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性规则举例,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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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的区别
甲将私家车借给无驾照的乙使用。乙夜间驾车与其叔丙出行,途中遇刘某过马路,不慎将其撞成重伤,车辆亦受损。丙下车查看情况,对乙谎称自己留下打电话叫救护车,让乙赶紧将车开走。乙离去后,丙将刘某藏匿在草丛中离开。刘某因错过抢救时机身亡。(事实一)
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乙交通肇事后逃逸致刘某死亡,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B乙交通肇事且致使刘某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C丙与乙都应对刘某的死亡负责,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同正犯
D丙将刘某藏匿致使其错过抢救时机身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文字解析
第一,乙的肇事行为导致一个重伤,再加逃逸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乙不属于“因逃逸而致人死亡”,因为乙的逃逸行为与刘某的死亡结果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刘某的死亡不能归属于乙。这是因为,丙欺骗乙会救助,实际上不救助,丙的行为属于阻断救助的行为,导致刘某未能及时得到救助而死亡。刘某的生命掌握在丙的手里。刘某的死亡是由丙造成的,死亡结果应归属于丙,而不归属于乙。丙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既遂。
C项,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但是该规定的意思是指,肇事司机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但本题中刘某的死亡不能归属于乙的逃逸,而是丙导致的,所以不适用该规定。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鲁某与关某涉嫌贩卖冰毒500余克,B省A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后,以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关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一审宣判后,关某以量刑过重为由向B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鲁某未上诉,检察院也未提起抗诉。
如B省高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鲁某的量刑适当,但对关某应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限制减刑,则对本案正确的做法是:
A二审应开庭审理
B由于未提起抗诉,同级检察院可不派员出席法庭
C高级法院可将全案发回A市中级法院重新审判
D高级法院可维持对鲁某的判决,并改判关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限制减刑
文字解析
A项,在共同犯罪中,只要有一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不论该被告人是否上诉,只要引起二审,第二审程序就应当开庭审理。本题中,鲁某和关某共同犯罪,鲁某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鲁某没有上诉。关某上诉引起二审,第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A正确。
B项,第二审法院同级的检察院是否需要派员出庭,关键看第二审法院是否开庭审理。开庭审理的,应当派员;不开庭审理的,无需派员。在我国,对于“死刑、抗诉、事诟病,二审必须要开庭”(对事实证据有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判死刑的上诉案件,检察院抗诉案件)的案件,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本案中,由于鲁某被判处死立执,又由于关某上诉引起了二审,第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因此同级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B错误。
CD项,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要求,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决定终身监禁的,被告人上诉,二审法院不得限制减刑、决定终身监禁。本题中,被判死缓的关某上诉,高级法院进行二审认为应对关某限制减刑,但限于上诉不加刑原则,高级法院不得对关某限制减刑。若高级法院认为原判判处关某的刑罚畸轻,必须依法改判,应当先维持关某的死缓裁判,待案件生效后再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是故,C项说全案发回、D项说增加限制减刑全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A。
“法律人适用法律的最直接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合理的决定。在法治社会,所谓合理的法律决定就是指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对于这一段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
B可预测性要求法律人必须将法律决定建立在既存的一般性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上
C在历史上,法律人通常借助法律解释方法缓解可预测性与正当性之间的紧张关系
D在法治国家,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是理当崇尚的一个价值目标
文字解析
【解析】 法适用的目标在于获得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而合理与否主要取决于其是否满足可预测性和正当性这两个标准:
首先,法律人有忠实于法律的义务,因此法律人的法律决定首先必须建立在一国现行法规定的基础之上,唯有这样,社会公众才能够根据业已公开的法律规定来准确有效的预测法官的行动,进而根据法律规定合理的安排自己的行动、生活与计划。换句话说,可预测性对于裁判者的要求可以化约为“严格的依法裁判”,尊崇法律的权威性,进而从形式上满足法治的要求。
其次,在某些案件的裁判中,法官不仅要保障自己的判决是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作出的,同时还需要考虑到社会一般公众在事实上能够接受这一裁判结果。因为合法与合理之间有可能产生矛盾,合法的不一定合理,而合理的又不一定合法。典型如许霆案一审的判决结果,虽然该判决有法律的明文规定(盗窃金融机构)作为支撑,但却难以为一般的社会公众所认同。而想要获得一般社会公众的认同,法官就不能仅仅考虑自己的判决在形式上是否满足现行法律的规定(形式合理),还必须要涉及对该判决在实质上是否正当的考量 (实质合理)。因此,正当性必然涉及判决的实质内容,代表了法治在实质上要实现正义的要求。
综上,形式上可预测性与实质上的正当性共同构成司法的双重目标,法律人应当在二者之间保持一种微妙的平衡。
据此,ABCD选项全部正确。
张一、李二、王三因口角与赵四发生斗殴,赵四因伤势过重死亡。其中张一系未成年人,王三情节轻微未被起诉,李二在一审开庭前意外死亡。本案依法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是:
A张一、李二
B张一父母、李二父母
C张一父母、王三
D张一父母、李二父母、王三
文字解析
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被、共、监、继。
具言之:(1)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5)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本题中,A项,张一是刑事被告人,属于负有民事赔偿的责任人。但李二在案件审结前已经死亡,不能成为负有民事赔偿的责任人。A错误。
B项,张一的父母是“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属于负有民事赔偿的责任人。李二的父母是“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属于负有民事赔偿的责任人。B正确。
C项,王三未被起诉,是“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属于负有民事赔偿的责任人。张一的父母是“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属于负有民事赔偿的责任人。C正确。
D项,融合了B和C中的主体,正确。理论上,该题应当选BCD。但官方答案给的是D,可能是因为D项表述的最全面。考生不用过于纠结,掌握好题目背后的知识点即可。
综上所述,本题选D。
甲于某晚9时驾驶货车在县城主干道超车时,逆行进入对向车道,撞上乙驾驶的小轿车,乙被卡在车内无法动弹,乙车内黄某当场死亡、胡某受重伤。后查明,乙无驾驶资格,事发时略有超速,且未采取有效制动措施。(事实一)
甲驾车逃逸。急救人员5分钟后赶到现场,胡某因伤势过重被送医院后死亡。(事实二)
交警对乙车进行切割,试图将乙救出。此时,醉酒后的丙(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2mg/100ml)与丁各自驾驶摩托车“飙车”经过此路段。(事实三)
丙发现乙车时紧急刹车,摩托车侧翻,猛烈撞向乙车左前门一侧,丙受重伤。20分钟后,交警将乙抬出车时,发现其已死亡。现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是否已死亡,也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所受创伤是否为致命伤。(事实四)
丁离开现场后,找到无业人员王某,要其假冒飙车者去公安机关投案。(事实五)
王某虽无替丁顶罪的意思,但仍要丁给其5万元酬劳,否则不答应丁的要求,丁只好付钱。王某第二天用该款购买100克海洛因藏在家中,用于自己吸食。5天后,丁被司法机关抓获。(事实六)
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甲违章驾驶,致黄某死亡、胡某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
B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想象竞合犯
C甲对乙车内人员的死伤,具有概括故意
D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同车人黄某当场死亡、胡某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
文字解析
B项,从故意犯罪的角度看,甲是在普通公路上暂时逆行,这种行为没有达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程度,不构成该罪。如果在高速公路上逆行,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项,甲对死伤结果只有过失。在此注意,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虽然行为人违反交通法规实施肇事行为是故意的,但该故意并不意味着对死伤结果也是故意。
D项,死亡结果应归属于甲的违章行为,而不能归属于乙的违章行为。这是因为,乙无照驾驶、略有超速等虽然制造了一定危险,但是死伤结果不是该危险的现实化结果。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
甲花4万元收买被拐卖妇女周某做智障儿子的妻子,周某不从,伺机逃走。甲为避免人财两空,以3万元将周某出卖。(事实一)
乙收买周某,欲与周某成为夫妻,周某不从,乙多次暴力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事实二)
不久,周某谎称怀孕要去医院检查,乙信以为真,周某乘机逃走向公安机关报案。警察丙带人先后抓获了甲、乙。讯问中,乙仅承认收买周某,拒不承认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丙恼羞成怒,当场将乙的一只胳膊打成重伤。乙大声呻吟,丙以为其佯装受伤不予理睬。(事实三)
深夜,丙上厕所,让门卫丁(临时工)帮忙看管乙。乙发现丁是老乡,请求丁放人。丁说:“行,但你以后如被抓住,一定要说是自己逃走的。”乙答应后逃走,丁未阻拦。(事实四)
关于事实二的定性,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乙行为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强奸罪,应当实行并罚
B乙行为仅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因乙将周某当作妻子,故周某不能成为乙的强奸对象
C乙行为仅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因乙将周某当作妻子,故缺乏强奸罪的故意
D乙行为仅成立强奸罪,因乙收买周某就是为了使周某成为妻子,故收买行为是强奸罪的预备行为
文字解析
《刑法》第241条第2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4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据此,乙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并且应当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数罪并罚。乙收买周某的目的是让周某做妻子,该目的本身就具有非法性,不影响强奸罪的成立。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
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
B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
C审计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计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D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进行国事活动
文字解析
【解析】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5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注意,法律规定的是“县级以上”,因此A项表述不准确。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因此,B项正确。
《宪法》第91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因此,只有国务院审计机关即国家审计署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地方审计机关则要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受其领导和监督。C项泛泛而言,因此错误。
《宪法》第8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进行国事活动是国家主席独立行使的职权,不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制约。因此,D项错误。
本题答案为B。
法院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根据对案件的不同处理需要使用判决、裁定和决定。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刑事诉讼原理。
关于判决、裁定、决定的效力,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判决只有经过法定上诉、抗诉期限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B裁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C有些决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决定的效力
D法院减刑、假释裁定的法律效力并不最终确定,检察院认为不当而提出纠正意见的,法院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文字解析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59条,判决(10天内上诉)和裁定(5天内上诉)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3)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因此A选项错误,因为最高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最高院核准死刑的判决和高院核准死缓的判决,无需经过法定期限,直接生效。
B选项错误,裁定经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才生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9条的规定,对违反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15日以下拘留。对此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据此,选项C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据此,选项D正确。
李亚瑟是甲国驻乙国使馆的武官,依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亚瑟可以在周末从事自己擅长的专业技术领域的活动并从中获利
B对于相关民事诉讼,李亚瑟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放弃豁免
C李亚瑟的武官身份会导致刑事责任的豁免
D李亚瑟不得因为甲国的利益,在乙国参加反政府组织的游行示威
文字解析
选项A错误。根据相关国际法规则,外交代表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者商业活动。公家人就干公事,周末也不行!
选项B错误。根据相关国际法规则,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放弃只能由派遣国作出,并书面通知接受国,个人是无权进行放弃的。
选项C错误。根据相关国际法规则,外交人员豁免于接受国的刑事管辖,但不免除刑事责任。也就是豁免的仅仅是“管辖”,责任并没有豁免。通常的做法是送回大使馆,通过外交途径追究责任。也就是“管不了,责依旧”。
选项D正确。根据相关国际法规则,外交人员不得干涉接受国的内政。具体包括不介入党派斗争,不参加反对接受国政府的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国家海洋局为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局。关于国家海洋局,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有权制定规章
B主管国务院的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
C该局的设立由国务院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D该局增设司级内设机构,由国务院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批准
文字解析
(1)国家海洋局的性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局,既非“一高”,又非“一低”,所以,它的设立应当由国务院决定。C项正确。
(2)司级内设机构既非“一高【组成部门-部委】”,又非“一低【处室】”,所以,它的设立也应当由国务院批准,故D项错误。
(3)《立法法》第91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可以制定规章。可知,有权制定部门规章的主体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和国务院直属行政机构。而国家海洋局是国土资源部管理的国家局,实践中俗称为部管局,部管局的级别层级较低,无权制定规章,若需要制定规章,只能提请管理机关国土资源部制定,故A项错误。
(4)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国务院的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可知,国家海洋局主管特定业务,而非专门业务。专门业务和特定业务是有区别的,主要在于范围不一样,专门业务范围较广,是一个专业领域的事情,而特定业务范围较窄,故B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C。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坚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秉公执法原则,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论观点。如果有观点认为“司法机关注重发现案件真相的立足点是防止无辜者被错误定罪”,该观点属于下列哪一种学说?
