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权是什么意思,自治权和高度自治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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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权包括哪三个
小区居民通过成立业委会和召开业主大会等形式行使业主自治权,然而业主自治权也应当有其合法的边界。本期案例所涉业主大会决定较为特殊,属事后追认型决定。原先既已存在的小区22号楼西侧建筑垃圾堆放点,在业主大会表决前已被行政机关认定违法,并责令拆除。但该小区欲通过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形式使其合法化。该案判决后,行政部门在第一时间拆除了系争建筑垃圾堆放点,包括原告在内的业主的合法权益在司法裁判中得到了保护。
邹某、胡某、邹某某等诉上海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撤销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
本案在行政机关已认定系争建筑垃圾堆放点已违反地方性法规《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并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样的情况下,某小区欲通过业主自治权将其合法化,违背公序良俗,亦与普通人最朴素的正义观相悖,业主自治权应有其合法的边界。
系争决定虽通过多数人的“同意”,但既剥夺了系争建筑垃圾堆放点附近的包括原告在内的少数业主就影响其居住环境的周边绿化被合法保护的权益,也剥夺了业主就场地使用情况进行合法有效监督的权益。虽然从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出发,在可能影响部分业主利益时,部分业主应在合理范围内加以容忍,但前述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应当以符合法律、法规为限。故系争业主大会的决定已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业主撤销权 / 业主合法权益
案例撰写人
庄玲玲
法官解读
01 基本案情
原告邹某、胡某、邹某某系某小区22号X室业主。
2020年8月4日,某小区业委会在小区公告栏张贴《小区建筑垃圾池改造及河边人行步道太阳能灯安装实施方案的公示》。
2020年8月12日,某小区业委会在小区公告栏张贴《关于召开某小区业主大会的公告》。
2020年8月28日,因计票统计情况有偏差,某小区业委会发布《关于召开某小区业主大会的补充公告》,对选票进行复核。
2020年9月2日,某小区业委会公示《某小区业主大会关于小区建筑垃圾池改造及河边人行步道太阳能灯安装会议决定的公告》,公告载明:通过表决,某小区业主大会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作出决定:一、确定小区22号西侧为建筑垃圾堆放点位;二、同意河边人行步道太阳能灯安装。
2019年7月、2020年5月,原告曾向多部门投诉反映系争建筑垃圾堆放点系属违法设置。
2020年7月7日,某政府向小区物业公司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内载:“经查,你(单位)22号西南侧占用绿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在2020年7月18日9时00分前,作如下整改:恢复原样”。
2020年8月20日,上述涉嫌损坏绿化案件报案件延期审批并经审批通过,该报请审批内载:“第一届物业在2005年便将垃圾堆放点设置于此,由于时间长远,现任物业为第四任物业,没有相关材料。8月12日小区业主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某小区业主大会的公告》,提出将对小区建筑垃圾堆放点改造等事项提交业主大会讨论,业主大会以书面征询业主意见的方式召开。目前为止,书面征询结果尚未统计完成,由于案情较为复杂,故申请延期”。
02 裁判结果
03 裁判思路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系争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复核计票数字仍然存在偏差,难以保证计票结果真实性。
二、系争决定侵害三原告的合法权益。系争建筑垃圾堆放点已被行政部门认定为违法。业主大会虽通过多数人的“同意”,但既剥夺了系争建筑垃圾堆放点附近的包括原告在内的少数业主就影响其居住环境的周边绿化被合法保护的权益,也剥夺了业主就场地使用情况进行合法有效监督的权益。
04 案例评析
在审理业主撤销权案件时,其主要审理思路在于判断业主大会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且形式审查多于实质审查。
一、审理中的困境:对撤销权行使主体的理解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也就是说,当业主大会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时,应由物业所在地的基层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撤销权。
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曾出现的困境在于:从普通人最朴素的正义观来看,内容违法的决定应予撤销,但普通业主是否享有该项撤销权?
