与B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该协议含以下内容:‘……第七条:甲方按规定支付乙方服务人员加班费、绩效工资、年休假按国家规定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做好服务人员的在职继续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连续用工的,执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虽双方签订了劳务外包协议,但B公司并未参与王某的用工管理,不仅如此,从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外包协议的内容上看,系B公司按照A公司的要求,派遣员工。从补充协议第七条约定内容也可以看出A公司与B公司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更符合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定权利义务。故A公司与B公司之间签订的外包服务协议,名为外包服务协议更符合劳务派遣协议的特征,故本院认定:A公司与B公司之间为劳务派遣关系,B公司属用人单位,A公司属用工单位。”
如在【2024】内0626民初1445号一案中,法院认为,“……二被告A公司与B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签订《劳务合同》,该合同虽名为劳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均认为是劳务外包关系,但是从合同约定内容、用工形式来看,实际为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具体分析如下:从法律适用方面,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依据的是《劳动合同法》,劳务外包应适用《民法典》有关条款,亦说明双方具有劳务派遣用工的意思表示……综上所述,本院认为,B公司虽无劳务派遣资质,但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两份《劳务合同》,实际用工形式也符合劳务派遣情形,属于劳务派遣用工合同。”
建议:
1.从目前劳动争议的司法实践来看,不少裁判者会突破合同形式而根据实质用工形式,来判断到底属于劳务外包还是劳务派遣。因此,签订劳务外包合同并不是用人单位规避用工责任的“免死金牌”,一方面,用人单位仍应从用工实质方面进行把控,以避免被认定为“假外包,真派遣”,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应尽可能在劳务外包合同的条款中对产生劳动争议案件的责任承担事宜进行提前约定,在一定程度上分散风险;
2.用人单位除了避免被认定为“假外包,真派遣”外,更应注意尽量避免直接向劳务外包人员支付工资、缴纳社保,并应及时核查承包单位是否已与劳务外包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必要时可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劳动合同备查,并在过程中注意督促承包单位依法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以避免进一步被认定为“假外包,真劳动”的法律风险;
3.由于劳动法领域具有强地域性的特点,建议用人单位应注意不同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及裁审观点,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谨慎处理。
注释:
[1] 见《重庆市劳务派遣规范用工指引》。
[2] 见《广州市劳务派遣合规用工指引》。
[3] 见《南昌市劳务派遣合规用工指引》。
(以上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得视为律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任何仅仅依据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做出的作为或不作为决定及因此造成的全部后果由行为人自行承担。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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