A正当程序主义
B形式真实发现主义
C积极实体真实主义
D消极实体真实主义
文字解析
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分类,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学说:(1)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2)家庭模式。(3)实体真实主义与正当程序主义。其中,实体真实主义可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和消极实体真实主义。
积极实体真实主义,是指凡是出现了犯罪,就应当毫无遗漏地加以发现、认定并予以处罚;为不使一个犯罪人逃脱,刑事程序以发现真相为出发点。
消极实体真实主义,是指将发现真实与保障无辜相联系的目的观,认为刑事诉讼目的在于发现实体真实,本身应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罪者的意思,而不单纯是无遗漏地处罚任何一个犯罪者。本题中,“司法机关注重发现案件真相的立足点是防止无辜者被错误定罪”所表达的意思是:(1)司法机关应当注重发现案件真相,正确地惩罚犯罪,准确地定罪量刑;(2)司法机关也应当力求保障无辜,不能对无罪者错误定罪。根据上述对刑事诉讼目的理论分类的介绍可以看出,这一表达体现了消极实体真实主义的思想。故D项正确,AB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选D。
2009年1月,甲(1993年4月生)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1年3月20日,甲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杀人后逃跑,6月被抓获。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不适用《刑法修正案(八)》
B对甲故意杀人的行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甲在审判时已满18周岁,可以适用死刑
D甲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文字解析
根据题干信息,甲犯抢劫罪时未满18周岁,犯故意杀人罪时也未满18周岁,但在审判时已满18周岁;此外甲犯故意杀人罪是在2011年5月1日之前,而审判时已是2011年5月1日之后。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不构成一般累犯,也即成立一般累犯要求前后罪都必须是已满18周岁的人实施的。基于此,甲不构成一般累犯。D项说法错误。
在审理甲所犯的故意杀人罪时,应适用2011年5月1日之前的刑法规定,还是适用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甲不构成累犯,这种处理对甲更有利,处罚更轻。因此,应当根据从轻原则,对甲的审判适用《刑法修正案(八)》。A项说法错误。
根据《刑法》第49条的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应注意的是,这是指犯罪时而非审判时。甲在犯故意杀人罪时不满18周岁,因此对甲不能适用死刑。C项说法错误。
根据《刑法》第17条第4款的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甲在犯故意杀人罪时不满18周岁,因此对甲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成立故意犯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
B成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物品的淫秽性
C奸淫幼女,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卖淫的是幼女
D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方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没有认识到而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不成立任何犯罪
文字解析【对事实的认识(对事实有认识错误也就是没有犯罪故意)、对法律评价的认识(干的事情法律评价是什么);;故意的认识只要求认识到事实不要求认识到法律评价】
A项,一个人干一件事,通常有两个层次的认知活动:首先,认识到自己在干什么事;然后,评价自己干的事在刑法上是否被禁止。前者是事实判断,是认识事实。后者是法律评价,是评价行为的刑法禁止性(违法性)。“事实”是故意的认识内容,“刑法的禁止性(违法性)”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A项说法正确。
B项,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行为对象是淫秽物品,这就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行为对象是淫秽物品。如果没有认识到物品的淫秽性,就没有认识到是淫秽物品。没有认识到是淫秽物品,就没有贩卖淫秽物品的故意。因此,B项说法正确。
C项,2015年11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已废除了嫖宿幼女罪。故本选项作废。按照现行刑法,嫖宿幼女,按照奸淫幼女处理,奸淫幼女按照强奸罪论处。(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 明知 对方是幼女;;1、幼女不满十二周岁,一律认定“明知”;2、幼女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明知”对方是幼女。)
D项,根据《刑法》第111条规定,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故意犯罪。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方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没有认识到而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不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根据《刑法》第39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两罪的区别是:二者在接受方的范围上要求不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要求为境外机构、人员。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只要求故意泄露就行,至于泄露给谁,不作要求,既可以是境内机构、人员,也可以是境外机构、人员。当故意泄露给境外机构、人员时,同时触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本题中,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对方是境外机构,因此不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但是成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D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甲涉嫌刑讯逼供罪被立案侦查。甲以该案侦查人员王某与被害人存在近亲属关系为由,提出回避申请。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王某可以口头提出自行回避的申请
B作出回避决定以前,王某不能停止案件的侦查工作
C王某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D如甲的回避申请被驳回,甲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文字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回避的决定与复议。A项,解题关键词是“口头”。自行回避的,应当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本案中,王某可以口头提出自行回避的申请,A正确。
B项,解题关键词是“不能停止”、“侦查”。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基于办案效率的考虑,侦查人员不能立即停止侦查工作。所以,在作出回避决定以前,王某不能停止案件的侦查工作,B正确。
C项,解题关键词是“王某”、“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刑讯逼供罪系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属于检察院管辖。因此,本案中的侦查人员王某是一名检察官,其回避应当由检察长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无权决定,C错误。
D项,解题关键词是“甲”、“驳回”、“复议一次”。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可见,甲作为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一次,D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项。
甲任邮政中心信函分拣组长期间,先后三次将各地退回信函数万封(约500公斤),以每公斤0.4元的价格卖给废品收购站,所得款项占为己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退回的信函不属于信件,甲的行为不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
B退回的信函虽属于信件,但甲没有实施隐匿、毁弃与开拆行为,故不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
C退回的信函处于邮政中心的管理过程中,属于公共财物,甲的行为成立贪污罪
D退回的信函被当作废品出卖也属于毁弃邮件,甲的行为成立私自毁弃邮件罪
文字解析
【解析】侵犯通信自由罪与私自毁弃邮件罪都是侵犯公民民主权利(隐私权)的犯罪。二者的重要区别在于行为主体的身份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 后者是邮政工作人员。
此外,前者主要是指开拆他人信件,获取他人信件中的内容(信息);
后者主要是毁弃他人的信件,行为人本人并无获取信 件内容(信息)的故意。退回的信函本身也属于信函,涉及当事人的隐私,不容许破坏,故邮政工作人员非法处置退回信函的成立私自毁弃邮件罪,D选项正确。
C选项错误的原因在于,虽然信件在邮政中心的管理过程中,属于公共财物, 500公斤的信件只能卖500 * 0.4 = 200元,数额太小,不成立贪污罪。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杨某生产假冒避孕药品,其成分为面粉和白糖的混合物,货值金额达15万多元,尚未销售即被查获。关于杨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不构成犯罪
B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C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既遂)定罪处罚
D触犯生产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文字解析
(1)生产、销售假药罪。
根据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成立本罪。本罪是抽象危险犯(也即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就构成犯罪。
关于“假药”的认定,原药品管理法规定,两种药品视为假药:一是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二是必须取得批号而未取得批号的药品。如此,影片《我不是药神》中从印度走私进口的仿制药,属于假药。
2019年8月26日药品管理法第98条删除了这两项规定。也即,这两种药品不能被当然的视为假药。
新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变质的药品;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这表明,“假药”应具有伤害人体健康或延误诊治的危险性。
本题是2010年试题,按照当时的药品管理法规定(新的药品管理法也是如此规定):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属于假药。例如,不含标明的成分,即使材料本身对人体无害,但会贻误病情的,仍属于假药。譬如用面粉制作速效救心丸,属于假药。
本题中,杨某用面粉和白糖冒充避孕药,用非药品冒充药品,属于假药,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假药也是一种伪劣产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既遂。司法解释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规定的销售金额(5万元)3倍以上的(即15万元),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因此,杨某也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
(3)罪数问题。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如果行为同时构成八个具体罪名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按照处罚较重的罪论处。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关于行政复议第三人,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复议
B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复议案件的审理
C复议机关应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
D第三人与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制度不同
文字解析
(1)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因此,A项正确。
(2)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该项法条规定类似于缺席审判制度,B项正确。
(3)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这是基本的法律常识,C项正确。
(4)与行政诉讼一样,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均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申请人享有同等法律地位,既不依附复议申请人也不依附被申请人,可以提出自己的请求。所以,第三人对复议决定不服有权依法起诉,第三人也可以申请执行生效复议决定,申请复议机关调取证据等等,拥有和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同样的法律地位。
《行政复议法》第78条规定:“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维持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变更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行政复议调解书,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D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D。
何经理为了销售本公司经营的医疗器械,安排公司监事刘某在与某市立医院联系销售业务过程中,按销售金额25%的比例给医院四位正、副院长回扣共计25万余元。本案中,该公司提供回扣的行为构成何罪?
A行贿罪
B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C单位行贿罪
D对单位行贿罪
文字解析
(1)行贿方。本题中,行贿方是单位,而不是个人。
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单位行贿罪是单位犯罪,行贿罪是自然人犯罪。成立单位犯罪的条件是,主观上体现单位意志,客观上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本题中,公司的何经理安排公司监事刘某向对方行贿,这种行贿行为体现了单位意志,并且为单位谋取非法不正当利益,因此属于单位犯罪,构成单位行贿罪。
(2)受贿方。
第一,本题中,受贿方不是单位,而是个人。
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1条),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本罪行为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单位对单位行贿,行贿方同时构成对单位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受贿方构成单位受贿罪。
本题中,受贿方是医院的四位院长,属于特定个人,而不属于医院(单位),因此行贿方不构成对单位行贿罪。受贿方(四位院长)不构成单位受贿罪。
第二,本题中,受贿方也即四位院长是公立医院的院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因此构成受贿罪,而不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应的,行贿方不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假如受贿方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则本题的行贿方既构成单位行贿罪,也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单位行贿罪强调的是行贿者的单位属性。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强调的是行贿对象的个人属性。
总结:罪名的对向关系(受贿方个人仅指国家工作人员)。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规定始于下列哪一部宪法?
A1958年法国宪法
B1787年美国宪法
C1799年法国宪法
D1908年苏俄宪法
文字解析
【解析】 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1799年法国宪法设立的护法元老院,故正确答案为C项。
《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关于这一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该规定属于法律要素中的确定性法律规则
B该规定对于具有物权孳息关系的当事人可以起到很明确的指引作用和预测作用
C该规定事实上允许法官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以习惯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D对“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重要法律概念含义的解释应该首先采用客观目的解释的方法
文字解析
【解析】 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需要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依前述对法律规则的分类,该法条对天然孳息的取得规定明确,属于确定性法律规则,故A项正确。
法的预测作用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对人本身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根据该法条,物权孳息当事人能够使自己的行为得到明确的指引和相关利益的预测,故B项正确。【指引 本人;评价 他人;教育 大多数;强制 一小撮;预测 未来】
习惯作为法的非正式渊源,在立法无明文规定或规定不明时可以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以弥补成文立法的不足,故C项正确。
客观目的解释是根据法律自身的目的所做的解释。文理解释也称语法解释,是指按照日常的、一般的或法律的语言使用方式清晰地描述制定法的某个条款的内容。对法律概念含义的解释首先应采用文义解释,故D项错误,当选。
关于罗马法的法律分类,下列哪一类是以法律的适用范围为根据划分的?
A公法和私法
B人法、物法和诉讼法
C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
D市民法与长官法
文字解析
【解析】 罗马法根据法律所调整的不同对象可划分为公法与私法。公法包括宗教祭祀活动和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规范;私法包括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与继承等方面的规范。
按照权利主体、客体和私权保护为内容可划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人法是规定人格与身份的法律;物法是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诉讼法是规定私权保护方法的法律。
根据罗马法的适用范围可划分为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市民法,是指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万民法是调整外来人之间以及外来人与罗马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自然法一般指适用于人和动物的客观规律。
根据立法方式不同可划分为市民法与长官法。长官法,专指由罗马高级官吏发布的告示、命令等所构成的法律,内容多为私法,其主要是靠裁判官的司法实践活动形成的。本题题干中要求以法律的适用范围为标准,故分为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C项说法正确。
本题答案为C。
委任性规则和授权性规则
根据我国宪法及法律的规定,关于中国的宪法监督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省高级人民法院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
B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
C社会团体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
D1982年宪法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
文字解析
根据《立法法》第110条的规定,两央(中央政府和中央军委),两高(最高法和最高检),监省常(国监委和省人常)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或者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故A、C项错误。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和解释宪法。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保证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职责。因此,B选项错误。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早在1954年宪法中,就已经规定了全国人大有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但由于全国人大每年开会时间有限,为保障宪法监督权的常态化行使,后续通过宪法的连续修改,有意强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此方面的权力,这也是我们在课堂上强调的78解释(1978年宪法增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权),82实施(1982年宪法增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监督权)的由来。据此,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ABC。
甲、乙共谋运输毒品,并且约定“如果被查,就开枪拒捕”。后二人在运输毒品时遇到警察抓捕,乙见此情景,当场举手投降,甲看到乙投降,仍决定开枪,打死一名警察。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B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C乙构成故意杀人罪预备阶段的中止
D乙构成故意杀人罪实行阶段的中止
文字解析
共同犯罪过程中,有人想中途退出,成立犯罪中止,条件是脱离共犯关系,具体而言,消除自己的贡献,包括物理性、心理性的贡献。本题中,甲、乙共谋杀警察,这种共谋行为属于预备行为。乙见到警察抓捕,便举手投降,表明此时乙的杀人行为尚未着手实行,仍处在预备阶段。乙的贡献主要是心理性贡献,也即共谋所产生的贡献。此时乙要消除这种心理性贡献,只需要明确向甲表达退出意思即可,让甲意识到自己只能单打独斗了。乙当场在甲的面前举手投降,便向甲传达了退出意思,因此消除了心理性贡献,能够成立犯罪中止,属于预备阶段的中止。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引申:如果共同实行犯甲、乙的杀人行为已经进入着手实行阶段,也即,均已经着手开枪了,尚未打死警察,此时乙要成立犯罪中止,要消除物理性、心理性贡献,需要阻止甲的行为,若未能阻止甲的杀人,那么需要对甲的既遂结果负责。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
吴某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区政府申请公开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前的会议纪要,区政府以该信息不存在为由拒绝公开。吴某不服,向市政府申请复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会议纪要属于过程性信息,区政府以信息不存在为由拒绝公开的理由错误
B若吴某能提供证据证明该会议纪要存在,市政府应当作出复议决定要求区政府公开
C区政府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为收到电子邮件的时间
D区政府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已尽充分的检索、查找义务
文字解析
(1)区政府拒绝公开理由的确有“张冠李戴”的错误,信息不存在行政机关可以不公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也可以不予公开,但是这两个不予公开的理由是不同的,本题区政府以信息不存在为由拒绝公开,理由错误。可见,A选项正确。
(2)即使吴某能提供证据证明该会议纪要存在,但也不能就此判断该信息应当予以公开,因为还需要进一步考虑该信息是否属于过程性信息、内部信息或者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等内容,才可判断是否可以决定公开,所以,B选项错误。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而非收到电子邮件的时间,可见,C选项错误。
(4)行政复议中,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复议机关应审查被申请人是否已经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若被申请人不能提供相反证据,并举证证明已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的,复议机关不支持被申请人有关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主张。所以,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AD。
国有公司领导王某为私企老板查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后王某得知此事被监察机关调查,便找到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陈某,希望帮忙,陈某索要50万元。王某找来查某,和陈某一起商量,决定由查某给陈某账户打入50万元。陈某找到负责调查的同事郭某,请求帮忙,郭某拒绝请求。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陈某构成受贿罪,王某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B查某构成行贿罪,王某构成行贿罪的共犯
C王某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与行贿罪的共犯,想象竞合
D陈某斡旋失败,仍成立受贿罪既遂
文字解析
(1)查某给陈某送50万元,查某构成行贿罪。行贿罪中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既包括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也包括为第三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陈某构成斡旋受贿型受贿罪。斡旋受贿(第388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斡旋受贿也是权钱交易,请托人花钱买的是斡旋者的斡旋行为,不是办事人的职务行为。成立本罪,只要求许诺实施斡旋行为, 不要求实际实施了斡旋行为, 不要求终端办事人答应办事。因此陈某斡旋失败,郭某拒绝请求,不影响陈某的斡旋受贿的成立和既遂。
(2)在查某给陈某行贿和陈某受贿这一过程中,王某起到了穿针引线的作用,既构成查某的行贿罪的共犯,也构成陈某的受贿罪的共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受贿罪的共犯处罚更重,最终选择受贿罪的共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
关于故意、过失,下列论述正确的有?
