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与死的权利,谁来选择》,生与死的深层含义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邵清

7月4日,广东省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其中,第七十八条在病人的“临终决定权”上做出了大胆突破,规定如果病人立了预嘱“不要做无谓抢救”,医院应尊重其意愿,让病人平静走完最后时光。由此,深圳市成为全国第一个实现生前预嘱立法的地区,也是全国第一个人们可以更直接选择生或死的地区。

随之而来的,也有大量不同的声音。有人认为这是减轻了患者的痛苦,减少了医疗浪费,也让老人的离世从“生死两相憾”变成“生死两相安”。也有的人认为这样会增加灰色地带带来的潜在风险,无法得知病人是否真正自愿放弃抢救。

任何一项措施的推行,任何一种制度的实施,都是具有两面性的。立法上的每一步尝试,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我们能够看到的是,生前预嘱通过立法形式确立下来,对于不堪忍受过度抢救之苦的临终患者是一大福音。患者在生命的最后阶段,其真实的个人意愿往往难以得到表达,是否接受医疗措施也受诸多因素的影响,个人意愿在亲情、伦理、道德的捆绑之下往往难以得到尊重。

而且,针对临终患者的治疗措施往往是极其痛苦的,这时他们拥有了生的权利,但似乎丧失了死的权利。生前预嘱则不同,针对临终前的抢救措施以及是否使用生命支持系统等,患者可事先做好安排。生前预4嘱具有法律效力,不担心医生和家属会随意更改。同时,将权利还给患者,由患者自己决定,也从法律和道德上减轻了家属和医护人员的负担,没有无法抢救的自责,没有治疗过程中的风险。

我们也要看到的是,生前预嘱涉及到很多法律和医学的专业概念,建议限定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有自我决定权的主体范围,在签署生前预嘱前,也要为患者提供专业的指导与服务。对于抢救措施是否实施,需要通过对损害与收益评估后再进行取舍,其中每一步均应完善操作规范,有法可依后也需要有法必依,避免被恶意利用。生与死的权利属于每个人,但生命的逝去并不仅仅影响一个人,在充分尊重患者意愿的前提下,还是要和家人、朋友、医生甚至律师一起商讨,在自己有了较为清晰的认知后再做决定。

生前预嘱首次写入地方法规,这是一个开始,未来的配套制度需要及时跟进。但这不仅仅是个开始,敢于探索,敢于创新,既是辐射全国的立法引领,也是对宪法精神的贯彻落实,让患者有权选择,能够少痛苦、有尊严地离世,是生死权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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