A司机遵守交通规则,正常驾车行驶,行人突然横穿马路,司机刹车不及,行人被撞死,司机不构成过失犯罪
B在所有的故意犯罪中,不可能存在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而不能由直接故意构成的犯罪
C如果认为故意与过失存在位阶关系,那么在认定犯罪时,只能由故意降格为过失,而不能由过失升格为故意
D当根据故意的标准无法认定故意时,可以根据事实认识错误来认定故意
文字解析
A项,过失犯罪的成立条件:(1)客观条件:一是存在危害行为;二是造成实害结果;三是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2)主观条件:对结果有过失。过失犯罪的危害行为,是指违反注意义务,制造法律不允许的危险的行为。行为是否制造了法律不允许的危险,主要看行为是否遵守了注意义务。本题中,司机遵守交通规则,正常驾车行驶,没有违反注意义务,没有制造法律不允许的危险,其驾车行为不是危害行为。连危害行为都不是,直接得出无罪的结论。A项说法正确。
B项,考查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关系。直接故意:明知(必然或可能)+希望。间接故意:明知(可能)+放任。在责任程度上(可谴责性的程度),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没有本质区别,只有程度区别,直接故意受谴责的程度更高。二者是位阶关系,间接故意处于低位阶,直接故意处于高位阶。因此,基于当然解释原理,如果一个犯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则一定能够由直接故意构成;不可能存在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而不能由直接故意构成的犯罪。例如,间接故意能构成故意杀人罪,那么直接故意应更能构成故意杀人罪。B项说法正确。
C项,考查故意与过失的关系。对此存在观点展示。多数观点认为,二者是位阶关系,也即性质相同、程度不同的关系。过失处于低位阶,故意处于高位阶。因此,(1)故意可以包容评价为过失,但过失不能包容评价为故意。(2)基于当然解释原理,一个犯罪如果能够由过失构成,那么一定能够由故意构成;不存在只能由过失构成而不能由故意构成的犯罪。少数观点认为,二者是对立关系,也即性质不同的关系。因此,(1)故意不能包容评价为过失。(2)存在只能由过失构成而不能由故意构成的犯罪。
C项考查的是前提与结论的逻辑自洽。如果赞成多数说,认为故意与过失存在位阶关系,那么在认定犯罪时,只能由故意降格为过失,而不能由过失升格为故意,也即故意可以包容评价为过失,过失不能包容评价为故意。C项说法正确。
D项,考查的是故意与认识错误的关系。主流观点认为,故意与认识错误是反面关系。当主客观相一致时,犯罪故意成立;当主客观不一致时,犯罪故意不成立,出现认识错误。二者是“一回事”。判断故意的成立,就是判断有没有认识错误。认识错误不是独立于故意之外的事物,而是故意的“镜像”(相反面孔)。
少数观点认为,故意与认识错误是并列关系(独立关系),是“两码事”。认识错误是独立于故意之外的事物。如果根据故意的标准无法认定故意时,可以根据认识错误的标准来认定故意,也即判断认识错误是认定故意的另一独立标准。
关于观点争议,如果考唯一答案,应当选择多数说或主流观点。如果开放式的考,考观点展示,则选择哪个都可以。本题问D项的说法是否正确,这是考查唯一答案,应当以主流观点为准。因此,D项的观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关于宪法作用和相关制度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宪法宣誓制度有利于宪法作用发挥
B宪法修改是宪法作用发挥得重要前提
C宪法为避免法律体系内部冲突提供了具体机制
D宪法能够为司法活动提供明确而直接的依据
文字解析
A选项正确,宪法宣誓制度有利于增强公职人员的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对于宪法作用的发挥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B选项正确,保持宪法文本的与时俱进,避免宪法与现实的脱节,是宪法实施的的基本前提。
C选项错误,作为根本大法,宪法能够为为避免法律体系内部冲突提供了基本框架,而该基本框架的具体落实,往往需要普通法律来具体发挥作用,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宪法的作用具有根本性和宏观性。
D选项错误,我国宪法并未司法化,因此宪法规定本身不能直接作为法官案件裁判的依据。本题答案为AB。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以非法占有目的,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后又使用该卡的,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并罚
B根据司法解释,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透支时具有归还意思,透支后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属于恶意透支,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D《刑法》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与此相应,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就应以侵占罪论处
文字解析
A项,根据《刑法》第177条之一的规定,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先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然后使用的,触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第177条之一)和信用卡诈骗罪,前者是手段行为,后者是目的行为,二者具有常见、常发、常伴随的类型化的牵连关系,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故A项说法错误。
B项,2009年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2018年的司法解释也是如此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2)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3)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理论上以前多数观点认为,上述四项中的“使用”仅限于对人使用,不包括对机器使用,因为只有对人使用,骗人,才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当前多数观点认为,上述四项中的“使用”包括对机器使用,将其拟制为信用卡诈骗罪。虽然这种观点不符合诈骗罪的基本原理,但简单粗暴,易为实务界所接受。
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持这种拟制的观点。2008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因此,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的,属于对机器使用,本应定盗窃罪,但拟制为信用卡诈骗罪。这是一种特殊规定。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答题时应当按照司法解释作答。
C项,2009年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2018年的司法解释也是如此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非法占有目的必须存在于透支时。如果透支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具有归还意思)就不属于恶意透支。故C项说法错误。
D项,《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对该款规定应正确理解。
(1)盗窃卡的行为。普通盗窃信用卡的行为本身不构成盗窃罪,只有使用才构成犯罪。这是因为,银行卡是实名制,有密码,能挂失,盗窃到该卡,并不能排他地控制支配卡里的资金,并不能对卡里资金建立自己的占有,因此,不等于盗窃到价值数额较大的财物。而普通盗窃罪的对象是价值数额较大的财物。因此,盗窃信用卡的行为本身不构成盗窃罪。结论:银行卡本身属于价值数额不大,但值得刑法有限保护的财物(第二档次的财物)。也即,一般财产犯罪的罪名不保护银行卡本身,只有两种罪名保护。具体而言,普通盗窃、诈骗、侵占、敲诈、抢夺银行卡,不构成犯罪。但是,抢劫、特殊类型盗窃(入户盗窃、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银行卡,构成抢劫罪、盗窃罪。
既然一般的非法取得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那么只有非法使用(冒用)了银行卡,处分了卡里资金才构成犯罪。如果只取得,不使用,不构成犯罪。
(2)使用卡的行为。第一,按照正常原理,对机器使用,原本就定盗窃罪。对此,第196条第3款的结论是定盗窃罪。就这种使用方式而言,该款规定是注意规定。2011年卷二第58题:下述说法是否正确?“即使没有《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盗窃信用卡并在ATM取款的行为,也能认定为盗窃罪”。答案是,该说法正确,因为在机器上使用本来就应定盗窃罪。这是注意规定。第二,按照正常原理,对人使用,骗人,原本应定信用卡诈骗罪,但是第196条第3款的结论是定盗窃罪,这意味着将信用卡诈骗罪拟制为盗窃罪,属于法律拟制。
由此可见,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一律定盗窃罪。注意,这里定盗窃罪的根据,不是盗窃卡的行为,而是使用卡的行为。如果将定盗窃罪的根据理解成盗窃卡的行为(非法取得卡的行为),那么就可以依此推理:侵占信用卡并使用,一律定侵占罪;诈骗信用卡并使用,一律定诈骗罪。但是这种推理是错误的。重要的不是非法取得卡的行为,而是使用卡的行为。
D项认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定盗窃罪的根据是盗窃卡的行为,依此认为侵占信用卡并使用,应当定侵占罪,这种看法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D。
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另一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对甲只需执行有期徒刑
B乙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另一罪被判处管制1年。对乙应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继续执行管制
C丙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执行4年后发现应被判处拘役的漏罪。数罪并罚后,对丙只需再执行尚未执行的2年有期徒刑
D丁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执行4年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内犯应被判处1年管制的新罪。对丁再执行2年有期徒刑后,执行1年管制
文字解析
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我国数罪并罚采取多种原则混合使用。
第一,吸收原则。有期(作为最高刑)+拘役=有期(吸收了拘役)。
第二,并科原则(分别执行)。(1)有期(作为最高刑)+管制=有期+管制(分别执行,管制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执行);(2)拘役(作为最高刑)+管制=拘役+管制(分别执行,管制在拘役执行完毕后执行)。
A项说法正确,拘役被有期徒刑吸收,只执行有期徒刑。
B项说法正确,有期徒刑与管制分别执行。
C项说法正确,发现漏罪,先并后减。第一步,先并,用有期徒刑6年与漏罪的拘役并,有期徒刑吸收了拘役,只执行6年有期徒刑。第二步,后减,有期徒刑6年减去已经执行的4年,还需执行2年有期徒刑。这表明,发现了应判处拘役的漏罪,其实对前罪6年有期徒刑的执行没有影响,因为漏罪的拘役会被有期徒刑吸收。
D项说法正确,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然后数罪并罚,先减后并,有期徒刑6年减去4年,还剩2年有期徒刑,然后与新罪的管制并罚,二者是分别执行关系,因此,在执行完2年有期徒刑后,还需执行1年管制。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
“青田”号是甲国的货轮、“前进”号是乙国的油轮、“阳光”号是丙国的科考船,三船通过丁国领海。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丁国有关对油轮实行分道航行的规定是对“前进”号油轮的歧视
B“阳光”号在丁国领海进行测量活动是违反无害通过的
C“青田”号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丁国许可即可连续不断地通过丁国领海
D丁国可以对通过其领海的外国船舶征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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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项A错误。无害通过制度中沿海国可制定有关无害通过的法规,指定海道或分道航行,为国家安全可在特定水域暂停实行无害通过。其中指定海道和分道航行不存在所谓的歧视问题。注意:可以无害通过,但沿海国仍旧对无害通过享有一定的管制权利。
选项B正确。根据对无害通过中“无害”的要求,捕鱼、研究或测量、干扰沿海国通讯系统被认为“有害”行为。这种一般理念中的无害而在领海中视为“有害”的行为需要特别关注。
选项C正确。无害通过制度中外国船舶无害通过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许可,且连续不断正是无害通过制度中关于“通过”的要求。
选项D错误。根据无害通过制度,沿岸国是不能够对通过船只收取费用的。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关于该条文,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规定的是责任自负原则的例外情形
B是关于法律解释方法位阶的规定
C规定的是确定性规则
D是体现司法公正原则的规定
文字解析
【解析】 责任自负原则其主要涵义包括:(1)违法行为人应该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2)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3)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无责任人受到法律保护,即不枉不纵,公平合理。责任自负原则是现代法的一般原则,体现了现代法的进步。当然,在某种特殊情况下,为了维护法律尊严和财产的安全完整,也产生责任自负的例外,如上级对下级的行为承担替代责任等。本题中,对高空抛物这种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是一种举证责任的推定,并不是客观的自我责任承担,故A项说法正确。
B项中,由于法律解释的最初目的是获得字面含义和立法者原意,所以越贴近字面含义和立法者原意的解释方法越应当优先适用,但是,本题中没有作多种解释,更没有规定解释的位阶,故B项不选。
C项中,根据法律规则本身是否亲自规定行为模式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其中,确定性规则,是指在条文中亲自规定了行为模式的规则。本题行为模式清楚,故为确定性规则。故C项说法正确。
D项中,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在归责原则上,公正原则指(1)对任何违法、违约行为都要追究相应的责任;(2)责任与违法程度或损害后果相均衡;(3)综合考虑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多种因素,做到合理地区别对待;(4)依法律程序追究法律责任,即做到程序正当;(5)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同样地追究法律责任。而本题中体现的不是司法公正而是责任法定原则,即法律责任在法律规范中预先规定,当出现违法行为或法定事由时,按照事先规定的责任性质、范围和方式追究法律责任。故D项说法错误。
本题答案为A、C。
被告人刘某在案件审理期间死亡,法院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其亲属坚称刘某清白,要求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对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B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刘某无罪
C根据刘某亲属要求,应当撤销终止审理的裁定,改判无罪
D根据刘某亲属要求,应当以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该案
文字解析
被告人刘某在案件审理期间死亡,法院应当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显然,AB正确。
在我国,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会因刘某亲属要求而作出相应裁判,CD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AB。
一外国电影故事描写道:五名探险者受困山洞,水尽粮绝,五人中的摩尔提议抽签吃掉一人,救活他人,大家同意。在抽签前摩尔反悔,但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恰好抽中摩尔并将其吃掉。获救后,四人被以杀人罪起诉并被判处绞刑。关于上述故事情节,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其他四人侵犯了摩尔的生命权
B按照功利主义“最大多数人之福祉”的思想,“一命换多命”是符合法理的
C五人之间不存在利益上的冲突
D从不同法学派的立场看,此案的判决存在“唯一正确的答案”
文字解析
【解析】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件,由于摩尔在抽签前反悔,不构成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故其他四个人对摩尔生命权进行了侵犯,故A项说法正确。B项中,功利主义认为,最多数的人的最大幸福是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四个人的生命自然要比一个人的生命更重要,故按照功利主义的观点,“一命换多命”是符合法理的,B项说法正确。C项中,由于生命权对每个人来说都只有一次,现在要用其他人的生命来换自己的生命,故五人之间存在利益上的冲突,故C项说法错误。D项中,不同的法学流派对于该案有不同的解释,比如功利主义认为,该行为是符合法理的,但是,自然法学派(如康德)则认为,人只能作为目的而不能作为手段,他们地位是平等的,生命权是不能被剥夺的权利。故剥夺摩尔生命的行为是违法的,故该案判决不存在唯一正确的答案。D项表述错误。
本题为选非题,故答案为CD。
关于死刑案件的证明对象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
B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C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
D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
文字解析
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指的是证明主体运用一定的证明方法所要证明的一切法律要件事实。具体来说,可以包括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
其中,实体法事实包括:(一)定罪事实: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二)量刑事实: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程序法事实包括: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
AB项相对简单,属于关涉定罪的证明对象,当选。
CD项难度略高,“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和“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属于关涉量刑的证明对象。在我国,量刑事实可以被区分为法定量刑事实和酌定量刑事实。法定量刑事实指的是由《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的可以对被告人从重或者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量刑事实,譬如被告人自首、立功事实。酌定量刑事实指的是立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由法官在司法实践中酌情考量的量刑事实,譬如被害人有无罪过,被告人一贯表现,被告人近亲属有无协助抓获被告人,被害人是否谅解被告人等事实。CD项属于证明对象中,量刑事实中的酌定量刑事实,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ABCD。
关于行政复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行政复议法》规定,被申请人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书或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提出书面答复,此处的10日指工作日
B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得改变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C行政复议期间,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
D行政复议实行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则
文字解析
(1)《行政复议法》第88条第2款规定,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三日”、“五日”、“七日”、“十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休假日。A项正确。
(2)有错必纠是我国政府的一贯宗旨,B项的说法属于无中生有。《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9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B项错误。
(3)考生应当区别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行政复议意见书是在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况下制作的(个性问题);
行政复议的建议书,是在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需要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的情况下制作的。C项正确。
(4)行政复议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D项错误。
综上,本题司法部答案为C,新法答案为AC。
关于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符合《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
A国家财政体制下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由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B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按国家规定设机动资金,但预备费在预算中不得高于一般地区
C自治机关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并须分别报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
D民族自治地方在全国统一的财政体制下,通过国家实行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
文字解析
【解析】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故A项正确。
该法第32条第4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这个是对自治区的一个优惠政策。故B项错误。
该法第33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自治区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国务院备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故C项错误。
该法第32条第3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在全国统一的财政体制下,通过国家实行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故D项正确。
张三系某恐怖组织成员,意图在A区某商场放火,张三联络家住A区的李四协助实施,李四在为张三购买汽油等放火工具时被A区公安局抓获。A区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发现,李四犯罪情节轻微,属于从犯,不需要拘留或者逮捕。下列表述正确的有:(2019金题-1-16,任)
A李四构成放火罪(未遂)
B李四只能构成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CA区公安机关若认为在李四家中监视居住,可能会导致张三逃跑,有碍侦查,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指定居所对李四监视居住
D由于李四在A区有固定住处,对李四不可以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文字解析
[破题思路与精要解析]本题将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结合出题,体现了未来的出题趋势,即将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监察法、行政法等综合考查。
AB项,李四帮助张三购买汽油等用于恐怖活动的犯罪工具,属于“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情形,可以构成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同时,张三意图实施放火,李四协助张三放火并在购买犯罪工具的犯罪预备阶段时被抓,李四又构成放火罪的预备状态。这意味着,李四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竞合犯,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是故,A项错误,李四不属于未遂状态。B项错误,李四属于竞合犯,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放火罪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之间从一重罪处,不能说只能构成某一罪。
CD项,如果犯罪嫌疑人有固定住处,原则上应当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但如果犯罪嫌疑人涉嫌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会有碍侦查,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本案中,李四虽然在A区有家,在李四涉嫌恐怖活动犯罪,且在家中监视居住可能导致同案犯逃跑,若经过A区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对李四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故,本题C项正确,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C。
下列与法律解释相关的分析中,正确的是:
A李某将其仇人坟墓掘开并将骨头扔掉,其认为白骨不属于尸体,否认其构成侮辱尸体罪。他对白骨的解释属于无权解释、主观目的解释
B法官任某在审理案件中认为刑法中“伪造货币罪”中的货币不包括生肖纪念币,该解释为有权解释、文义解释
C最高人民法院某副院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刑八修正案》中的规定的“醉驾入刑”应结合《刑法》总则当中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来理解,因此并非只要醉驾就一定入刑,这属于体系解释方法的运用
D李某认为组织他人卖淫罪中“他人”不仅包括女性,而且包括男性。其理由是目前组织男性卖淫的现象很普遍,危害性很大,要发挥法律的社会功能,应包含男性。其对相关条文的解释为客观目的解释
文字解析
A选项错误,李某的解释并未参照立法意图和立法资料,不属于主观目的解释。B选项错误,法官的解释属于文义解释,但并非有权解释,属于不具备规范性效力的非正式解释。C选项正确,该副院长的解释属于分则联系总则的体系解释。D选项正确,将他人解释为包括男性,有利于发挥法律在当前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符合法律自身的目的,属于客观目的解释。
本题答案为CD。
关于深化法院人事管理改革措施的表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三类,实行分类管理
B建立法官员额制,对法官在编制限额内实行员额管理
C拓宽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来源渠道,建立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正常增补机制
D配合省以下法院人事改革,设立省市两级法官遴选委员会
文字解析
【解析】为了深化法院人事管理改革,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提出的主要改革措施有:
配合省以下法院人事统管改革,推动在省一级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从专业角度提出法官人选,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在政治素养、廉洁自律等方面考察把关,人大依照法律程序任免。据此,D项中“设立省市两级法官遴选委员会”的说法错误
2.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与之配套的,则是拓宽审判辅助人员的来源渠道,建立审判辅助人员(如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正常增补机制,减少法官事务性工作负担。据此,A项中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三类错误。而C项说法则正确。
3.建立法官员额制,对法官在编制限额内实行员额管理,确保法官主要集中在审判一线,高素质人才能够充实到审判一线。据此,B项说法正确。
4.完善法官等级定期晋升机制,确保一线办案法官即使不担任领导职务,也可以正常晋升至较高的法官等级。
5.完善法官选任制度,针对不同层级的法院,设置不同的法官任职条件。初任法官首先到基层人民法院任职,上级法院法官原则上从下一级法院遴选产生。
本题答案为BC。
郑某等人多次预谋通过爆炸抢劫银行运钞车。为方便跟踪运钞车,郑某等人于2012年4月6日杀害一车主,将其面包车开走(事实一)。
后郑某等人制作了爆炸装置,并多次开面包车跟踪某银行运钞车,了解运钞车到某储蓄所收款的情况。郑某等人摸清运钞车情况后,于同年6月8日将面包车推下山崖(事实二)。
同年6月11日,郑某等人将放有爆炸装置的自行车停于储蓄所门前。当运钞车停在该所门前押款人员下车提押款时(当时附近没有行人),郑某遥控引爆爆炸装置,致2人死亡4人重伤(均为运钞人员),运钞车中的230万元人民币被劫走(事实三)。
关于事实三的判断,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虽然当时附近没有行人,郑某等人的行为仍触犯爆炸罪
B触犯爆炸罪与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只有一个,属于想象竞合
C爆炸行为亦可成为抢劫罪的手段行为
D对事实三应适用“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规定
文字解析
郑某的爆炸行为一方面对不特定人具有危险,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爆炸罪,另一方面也构成故意杀人罪。该行为同时也构成抢劫罪(故意)致人死亡。故意杀人罪比爆炸罪重。就“抢劫罪致人死亡”的刑格而言,比故意杀人罪多了个“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所以前者更重,以前者论处。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
下列构成法律责任竞合的情形是:
A方某因无医师资格开设诊所被卫生局没收非法所得,并被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
B王某通话时,其手机爆炸导致右耳失聪,可选择以侵权或违约为由追究手机制造商法律责任
C林某因故意伤害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D戴某用10万元假币购买一块劳力士手表,其行为同时触犯诈骗罪与使用假币罪
文字解析
法律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
(1)数个法律责任的主体为同一法律主体。不同法律主体的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别追究,不存在相互冲突的问题。
(2)责任主体实施了一个行为。如果是数个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并且复合不同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则应针对各行为追究不同的法律责任,而不能按责任竞合处理。
(3)该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行为人虽然仅实施了一个行为,但该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律规范,符合数个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因而导致了数个法律责任的产生。
(4)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当责任主体的数个法律责任既不能被其中之一吸收,也不能并存,而如果同时追究,显然有悖法律原则和精神时,就发生法律责任间的冲突,产生竞合。
需要提示大家的是,在把握法律责任竞合这个知识点时,务必要注意“竞合”二字,即多个法律责任之间是一个互相排斥的关系,不能同时追究,这才是理解责任竞合的关键。
如果多个责任可以同时追究,那么就不属于竞合,在法学上,我们把多个责任同时实现的情形称之为责任聚合。有论者以2018年教材修订为由,认为过往过往责任竞合的题目答案全部需要修改,笔者认为这属于对教材内容的误读。事实上,在官方教材中,对责任竞合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并未作出实质性更改,只是指出法律责任竞合可以(注意是可以)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即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之间也可能会出现互相排斥的情形,并且官方教材对此通过列举不同主张对此给出了开放性回答(有人认为应当民事责任优先,有人认为刑事责任优先)。但不管官方教材如何表述,法律责任竞合的实质内涵仍然未发生改变,只要题目描述的情形是一个人,一个行为,多个责任,互相排斥,都可以认定为责任竞合。
据此,A项不符合条件,方某因违法行医同时被追究了行政责任(被卫生局没收违法所得)和刑事责任(被判处非法行医罪),因此不属于法律责任竞合。B项有一定的争议,一般而言,侵权和违约属于典型的法律责任竞合情形,但本题中消费者直接要求产品制造商承担侵权或违约责任的前提是产品的制造商同时也是产品的销售者,否则,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产品的制造商与消费者之间并不必然成立合同关系。因此,该选项的设定似仍有商榷的余地。C项错误,因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可以同时追究,不存在责任竞合的问题。D项满足题意要求,戴某用10万元假币购买一块劳力士手表的行为,同时满足使用假币罪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从一重罪以诈骗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故属于法律责任竞合。
综上,本题司法部官方答案为B、D,但严格意义上讲,B选项不够精确,原笔者认为只有D项是正确的。本题答案为D。"
侦查措施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手段,与公民的权利保障密切相关。
关于查封、扣押措施,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查封、扣押犯罪嫌疑人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财物、文件只能在勘验、搜查中实施
B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扣押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C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D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文字解析
A项,解题关键词是“只能”、“勘验、搜查中”。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可见,查封、冻结是在“侦查活动中”,并非只限于“勘验、搜查”时,A错误。
B项,解题关键词是“扣押”、“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针对“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应当适用查询、冻结措施,对物证、书证才适用查封、扣押措施,B项错误。
C项,解题关键词是“侦查人员”、“可通知”。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可见,侦查人员需要“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才可以实施扣押邮件、电报的行为,C错误。
D项,解题关键词是“无关”、“3日内”。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可见,D项“3日”的表述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区政府认定李某房屋为超过规划范围的违法建筑物,于是组织人员拆除,李某对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诉讼,诉讼中,对于区政府是否是夜间进行拆迁行为产生争议,李某邻居张某提供了证明房屋是夜间拆除的证言,区政府的工作人员王某提供的现场笔录证明房屋不是夜间拆除的,对此,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A王某现场笔录的证明力优先于张某的证言
B区政府对于强制拆除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举证责任
C如果法院认定强拆行为合法,则区政府对强制拆除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D如果认定政府强拆行为违法,则应当撤销拆除决定
文字解析
(1)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是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证人证言,故A项是正确的。
(2)在行政赔偿、补偿诉讼中,原告需要证明损害结果的存在,但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本题并没有表达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所以,损害结果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原告承担,故B项错误。
(3)如果法院认定强拆行为合法,被告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国家机关的责任类型中,除了赔偿责任,还有对于合法行为承担的人道主义的补偿责任,比如对于未超过规划范围的建筑物部分,国家还是需要承担补偿责任的,而C项中一概地说不承担任何责任,过于绝对,故C项错误。
(4)如果法院认定强拆行为违法,但由于房屋已然被强制拆除,此时,属于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情况,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而非撤销,D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A。
中国公民张某在甲国将甲国公民杀死后逃至乙国。已知甲国和乙国之间没有签订引渡条约,但中国和甲乙两国都有引渡条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中国外交部可以向乙国请求将张某先行采取强制措施后再行引渡
B如甲国向乙国申请引渡,乙国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C如果乙国未经中国同意将张某引渡到甲国,则中国可以向乙国提起外交保护
D如乙国将张某引渡到中国后,未经乙国同意中国不得再将张某引渡到甲国
文字解析
【解析】选项A正确。中国和乙国有引渡条约,乙国对引渡负有条约义务,中国可以向乙国提出请求。引渡前对被引渡人采取强制措施也是常见的情形,况且答案中的描述是“请求”而不是必须,所以A项的表述正确。
选项B错误。甲国和乙国之间没有引渡条约,所以乙国对甲国没有引渡义务,可以无任何理由的拒绝其申请。当然乙国也可以同意其申请,一句话,没有条约时完全看被请求国的心情。
选项C错误。外交保护是指一国对于其在外国被侵犯合法权益的本国公民提供的保护。本选项中一方面乙国将张某引渡到甲国本来就不需要经过中国的同意,另一方面题目中的情形压根不符合外交保护的行使要求,外交保护保护的是受害人,张某一个犯罪分子还保护啥。
选项D错误。由于张某是中国人,所以无论乙国是否同意,我国都不得将张某引渡到甲国。如果张某不是中国人,则D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本题的答案为A。
甲与邻居乙发生冲突致乙轻伤,甲被刑事拘留期间,甲的父亲代为与乙达成和解,公安机关决定对甲取保候审。关于甲在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的义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将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B不得与乙接触
C工作单位调动的,在24小时内报告执行机关
D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进入特定的娱乐场所
文字解析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需要遵守的义务包括应当遵守的义务和酌情遵守的义务。其中,应当遵守的义务需要大家背过,包括:“取保禁足变要告,不扰证据传即到”,具体来说,(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决定机关同意,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显然,本题C项属于“变要告”,当选。ABD项属于酌情遵守的义务(上交证件禁止令,办案机关酌情考),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下列哪一行为应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A醉酒驾驶机动车,误将红灯看成绿灯,撞死2名行人
B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危及交通安全
C在驾驶汽车前吃了大量荔枝,被交警以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到酒精含量达到醉酒程度
D将汽车误停在大型商场地下固定卸货车位,后在醉酒时将汽车从地下三层开到地下一层的停车位
文字解析
A项,《刑法》第133条之一第3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表明,同时触犯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择一重罪论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危险驾驶罪的最高刑是6个月拘役。交通肇事罪的最高刑是15年有期徒刑。
本题中,行为人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因为违章过失,撞死行人,构成交通肇事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交通肇事罪。
B项,《刑法》第133条之一并没有将毒驾规定为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因此这种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是,这种行为危害公共安全,若严重程度达到放火罪的程度,可以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项,醉驾是比酒驾更严重的程度,要求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如果是酒驾没有达到醉驾程度,不构成本罪。醉酒驾车要求通过饮酒导致酒醉状态,吃荔枝或者喝藿香正气水导致的酒精浓度达标,不算这里的醉酒驾车,因此不构成危险驾驶罪。而且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吃荔枝等没有意识到血液的酒精浓度达标,属于过失导致,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D项,危险驾驶罪规定的“道路”,不限于通常的公共道路,只要是有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存在的道路即可,如校园里、工厂内、地下车库内的道路。
注意:法条没有规定,醉驾的,情节恶劣或严重才成立犯罪。但危险驾驶罪是危险犯,要求产生一定程度的公共危险,才成立犯罪。对此,司法解释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例1,在荒无人烟的荒野道路上醉酒驾车,因为不具有公共危险,不成立危险驾驶罪。
例2,深夜,甲喝醉酒走回家,看到自己的车停的位置不好,便想重新挪下位置。此时小区内没人。甲便挪了下车。甲的公共危险程度很轻微,不成立危险驾驶罪。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甲(民营企业销售经理)因合同诈骗罪被捕。在侦查期间,甲主动供述曾向国家工作人员乙行贿9万元,司法机关遂对乙进行追诉。后查明,甲的行为属于单位行贿,行贿数额尚未达到单位行贿罪的定罪标准。甲的主动供述构成下列哪一量刑情节?
A坦白
B立功
C自首
D准自首
文字解析
(1)一般自首的前提条件是犯罪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题中,甲因合同诈骗罪被动归案。这不可能是一般自首。因此,C项不入选。
(2)准自首,是指甲因A罪行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甲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B罪行。B罪行必须是证明构成的罪行。
本题中,甲因合同诈骗罪(A罪行)被捕,如实供述的B罪行是行贿。但是,该行贿属于单位行贿,单位行贿不等于个人行贿。甲不构成行贿罪,不存在B罪行。不过,如果甲的单位构成单位行贿罪,在处罚单位时,采用双罚制,也处罚直接责任人员甲。这表明甲也存在罪行。但是,题中交代,甲的单位的行贿数额尚未达到单位行贿罪的定罪标准,不构成单位行贿罪。这导致甲也不会受到刑罚处罚,不存在B罪行。因此,甲不构成准自首。因此,D项不入选。
(3)坦白,是指因A罪行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本人A罪行。甲因合同诈骗罪被抓,甲如果主动供述合同诈骗罪的事实,则属于坦白。但是,本题题干问的是甲“主动供述向乙行贿”。这个供述内容已经不是坦白的问题,而是是否构成准自首的问题。因此,A项不入选。
(4)虽然甲的单位及甲不构成行贿罪,但乙仍构成受贿罪。甲属于揭发乙的犯罪,构成立功。因此,B项入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委任性规则是什么意思
人民陪审员闵某系审判某起故意杀人案的7人合议庭成员,关于闵某享有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案件审结后,裁判文书副本及时送交闵某
B合议庭评议时,闵某可以对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
C闵某可以在庭前进行阅卷
D庭审中经审判长许可,闵某可以向证人发问
文字解析
A项,案件审结后,法院应将裁判文书副本及时送交参加该案审判的陪审员,A正确。
B项,陪审员参加7人合议庭,虽不参与法律问题的表决,但可以对法律问题发表意见,B正确。
C项,为了能够充分、有效参加审判活动,151专题十四刑事审判概述 陪审员有权在开庭前查阅案卷,C正确。
D项,在我国,陪审员即为“准法官”。和法官相比,陪审员有两项权能的限制,一是不能担任审判长,二是在7人合议庭中不参与法律问题的表决。除此之外,陪审员和法官权力相同。因此,陪审员作为审判人员,在庭审中可以直接向证人发问,不需要经过审判长许可,D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
李某因涉嫌盗窃和强奸在2020年8月20日被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2020年9月2日被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区法院一审判处盗窃罪有期徒刑1年缓期1年执行,判处强奸罪有期徒刑2年缓期2年执行,合并执行2年缓期2年执行。李某当日被释放。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市中院维持原判。李某仍不服,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无罪。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为市中院
B因为李某被判缓刑,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C李某聘请律师所花费的律师费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D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李某可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文字解析
(1)在刑事司法赔偿中,对错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采用了后置原则,也就是,在拘留、逮捕、有期徒刑判决等一系列的司法决定中,“谁最后作有罪决定,谁赔偿”。本题中最后一个认定当事人有罪的机关为二审法院市中院,所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为市中院,所以,A选项正确。
(2)国家赔偿中赔偿范围,对于逮捕和判决适用“没罪关了就要赔,有罪关了也白关”的规则。这里的“关”指的是有期徒刑、拘役、无期徒刑等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构成实际羁押的刑事行为,如果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不是通过实际羁押的方式来进行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由于一审判决后,李某当日即被释放,所以,李某并没有在判决中被实际羁押,似乎B选项是正确的,但不要忘记,在判决之前,李某还被逮捕过一段时间,这段时间国家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所以,B选项错误。
(3)国家赔偿原则上只赔直接损失,所谓直接损失是国家机关的行为从逻辑上必然会带来的损害结果,比如企业被违法的责令停产,预期利润就不属于直接损失,因为企业即使营业也会赔钱,但留守职工工资等就属于哪怕停产也会支付的费用,所以,国家会赔偿留守职工工资等必然损失。回到本题,李某聘请律师所花费的律师费不是申请国家赔偿必然会产生的花费,该费用不属于直接损失,国家不予以赔偿,C选项正确。
(4)赔偿义务机关为法院时,国家赔偿的程序为二步走:第一步,承担赔偿义务责任的法院自身先行处理;第二步,向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司法赔偿。由于本案赔偿义务机关为是市中院,所以,不需要申请复议,在市中院决定不予赔偿后,李某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赔偿,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AC。
区消防支队发现张某经营的商场无喷淋报警系统,存在火灾隐患,于是制作消防监督检查笔录,并根据区政府制定的《关于消防安全隐患整治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作出查封张某所经营的商场的决定,张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对《通告》进行审查,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在查封决定作出前,区消防支队应当告知张某有权申请听证
B如果法院经审理认为《通告》违法,法院应在裁判生效后报上一级法院备案
C如果张某对检查笔录的真实性有异议,可要求区消防支队的相关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D区消防支队应当场交付决定书
文字解析
(1)查封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预防危险的发生或扩大、预防证据损毁灭失,作出强制措施,行政机关来不及举行听证会,所以,《行政强制法》中并没有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听证制度,故A选项错误。
(2)法院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应当在裁判生效后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备案。涉及国务院部门、省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司法建议还应当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可见,B选项正确。
(3)根据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出庭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一)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二)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三)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四)对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五)需要出庭说明的其他情形。”
而旧司法解释2002年《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该种情况表达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实际上,就如本案的现场笔录,是由区消防支队的相关执法人员制作的,执法人员的人格被消防支队这个行政主体吸收了,他实现的是消防支队的意志,是消防支队的一部分,再通俗地说,执法人员在执法的时候就是被告的化身,所以,怎么可能由被告自己来作为证人呢?新司法解释改为“相关执法人员出庭说明”实际上更符合行政主体知识的相关法理,因此C选项错误。
(4)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BD。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现场查获方某驾驶小型汽车通过一平台接单,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涉嫌从事非法网络约车经营活动,遂扣押涉案车辆,停放在一收费停车场。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如发现不应扣押,应及时作出解除扣押决定
B扣押行为应当由两名以上具备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
C扣押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
D停车费由方某承担
文字解析
(1)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8条第1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在已经确定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扣押行为错误的情况下,自然应当及时解除扣押决定。【强制措施扣押是及时解除,不是三日内】A选项正确。
(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2名以上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B选项正确。
(3)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制作现场笔录,以还原当时执法现场的原始状态,C项正确。
(4)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中发生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故D项错误。【强制执行合理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综上,本题答案为ABC。
下列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理解正确的有?
A甲17岁,因涉嫌盗窃被移送审查起诉,甲认罪认罚,其父亲大甲对认罪认罚有异议,甲无需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对甲仍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B乙杀害妻子的情人丙,乙在诉讼程序中认罪认罚,但并不后悔杀丙,对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C在一起交通肇事案中,被告人丁表示认罪认罚,但认为被害人也有过错不同意全额赔偿,对丁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D被告人戊认罪认罚的,应当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文字解析
A项,解题关键词是“17岁”“甲认罪认罚”“父亲”“有异议”“仍可适用”。未成年人涉嫌犯罪,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认罪认罚有异议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无需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不影响对其从宽处罚。本题中,甲系未成年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其父大甲对认罪认罚有异议,甲可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对甲仍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A项正确。
B项,解题关键词是“认罪认罚”“不后悔杀丙”“不能适用”。自愿认罪、真诚悔罪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前提,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面认罪认罚,却没有悔罪表现,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题中,乙故意杀死丙,但不后悔杀丙,属于没有悔罪表现,对乙不得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B项正确。
C 项, 解题关键词是 “认罪认罚” “不同意全额赔偿” “不能适用”。是否认罚,需要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退赃退赔的态度考虑。如果被告人有能力赔偿而拒不赔偿,或者嘴上说赔但没有实际行动的,不能理解为“认罚”。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没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未能与被害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从宽时应当予以酌减。本题中,丁认罪认罚,但认为被害人也有过错不同意全额赔偿,这不属于故意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的情形,对丁仍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其从宽时应当予以酌减量刑。因此,C 项说对丁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错误的。
D项,解题关键词是“认罪认罚”“应当”“速裁”。被告人拥有程序选择权,即便被告人认罪认罚,也可以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对被告人仍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因此,D项说被告人戊认罪认罚,应当适用速裁程序过于绝对,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
关于因果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贾某在公路上酒后驾驶。公路路面上散落几个井盖。贾某因为喝酒没有注意到井盖,车轮压过井盖,井盖飞起,砸中路边行人,导致行人重伤。贾某的酒驾行为与行人的重伤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B甲乙发生口角,踢伤乙,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C甲和乙是警察,押解犯罪嫌疑人丙的过程中,丙中途以上厕所为由而逃跑。甲、乙的失职行为与丙的脱逃之间有因果关系
D高某欲杀害赵某,给赵某投毒。赵某中毒后,赵某的家人开车送其去医院,途中李某为了报复社会驾车横冲直撞,与赵某的车辆发生车祸,赵某当场被撞死。高某的投毒行为与赵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文字解析
A项,过失犯罪的成立条件有三项:
一是违反注意义务,实施了危害行为;
二是造成实害结果;
三是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是,一项注意义务不可能防止所有实害结果,只能防止某一类实害结果。超出这个保护范围的实害结果便不是该注意义务所要、所能防止的实害结果。该结果不能归属于该危害行为。理论上将这种带有价值评价的理念称为注意义务规范的保护目的,简称为“规范保护目的理论”。禁止酒后驾驶这一注意义务规范所防止的是意识反应变慢,导致车辆失控。压飞井盖这一结果不是该注意义务规范所能防止的,超出了该注意义务规范的保护范围。因此,该结果不能归属于甲的酒驾行为。防止压飞井盖这种危险及其结果应当是道路管理部门的责任。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路面上的井盖及其障碍物。A项说法错误。
B项,考查的是被害人存在特殊体质的案件。本题中,甲踢伤乙,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死亡。乙的心脏病是甲的伤害行为引发的,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B项说法正确。
C项,甲、乙作为警察,押解犯罪嫌疑人丙的过程中,疏忽大意,存在失职行为,该失职行为给了丙可乘之机,导致丙脱逃。甲、乙的失职行为与丙的脱逃之间有因果关系。《刑法》第400条第2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甲、乙构成该罪。C项说法正确。
D项,先前行为是高某的投毒行为。介入因素是李某的撞击行为。第一步,介入因素很异常,与先前行为是独立关系。第二步,判断先前行为和介入因素,谁对死亡的发生作用更大。赵某已经被送往医院,李某的撞击直接导致赵某死亡,对死亡的发生作用更大。死亡结果与李某的撞击行为有因果关系,与高某没有因果关系。李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致人死亡。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D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
刘某在公交车到站时,抢夺了乘客陈某的提包,立即下车,刚下车,被路过的民警王某发现,王某抓捕刘某,刘某为抗拒抓捕对王某实施暴力,将王某打倒在地。刘某趁机跑向马路对面。王某起身追赶,也跑向马路对面,不幸被过往车辆撞死。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刘某构成抢夺罪未遂
B刘某构成转化抢劫
C刘某构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D刘某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
文字解析
A项,考查抢夺罪的既遂标准。
取得型财产犯罪(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抢夺罪)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要求“取得”,要求建立自己的占有。因此,这类犯罪的既遂标准是取得控制财物(取得控制说)。取得控制,是指行为人建立了对财物的占有,也即行为人将财物置于自己实际控制范围之内,排除了他人支配的可能性。例如,乙发现甲下车没有拔钥匙,便悄悄上车,欲开走车。甲发现,马上制止并抓住了乙。乙并没有将车置于自己的实际控制范围内,构成盗窃罪未遂。在状态上,取得控制要求达到平稳状态。例如,甲从超市偷香水,刚拿到手就被发现、被追捕,此时不算既遂。当然,平稳状态也不要求达到完全藏匿的状态。例如,不能认为只有甲将香水偷回家才算既遂。只要甲将香水装进兜里,没人及时发现,就算既遂。
本题中,刘某刚取得财物就被追赶抓捕,表明取得控制尚未达到平稳状态,因此此时的抢夺罪不算既遂,属于未遂。A项说法正确。
B项,根据《刑法》第269条,事后转化抢劫,是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其一,当场。当场主要指时间概念。这是要求三个轻罪和使用暴力之间具有时间上的密切联系,也即时间上相隔不是很久。其二,暴力或威胁的对象。对象不限于被害人,包括其他妨碍人。
本题中,刘某先实施抢夺罪,然后为了抗拒抓捕,当场对王某实施暴力,构成转化抢劫。B项说法正确。
C项,(1)“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处于运营状态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也包括拦截运营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但不包括在未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题中,刘某没有对公交车上的人实施抢劫。
(2)转化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转化为抢劫罪,同时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注意,要同时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要求暴力或威胁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例如,甲在公交车上盗窃乙,被乙发现,乙要抓捕,甲为了抗拒抓捕打了乙。甲先转化抢劫,然后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本题中,刘某虽然能转化抢劫,但是没有在公交车上使用暴力,因此不能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C项说法错误。
D项,刘某成立转化抢劫,能否成立转化抢劫的结果加重犯“抢劫罪致人死亡”,首先考查“因(行为)”的要求,抢劫罪致人死亡,要求是抢劫罪的实行行为也即暴力行为导致死亡。抢劫罪的暴力行为必须是对实害对象创设危险的行为。
刘某的抢劫罪实行行为也即暴力行为已经结束,现在是逃跑行为(横穿马路)。逃跑行为(横穿马路)有危险,但属于对刘某自己有危险,不是对王某有危险。王某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在刑法上自己负责。在行政法(警察法)上,不能让王某独自负责,政府应当体恤。在刑法上,王某的死亡结果不能归属于刘某的逃跑行为。因此,刘某构成抢劫罪,但不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有人可能认为,如果刘某不逃跑,就不会发生车祸。这种说法难以成立。这种说法属于“无A则无B”的必要条件说。存在介入因素的案件中,适用该说会产生不当结论。刘某不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
王某因间谍罪被甲省乙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王某没有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判决生效后,发现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下列哪些机关有权对本案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A乙市中级法院
B甲省高级法院
C甲省检察院
D最高检察院
文字解析
本题需要套用启动再审的口诀:生效法,及以上;上对下,同级抗。解题思路:“生效法”,本题中是高级法院,虽然没有上诉和抗诉,但死缓需要高级法院核准才能生效。“及以上”,指生效法院的上级法院,本题中是最高法院。“上对下”,指生效裁判法院的上级检察院,本题中是最高检察院认为省高级法院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同级抗”,是指生效裁判法院的上级检察院应当向同级法院抗诉。本题中是最高检察院向最高法院抗诉。因此,本题中,能够启动再审的主体包括: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
是故,只能选BD。
关于受贿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利用自己的职务行为受贿的,构成受贿罪
B国家工作人员虚假承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收取他人财物的,构成受贿罪
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渎职罪和受贿罪的,除《刑法》有特别规定外,以渎职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D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视为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要件,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文字解析
A项,根据《刑法》第388条之一的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人。行为方式是,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受贿。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对行为人的上述行为知情,并许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则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对行为人该如何处理?第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构成受贿罪共犯,而不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第二种观点认为,行为人既构成受贿罪共犯,也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第二种观点是当前的多数观点。考查唯一答案时选择第二种观点。2012年卷四案例分析题及答案曾采用第一种观点,此后作了修订。A项说法正确。
B项,收受贿赂时,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才成立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要求为他人实现利益,只要求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也即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筹码收受贿赂。许诺既可以是真实的、真心实意的,也可以是虚假的、虚情假意的,也即并不打算帮请托人办事。虚假许诺要构成受贿罪是有条件的,也即行为人有办成事的可能性。如果行为人根本不可能办成事,不具有办成事的条件,甚至自己没有相关职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欺骗请托人,虚假许诺,则构成诈骗罪。B项表述中没有特别交代诈骗这种情形,故可认为构成受贿罪。B项说法正确。
C项,国家工作人员既实施受贿罪,又实施渎职犯罪,按照原则应当数罪并罚。例外情形是《刑法》第399条第4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款是特殊规定。这意味着,国家工作人员犯其他罪同时受贿的,应数罪并罚。C项说法正确。
D项,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此外,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要求为他人实现利益,只要求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也即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筹码收受贿赂。D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关于法律案的审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列入全国人大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
B列入全国人大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C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因调整事项较为单一,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经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D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委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
文字解析
【解析】根据《立法法》第23条规定,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涉及的合宪性问题以及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故A项说法正确。
根据《立法法》第25条规定,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故B项说法正确。
根据《立法法》第33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故C项说法正确。
根据《立法法》第45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委员长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委员长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
故D项说法错误。本题答案为ABC。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6条规定,除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关于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体现了刑事诉讼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基本理念的平衡
B体现了刑事诉讼具有追求实体真实与维护正当程序两方面的目的
C再审不加刑有例外,上诉不加刑也有例外
D审判监督程序的纠错功能决定了再审不加刑存在例外情形
文字解析
A项,启动再审是为了纠正原审错误,但再审却不能被轻易、频繁启动。因为,再审如果能够被轻易启动,尤其是为了加重被告人刑罚而启动,将会使我国生效裁判的既判力降低,稳定性下降,有损司法权威。因此,一方面,我国应当秉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精神,对于错误的案件坚决启动再审,打击犯罪;但另一方面,再审的启动不可随意,如果启动再审将会对被告人不利,应当尽可能贯彻“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要求,不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维护裁判的既判力,保障原审被告人合法诉讼权利,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A正确。B项,启动再审,目的是纠正原裁判错误,体现了对实体真实的保障。而为了保护原审被告人的人权,不轻易启动再审,目的则是为了保障原审裁判的既判力,肯定原审的程序正当,从而体现了司法对于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的共同追求。B正确。
C项,在审判监督程序中,除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可见,如果检察院抗诉了,再审是可以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的,因此,再审不加刑原则存在例外。但是,在二审程序中遵循上诉不加刑,指在仅有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上诉时,二审法院不得加重原判刑罚。该原则适用于“仅有”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上诉时的情形,就这一点而言,上诉不加刑原则没有任何例外。如果有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等其他因素介入的,二审法院可以加重被告人刑罚,但这属于有其他因素介入,不属于“仅有”被告人方面上诉的情形,不属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例外。简言之,再审不加刑存在例外,上诉不加刑没有例外,故C错误。
D项,虽然要考虑正当程序和人权保障,但缺失了惩罚犯罪和对实体真实的追求,一味保障程序正当和人权保障的司法系统注定是无法实现公平正义的。应当明确的是,审判监督程序的终极目的是纠错,在此基础上,再考虑是否需要平衡人权保障与程序正当。因此,再审不加刑虽然重要,但存在的例外恰好是对再审纠错目的的回归。D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ABD。
李某向王某借款200万元,由赵某担保。后李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王某将李某和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赵某认为,若李某罪名成立,则借款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赵某无需承担担保责任。法院认为,借款合同并不因李某犯罪而无效,判决李某和赵某承担还款和担保责任。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若李某罪名成立,则出现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竞合
B李某与王某间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属于调整性法律关系
C王某的起诉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的唯一法律事实
D王某可以免除李某的部分民事责任
文字解析
【解析】法律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
(1)数个法律责任的主体为同一法律主体。不同法律主体的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别追究,不存在相互冲突的问题。
(2)责任主体实施了一个行为。如果是数个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并且复合不同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则应针对各行为追究不同的法律责任,而不能按责任竞合处理。
(3)该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行为人虽然仅实施了一个行为,但该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律规范,符合数个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因而导致了数个法律责任的产生。
(4)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当责任主体的数个法律责任既不能被其中之一吸收,也不能并存,而如果同时追究,显然有悖法律原则和精神时,就发生法律责任间的冲突,产生竞合。
需要提示大家的是,在把握法律责任竟合这个知识点时,务必要注意“竞合”二字,即多个法律责任之间是一个互相排斥的关系,不能同时追究,这才是理解责任竞合的关键。如果多个责任可以同时追究,那么就不属于竞合,在法学上,我们把多个责任同时实现的情形称之为责任聚合。有论者以2018年教材修订为由,认为过往过往责任竞合的题目答案全部需要修改,笔者认为这属于对教材内容的误读。
事实上,在官方教材中,对责任竞合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并未作出实质性更改,只是指出法律责任竞合可以(注意是可以)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即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之间也可能会出现互相排斥的情形,并且官方教材对此通过列举不同主张对此给出了开放性回答(有人认为应当民事责任优先,有人认为刑事责任优先)。但不管官方教材如何表述,法律责任竞合的实质内涵仍然未发生改变,只要题目描述的情形是一个人,一个行为,多个责任,互相排斥,都可以认定为责任竞合。
本题有较强的综合性,四个选项涉及四个不同的知识点,法理学日趋综合的考查趋势需要引起大家足够的重视。
A选项错误,法律责任竞合要求多个法律责任同时出现但无法同时追究,李某在本案中需要同时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因此不属于责任竟合。
B选项正确,李某和王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基于合法行为产生,属于调整性法律关系。
C选项错误,一个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除了需要当事人的起诉以外,还需要法院的受理立案决定。
D选项是正确的,民事责任可以基于权利人的放弃而部分或全部免除。
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BD。
某区工商分局对一公司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销售电子出版物100套的行为,予以取缔,并罚款6000元。该公司向区政府申请复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公司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B在复议过程中区工商分局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
C区政府应采取开庭审理方式审查此案
D如区工商分局的决定明显不当,区政府应予以撤销
文字解析
(1)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无论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均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A项正确。
(2)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证据;自行收集的证据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的依据。法律不会允许行政机关用事后的证据证明之前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所以B项正确。
(3)和行政诉讼不同,行政复议并不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审理案件,原则上行政复议为听取意见方式审理,即使需要调取证据,也是以听证的方式审理案件的,C项错误。
(4)《行政复议法》第63条第1款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变更该行政行为:(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但是内容不适当;(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未正确适用依据;(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机关查清事实和证据。”本题中行政处罚内容不适当的,复议机关应当直接决定变更,所以,D项错误。
考生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行政诉讼法》在行政处罚内容明显不当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作出撤销判决,也可以变更判决。《行政复议法》在此次修改时,将“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从可以撤销决定的适用情形中删除,这就意味着现在撤销决定的情形只包括四种理由了:(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违反法定程序;(3)适用的依据不合法;(4)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在行政行为内容不当(包括明显不当和一般不当)的情况下,复议机关只会选择变更决定,这是和行政诉讼有所不同的,司法具有消极性和抑谦性,法院会尊重行政机关的选择权,在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情况下,通常会选择撤销。而基于层级监督关系而形成的复议制度,具备专业性的上级机关在纠正错误的时候会“果断”,不会“拖泥带水”式的撤销下级决定,再要求下级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综上,本题答案为AB。
关于刑罚的具体运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1998年因间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0年,甲因参加恐怖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甲构成累犯
B乙因倒卖文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5000元;因假冒专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5000元。对乙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金1万元。此时,即使乙符合缓刑的其他条件,也不可对乙适用缓刑
C丙因无钱在网吧玩游戏而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禁止丙在12个月内进入网吧。若在考验期限内,丙仍常进网吧,情节严重,则应对丙撤销缓刑
D丁系特殊领域专家,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丁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1年后,因国家科研需要,经最高法院核准,可假释丁
文字解析
A项,(1)甲的后罪发生在2010年。关于特殊累犯,2010年的《刑法》第66条的规定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都以累犯论处。本题中,参加恐怖组织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因此,甲不构成特殊累犯。(2)由于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2002年)之后的第8年,因此甲也不构成一般累犯。因此,A项说法错误。
提示:2011年5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将特殊累犯的规定修订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新规定中增加了“恐怖活动犯罪”。基于此,本题如果改为:甲1998年因间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2年,甲因参加恐怖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则甲构成特殊累犯。
B项,缓刑的对象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果是数罪并罚决定执行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
C项,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同时适用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缓刑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如果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
D项,关于假释的已执行刑期条件和考验期期限,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根据司法解释,这里的刑期1/2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是剩余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执行刑期的限制。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关于该条文,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规定的是责任自负原则的例外情形
B是关于法律解释方法位阶的规定
C规定的是确定性规则
D是体现司法公正原则的规定
文字解析
【解析】 责任自负原则其主要涵义包括:(1)违法行为人应该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2)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3)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无责任人受到法律保护,即不枉不纵,公平合理。责任自负原则是现代法的一般原则,体现了现代法的进步。当然,在某种特殊情况下,为了维护法律尊严和财产的安全完整,也产生责任自负的例外,如上级对下级的行为承担替代责任等。本题中,对高空抛物这种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是一种举证责任的推定,并不是客观的自我责任承担,故A项说法正确。B项中,由于法律解释的最初目的是获得字面含义和立法者原意,所以越贴近字面含义和立法者原意的解释方法越应当优先适用,但是,本题中没有作多种解释,更没有规定解释的位阶,故B项不选。
C项中,根据法律规则本身是否亲自规定行为模式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其中,确定性规则,是指在条文中亲自规定了行为模式的规则。本题行为模式清楚,故为确定性规则。故C项说法正确。
D项中,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在归责原则上,公正原则指(1)对任何违法、违约行为都要追究相应的责任;(2)责任与违法程度或损害后果相均衡;(3)综合考虑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多种因素,做到合理地区别对待;(4)依法律程序追究法律责任,即做到程序正当;(5)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同样地追究法律责任。而本题中体现的不是司法公正而是责任法定原则,即法律责任在法律规范中预先规定,当出现违法行为或法定事由时,按照事先规定的责任性质、范围和方式追究法律责任。故D项说法错误。
本题答案为A、C。
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职业规范规定?
A某律师事务所明知李律师的伯父是甲市中院领导,仍指派其到该院代理诉讼
B检察官高某在办理一起盗车并杀害车内行动不便的老人案件时,发现网上民愤极大,即以公诉人身份跟帖向法院建议判处被告死刑立即执行
C在法庭上,公诉人车某发现李律师发微博,当庭予以训诫,审判长怀法官未表明态度
D公证员张某根据甲公司董事长申请,办理了公司章程公证,张某与该董事长系大学同学
文字解析
【解析】A项考查的是法官的诉讼回避制度。依据《法官法》第17条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规定中,只是要求法官的配偶、子女属于回避的范围,而侄子并不在回避范围内,故A项某律师事务所的做法,并不违反相关规定。
B项考查的是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既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原则,也是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把它作为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的一个行为准则提出来,检察权的行使如果失去了独立性,也就难以实现和维护公平与正义。
检察官应当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不为金钱所诱惑,不为人情所动摇,不为权势所屈服。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具体要求包括:
(1)要具备独立的品格。
(2)正确处理对外工作关系。检察官要正确认识自己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身份,独立于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成员个人以及新闻媒体、公众舆论之外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外在的非法干预,不为权贵所逼迫,不为关系所左右,不为人情所利用。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可以依法监督检察官的工作,并有权对检察工作提出建议、意见。但是,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检察官,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强迫或者阻止其依法正常行使职权。
(3)正确处理内部工作关系。 (4)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故B项高检察官的做法违反了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的规定,当选。
C项考查的法官在庭审时应注意的规范。依据《法官行为规范》第34条规定,在庭审时,法官发现诉讼各方发生争执或者进行人身攻击时,(一) 及时制止,并对各方进行批评教育,不得偏袒一方;(二) 告诫各方必须围绕案件依序陈述;(三) 对不听劝阻的,依照有关规定作出适当处置。审判长怀法官对于公诉人和辩护律师直接的争执,未加制止,违反了相关规定,当选。
依据《公证法》第23条规定,公证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不得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D项张公证员与该公司董事长仅仅是大学同学关系,没有说明还有其他利害关系,故不属于回避范围。该公证员的做法并不违规,D项不当选。本题答案为BC。
关于国际法基本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
B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是指禁止除国家对侵略行为进行的自卫行动以外的一切武力的使用
C对于一国国内的民族分离主义活动,民族自决原则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根据
D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间在发生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和平方式予以解决
文字解析
【解析】选项A正确。国际法强行规则,是指在国际社会中公认为必须绝对遵守和严格执行的法律规范,它不得被任意选择、违背或更改。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强行法的关系为:国际法基本原则都具有国际强行法的性质,但不是所有的国际强行法规则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选项B错误。本题考查的是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的例外,除自卫行动外,凡是符合《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规则的武力使用都是被允许的,如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下的武力使用。另外大家注意,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也允许合法使用武力。
选项C正确。民族自决原则中独立权的范围,只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立。对于一国国内的民族分离主义活动,民族自决原则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根据。
选项D正确。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间在发生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和平方式予以解决,争端的当事国及其他国家应避免任何使争端或情势恶化的措施或行动。禁止将武力或武力威胁的方式付诸任何争端的解决过程。注意,和平解决是一般原则,合法使用武力是例外。所以说都必须和平解决争端的表述是正确的,说和平解决争端不排斥合法使用武力的标注也是正确的。
【注】不得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原则指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的目的,或者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威胁或武力,不得以威胁或使用武力的行为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具体包括:(1)禁止侵略(军事侵略);(2)禁止从事武力威胁和进行战争宣传。
该原则并非禁止一切武力使用。下列行为是允许的:(1)国家自卫行动,其条件是:①国家正在遭受攻击;②使用武力自卫是必须的;③武力的适用必须是适度和相称的,即与所遭受攻击的程度相适应。如我国的对印自卫反击战,对越自卫反击战等。(2)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之下的武力使用,即经过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的情况。故B项说法错误。
民族自决原则是指在帝国主义殖民统治和奴役下的被压迫民族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民族自决权是各国人民自己选择政治和社会制度、经济模式和发展道路,反对任何外来侵略、干涉和控制,维护国家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的神圣权利。民族自决原则中独立权的范围,只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立。对于一国国内的民族分离主义活动,民族自决原则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根据。这个问题在国际法和国际实践中被认为是一国的内部事务,是一国国内法的问题,应该尊重国家主权及其全体人民的选择。国际法明确严格禁止任何国家假借民族自决名义,制造、煽动或支持民族分裂,破坏他国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任何行动。故C项说法正确。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间在发生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和平方式予以解决,禁止将武力或武力威胁的方式付诸任何争端的解决过程。故D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D。
关于法的渊源和法律部门,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B行政法部门就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构成的
C国际公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D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文字解析
【解析】 本题考查了法的渊源(正式法源)与法律部门两个方面的内容。当代中国的正式法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划分为这些形式的依据主要在于创制的主体不同。其中民族自治法规包括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它们是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但需报全国或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之后才能生效。它们的制定主体,即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只是特殊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即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因此A项的表述没有问题,正确。
规范性法律文件与法律部门这两个考点间存在着紧密关联。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而次要标准则是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方法。因此选项D正确。同时这说明,法律部门属于法的内容的范畴,它与属于法的形式范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划分标准是法律文件的不同制定主体,它并不涉及内容。
法律部门与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可能存在这样一些关系:(1)有法律部门,并有同名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但单一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包括一个完整的法律部门(如作为法律部门的“刑法”和作为规范性文件的《刑法》)。(2)有法律部门,但无同名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行政法”这个法律部门)。(3)大多数规范性法律文件并非各自包含一个法律部门的规范,可能还包含属于其他法律部门的规范(典型如附属刑法,本身虽然是刑法规范,但并不规定在《刑法》这一规范性法律文件当中)。
选项B中,行政法部门属于法律部门,它是调整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属于内容的范畴;而行政法规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它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属于形式的范畴。行政法部门不仅包括行政法规中调整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还包括其他任何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等等)中调整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而反过来,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也可能用以调整行政管理关系之外的其他社会关系,如经济管理关系(属于经济法部门)、劳动与社会保障关系(属于社会法部门)。因此B项错误。
组成法律体系的标准有两个:(1)现行法:法律体系是一国现行法构成的体系,反映一国法律的现实状况,它不包括历史上废止的已经不再有效的法律,也不包括尚待制定、还没有制定生效的法律;(2)国内法:法律体系是一国国内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国际法。简言之,五个字,“一国现行法”。很显然,国际公法不属于国内法,因此不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但却是当代中国的正式法律渊源)。因此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D。
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在车间工作时,不小心使一根铁钻刺入乙的心脏,甲没有立即将乙送往医院而是逃往外地。医院证明,即使将乙送往医院,乙也不可能得到救治。甲不送乙就医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B甲盗伐树木时砸中他人,明知不立即救治将致人死亡,仍有意不救。甲不救助伤者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C甲带邻居小孩出门,小孩失足跌入粪塘,甲嫌脏不愿施救,就大声呼救,待乙闻声赶来救出小孩时,小孩死亡。甲不及时救助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D甲乱扔烟头导致所看仓库起火,能够扑救而不救,迅速逃离现场,导致火势蔓延财产损失巨大。甲不扑救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文字解析【先行行为(违反刑法?侵害----期待可能性?注意义务---不作为)】
A项,考查不作为犯第三个条件:是否具有结果避免可能性。刑法给行为人课加作为义务是有意义和目的的,也即如果履行了该作为义务,那么危害结果便不会发生,也即具有结果避免发生的可能性。如果履行了该作为义务,危害结果仍然会发生,则履行该作为义务便没有意义了。此时,就没有必要谴责行为人的不履行了。这个前提条件被称为结果避免可能性。甲过失将铁钻刺入乙的心脏,伤势严重到即使再如何抢救也难免一死的程度,这表明不具有结果避免可能性。因此,甲不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而只需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A项说法错误。
B项,犯罪行为可以成为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甲的盗伐林木罪的犯罪行为导致他人受伤,可以成为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救助义务)。甲也有救助能力,故意不救助,构成不作为犯罪,从等价性角度看可以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在罪数上,甲前后有两个行为,前面的作为构成盗伐林木罪,后面的不作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二者侵害的法益种类不同,无法根据吸收犯原理进行重罪吸收轻罪,例如,不能用故意杀人罪吸收盗伐林木罪,否则会遗漏评价盗伐林木罪的法益侵害事实,因此对二者应数罪并罚。B项说法正确。
C项,作为义务的一种来源是特定关系。基于特定关系,某项法益的保护依赖于行为人,当该法益处于危险境地时,行为人负有保护义务。常见的特定关系有法律规范产生的特定关系。例如,母亲对婴儿、子女对老人、夫妻之间,法律都规定了扶助义务。题干中,甲携带邻居小孩外出,此时按照法律规定,甲是小孩的临时监管人,负有保护小孩的人身安全的义务。当小孩遇到人身安全的危险时,甲具有保护义务。甲具有救助能力,却不救助,构成故意的不作为犯罪。
有人可能认为,甲在一旁大声呼救的行为也属于履行救助义务的行为。然而,履行作为义务要求真诚努力地采取有效措施去履行,而不是敷衍了事。在罪名上,甲的不作为犯罪至少构成遗弃罪。注意,遗弃罪的行为主体不限于家庭成员,具有扶养、扶助、救助义务的人,均可以构成遗弃罪。由于甲实施了呼救行为,所以多数意见认为,甲的不作为在等价性没有达到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程度。C项说法正确。
D项,甲的过失行为(随意扔烟头)引起危险,成为先行行为,产生消除危险的作为义务。甲有履行能力,故意不履行,构成不作为犯罪,在罪名上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D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
区房管局向某公司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被拆迁人王某向区房管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该公司办理拆迁许可证时所提交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区房管局作出拒绝公开的答复。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按新法由单选改为多选)
A王某提出申请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B因王某与申请公开的信息无利害关系,拒绝公开是正确的
C因区房管局不是所申请信息的制作主体,拒绝公开是正确的
D拒绝答复应自收到王某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
文字解析
(1)根据2019年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需要提供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故A项正确。
(2)2019年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取消了申请人“三需要”的要求,所以,B项错误。
(3)信息公开的主体奉行的规则是“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即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相对人处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在公开主体中,制作机关和保存机关之间具有先后顺序,制作机关具有优先地位。命题人认为:“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但这两项要求并非并列,前者处于优先地位。
本题中,申请人王某向区房管局申请公开的是该公司办理拆迁许可证时所提交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显然此许可证的发证部门为规划部门,而不是区房管局。故而C选项是正确的。”[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组编:《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汇编(2010-2015)》(第2册),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375页。]命题人的观点在2019年修改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得到了确认,该条例规定,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本题规划许可证是由规划部门发放,当事人在向区房管局申请拆迁许可证时所提交的,可见,区房管局不是最初制作或获取该信息的机关,区房管局有权拒绝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应当向规划部门申请公开该规划许可证。
(4)考生应当区别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的公开期限。主动公开的期限为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本题是依申请公开,期限是自收到王某申请之日,能当场答复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果需要延长答复期限,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才可以延长20个工作日,所以,D项错误。
综上,本题司法部答案为C,新法答案为AC。
委任性规则与准用性规则
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下列哪些做法体现了这一要求?
A最高法院、公安部规定在押刑事被告人、上诉人应穿着正装或便装出庭受审
B某省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将与民生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援助范围
C某中级法院加大对生效判决的执行力度,确保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及时兑现
D某基层法院设立“少年法庭”,对开庭审理时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文字解析
【解析】司法人权保障的一个重点就是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的人权司法保障。
罪刑法定原则意味着非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将任何人作为罪犯对待,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不是罪犯。在押刑事被告人、上诉人穿着正装或便装而不是监管机构的识别服(“号衣”)出庭,不仅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也是对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权的充分尊重。故 A 选项正确。
人权司法保障还涉及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之外的其他诉讼当事人和参与人。刑事被害人乃至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同样需要保护,人权也不仅是政治权利,还应包括经济、社会权利。通过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能够确保其诉讼权利乃至实体权利的有效实现, 故 B 选项正确。
胜诉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同样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对于人民群众而言,进行诉讼不光是为“讨个说法”,更重要的是救济受侵的权利、实现切身的利益。而当前司法领域中存在的“执行难”问题直接影响上述权利的保障和利益的实现。因此, 要求,“切实解决执行难,制定强制执行法,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故 C 选项正确。
刑事被告人是刑事诉讼中的弱者,未成年刑事被告人是弱者中的弱者,必须对其诉讼和实体权利予以特殊保护。D项不公开审理,能够帮助犯罪少年儿童更好更快地回归社会,并减少对其未来成长的不利影响。故D项正确。
本题答案ABCD。
关于公检法机关的组织体系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公安机关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对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发布通缉令,应报有权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
B基于检察一体化,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是指检察系统整体独立行使职权
C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上级检察院认为下级检察院二审抗诉不当的,可直接向同级法院撤回抗诉
D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指导关系,上级法院如认为下级法院审理更适宜,可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
文字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公检法的职权。A项,解题关键词是“超出自己管辖”、“有权的上级”。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A正确。
A项,解题关键词是“检察系统整体独立”。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就具体案件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命令、指示。独立行使检察权实质上是指整个检察系统作为一个整体独立行使检察权,这在理论上又被称为检察一体化。B正确。
B项,解题关键词是“下级抗诉不当”、“向同级法院撤回抗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听取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听取意见后,仍然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因此,需要有一个前置程序——听取下级检察院的意见,意见不成立的才撤回。C错误。
C项,解题关键词是“认为下级法院审理更适宜”、“可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指导关系,同时,审理案件应当受到级别管辖的规制,上级法院不可以将本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D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AB。
某地法院审理齐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关于对作证人员的保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可指派专人对被害人甲的人身和住宅进行保护
B证人乙可申请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
C法院通知侦查人员丙出庭说明讯问的合法性,为防止黑社会组织报复,对其采取不向被告人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的措施
D为保护警方卧底丁的人身安全,丁可不出庭作证,由审判人员在庭外核实丁的证言
文字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证人保 护与技术侦查, 难度较高。 AB 项,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恐怖活动犯 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毒品犯罪等案件, 证人、 鉴定人、 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 本人或 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这些 保护措施包括: (1) 不公开真实姓名、 住址和工 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2) 采取不暴露外貌、 真实 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3) 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 证人、 鉴定人、 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4) 对人身 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5) 其他必要的保 护措施。 可见, A 项 “对被害人甲的人身和住宅 进行保护”, B 项 “不公开真实姓名、 住址等个人 信息” 均属于合法保护方式。 AB 正确。
C 项, 对于 “国、 恐、 黑、 毒” 案件, 应当保护证人、 被害人和鉴定人, 不包含侦查人员。 法院有权通知侦查人员出庭说明讯问的合法性, 但是, 侦查人员正是可能实施刑讯逼供的人, 其对取证合法性的说明不属于证人证言, 也就不适用证人保护的相关规定, 即不可以对侦查人员采 取不向被告人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的措施。C 错误。
D项, 卧底属于隐匿身份进行侦查的技术侦查措施, 若当庭审查丁的证言可能危及有关人员 的人身安全, 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 必 要的时候, 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 实, D 正确。
综上所述, 本题答案为 ABD。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
A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
B经授权,行政法规可设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C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的时候,应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听取其意见
D地方各级人大有权撤销本级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文字解析
《立法法》第49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或者提出相关法律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故A项中的地方各级政府的说法错误。
《立法法》第12条规定:“本法第11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故B项中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属于法律绝对保留事项,不得授权国务院先制定行政法规,错误。
《立法法》第30条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故C选项错误,对提案人的邀请应为“可以”而非“应当”。
D项中,首先,不是所有级别的地方政府都能制定规章,其级别最低仅到地级市政府或自治州政府。其次,《立法法》第108条规定: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所以,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而不是人大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故D项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ABCD。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关于该条文,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规定的是责任自负原则的例外情形
B是关于法律解释方法位阶的规定
C规定的是确定性规则
D是体现司法公正原则的规定
文字解析
【解析】 责任自负原则其主要涵义包括:(1)违法行为人应该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2)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3)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无责任人受到法律保护,即不枉不纵,公平合理。责任自负原则是现代法的一般原则,体现了现代法的进步。当然,在某种特殊情况下,为了维护法律尊严和财产的安全完整,也产生责任自负的例外,如上级对下级的行为承担替代责任等。
本题中,对高空抛物这种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是一种举证责任的推定,并不是客观的自我责任承担,故A项说法正确。B项中,由于法律解释的最初目的是获得字面含义和立法者原意,所以越贴近字面含义和立法者原意的解释方法越应当优先适用,但是,本题中没有作多种解释,更没有规定解释的位阶,故B项不选。C项中,根据法律规则本身是否亲自规定行为模式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其中,确定性规则,是指在条文中亲自规定了行为模式的规则。
本题行为模式清楚,故为确定性规则。故C项说法正确。D项中,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在归责原则上,公正原则指(1)对任何违法、违约行为都要追究相应的责任;(2)责任与违法程度或损害后果相均衡;(3)综合考虑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多种因素,做到合理地区别对待;(4)依法律程序追究法律责任,即做到程序正当;(5)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同样地追究法律责任。
而本题中体现的不是司法公正而是责任法定原则,即法律责任在法律规范中预先规定,当出现违法行为或法定事由时,按照事先规定的责任性质、范围和方式追究法律责任。故D项说法错误。本题答案为A、C。
关于想象竞合犯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向乙购买危险物质,商定4000元成交。甲先后将2000元现金和4克海洛因(折抵现金2000元)交乙后收货。甲的行为成立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与贩卖毒品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B甲女、乙男分手后,甲向乙索要青春补偿费未果,将其骗至别墅,让人看住乙。甲给乙母打电话,声称如不给30万元就准备收尸。甲成立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以绑架罪论处
C甲为劫财在乙的茶水中投放2小时后起作用的麻醉药,随后离开乙家。2小时后甲回来,见乙不在(乙喝下该茶水后因事外出),便取走乙2万元现金。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
D国家工作人员甲收受境外组织的3万美元后,将国家秘密非法提供给该组织。甲的行为成立受贿罪与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的想象竞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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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项,第一,《刑法》第125条规定的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的“买卖”,包括:出卖、为出卖而购买、单纯的购买。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买卖身份证件罪中的“买卖”的含义也是如此。
第二,贩卖毒品罪中的贩卖是指有偿转让,如果是无偿转让,则不是卖,而是送。有偿的方式,不限于金钱货币,可以是其他物质利益。例如,甲给乙1克毒品,乙给甲10袋大米,也即物物交换也是买卖。
A项中,甲非法购买危险物质,构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甲将海洛因交给乙,换来危险物质,属于物物交易,属于贩卖,构成贩卖毒品罪。甲实施了两个行为构成两个罪,应数罪并罚。有些人认为买卖是一个行为。然而,甲的一进一出两个环节是两个行为,分别构成两个罪。想象竞合犯要求是一个行为。
B项,考查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关系。
第一,两个罪名是法条竞合关系还是想象竞合关系,判断标准:触犯的必然性不同。触犯此罪名就必然触犯彼罪名,则两个罪名属于法条竞合关系。如果没有这种必然性,才有可能是想象竞合。
由于绑架罪的主要行为类型是非法拘禁、劫持,所以,触犯绑架罪必然触犯非法拘禁罪,因此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是法条竞合关系,前者是一般罪名,后者是特殊罪名。二者不是想象竞合关系。
第二,甲带着勒索乙母亲财物的目的,非法扣押了乙,构成绑架罪。当然,甲也触犯了非法拘禁罪。B项认为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是想象竞合关系。实际上,二者是法条竞合关系。因此,B项说法错误。
注意,《刑法》第238条第3款:“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本题中,甲向乙索要青春补偿费。青春补偿费没有法律依据,不属于该条文中的“债务”。因此,不能根据该规定认为甲仅构成非法拘禁罪。
提示:2017年卷四刑法案例分析题官方答案解析中讲到“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是想象竞合关系”。这是因为案例中的行为人同时构成绑架罪未遂与非法拘禁罪既遂。当法条竞合关系的两个罪名的犯罪形态不一致时,为了确保罪刑相适应,例外地调整为想象竞合关系。而本题B项中,甲的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均既遂,犯罪形态一致,因此应认定为法条竞合关系。提示,绑架罪的既遂标准是,将人质绑到手,而非要到钱。
C项,考查抢劫罪。抢劫罪的行为逻辑结构是:暴力胁迫行为→压制对方反抗→对方无法反抗而交付财物→行为人因此取得财物。如果缺少第三步,则即使取得财物,也是未遂。本题中,甲实施了昏醉抢劫的强制手段,但未当场压制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所以甲构成抢劫罪未遂,而非既遂。甲取得财物的环节构成盗窃罪既遂。由于甲前后实施了两个行为,对甲的抢劫罪未遂与盗窃罪既遂应并罚。有人可能认为,不需要并罚,可以重罪吸收轻罪,只定抢劫罪未遂。但是,定抢劫罪未遂,就遗漏评价了实害结果。由于甲实施了两个行为,因此不属于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要求只有一个行为。
D项,甲实施了两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不是想象竞合犯,应数罪并罚。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人入境、逗留和离境,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以实行入境管制
B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任免检察官
C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因行为不检或违反誓言而经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谴责,由立法会主席宣告其丧失立法会议员资格
D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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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A项中,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4条第2款的规定,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人入境、逗留和离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实行出入境管制。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39条第2款的规定,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人入境、逗留和离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实行出入境管制。故A项说法正确。
B项中,《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8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7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的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0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检察官经检察长提名,由行政长官任命。因此,澳门检察长是由中央任命的,故B项说法错误。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79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由立法会主席宣告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七)行为不检或违反誓言而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谴责。故C项说法正确。
D项中,《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8条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43条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故D项说法正确。
本题答案为ACD。
关于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犯罪,可以由哪些主体构成?
A网站建立者
B网站直接管理者
C电信业务经营者
D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文字解析
【解析】201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 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4 条规定:
“以牟利为目的,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 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 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第6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 服务提供者明知是淫秽网站,为其提供互联网接 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 代收费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根据该司法解释,ABCD均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
甲乙丙三国均为南极地区相关条约缔约国。甲国在加入条约前,曾对南极地区的某区域提出过领土要求。乙国在成为条约缔约国后,在南极建立了常年考察站。丙国利用自己靠近南极的地理优势,准备在南极大规模开发旅游。根据《南极条约》和相关制度,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甲国加入条约意味着其放弃或否定了对南极的领土要求
B甲国成为条约缔约国,表明其他缔约国对甲国主张南极领土权利的确认
C乙国上述在南极地区的活动,并不构成对南极地区提出领土主张的支持和证据
D丙国旅游开发不得对南极环境系统造成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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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选项A错误。根据《南极条约》第4条第1款,该条约的任何规定不应解释为任何缔约国放弃在南极原来所主张的领土主权权利或领土要求。这一规定并没有直截了当地否认有关国家的领土主张,因为各国尚不能就此达成共识,但也没有肯定这些主张。目前对南极的领土要求描述是“冻结”。
选项B错误。甲国成为条约缔约国,并不表明其他缔约国对甲国主张南极领土权利的确认。
选项C正确。依据《南极条约》第4条第2款的规定,乙国上述在南极地区的活动并不构成对南极地区提出领土主张的支持和证据。
选项D正确。本选项的表述符合《南极条约》关于为全人类的利益和平利用南极的宗旨,因而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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