对此,我们从两个角度进行理解:
其一,就内容违法的决定的撤销权赋予行政机关,我们认为其目的在于小区管理中涉及内容违法的事项常与行政规定相关联,行政审核在业主撤销权案件中无法实现,故有待行政机关就其合法性进行审核后才能确认。而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行政机关已就小区22号楼西侧建筑垃圾堆放点违法予以了认定,其违法事实并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故,针对一项影响附近少数业主居住环境之权益的违法决定,该少部分业主不负有容忍义务,其权益受损是基于对合法性的突破。
其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包括“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原告作为业主通过合法途径就系争建筑垃圾堆放点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进行投诉,系属行使其对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监督权。行政机关亦已作出责令拆除的通知,但小区欲通过业主大会决定使违法事项合法化,亦属对业主前述监督权能有效行使的不当干预。故在本案的情形下,原告可以其合法权益受损提起业主撤销权之诉。
二、业主撤销权案件的审理思路:主体、程序及权益
综合本案的审理,就业主撤销权案件,可提供以下审理思路:
(一)原告主体资格审查中的“诚实性”。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及禁止反言原则,在表决时投票赞成或未明确表示异议的业主不享有业主撤销权。但就异议的判断,不仅局限于原告的投票与否,还应综合考虑原告在其他途径提出异议的实际情况。
(二)表决程序审查中的“规则性与灵活性”。表决程序应以形式审查为主,对计票情况及每份投票是否符合业主真实意思不负有深入实质审查的职责。但在形式审查时,还应坚持规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避免过于机械。“灵活性”体现在轻微的程序瑕疵在不影响计票结果比例真实性的情况下,不宜认定程序不合法。“规则性”则体现在程序存在明显错误时,即使实际比例符合多数决,亦应考量程序严重瑕疵对表决结果可信度的影响。
例如本案系争表决事项在经历一次计票错误,二次复核再错误的情况下,已属明显的程序不规范,则计票结果即使满足法律要求的比例,其真实性已无法保障,此时应认定表决程序尚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实体权益受损审查中的“合法性与容忍性”。合法性是一切业主权益的基础,在被表决事项已明确违法的情况下,即使实现“多数决”,亦无法通过业主自治权使违法事项合法化。业主所享有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权、共有权及成员权组成,一项内容明确违法的决定所侵害的是业主就专有或共有部分被合法管理的权利,少数业主因该权益受损可通过业主撤销权对抗“多数人的暴政”。
而在表决事项符合合法性标准时,从全体业主共同利益及以该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在可能影响少数业主利益时,则该部分业主应在合理范围内加以容忍。
05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8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6条)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0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8条)
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自治权包括哪些权利
来源:【福建发布】
图:AI制作
归还孩子的“自治权”
你的地盘你做主
作者/张玉辉
朗读丨张益闻
很多时候,导致孩子逆反的原因,是父母的侵权所致。父母以为,孩子是自己身上掉下来的肉,自己有权管他。殊不知,“这块肉”掉下来之后,就是与你完全不同的个体,他们有自己的主权意识,更是希望掌握对自己的治权。
父母将孩子的大事小事一手包办,以为这样才是爱孩子,但孩子却觉得父母侵犯了自己的权利,进而会奋起反抗,家长与孩子之间的冲突就此形成了。因此,对待逆反孩子的前提就是归还孩子的权利,让孩子在自己的“地盘”上自己做主。
清晰地划出孩子的“地盘”
你有一个特别热心肠的邻居,他的热心肠不但体现在经常帮助你做事,还体现在对你的生活事无巨细,全部“包办”。到你家里来时,他认为你的家具摆放得不合理,吩咐你必须按他要求的方式摆正过来;他认为你早餐吃油条、喝豆浆不好,应该是吃面包、喝牛奶;他觉得你穿正装显得太严肃,应该穿休闲的衣服……
碰到这样的邻居,你感觉怎么样?你肯定会非常气愤地说道:“用你管呀?这是我的家,我的地盘,应该由我自己做主。”讲究风度的,可能不去理会邻居的话,依然我行我素。
你可知道,你每天在做着与邻居相同的事情?只是,你的对象不是别人,正是自己的孩子。
五岁的孩子早上起来,拿起自己的衣服正在穿着,你却拿出另一件来,说道:“今天不能穿那件衣服,要穿这件衣服。”“为什么?我不喜欢那件衣服。”“让你穿你就穿,哪那么多事。”
孩子开始吃饭,他不断地吃着自已爱吃的鸡肉块,你往他碗里不停地夹着豆腐:“不行,你得吃些豆腐,这对补钙有好处。”“我不喜欢吃豆腐。”“不行,你必须得吃,这样对你的身体才有好处。”“可是我不想吃,就证明我的身体不需要它。”“这哪是你能想得出来的,必须吃。”
所以,要想与逆反的孩子沟通,必须要消除他们积压在心中的这种怨气,这就需要把孩子的“自治权”归还于他们,不让他们有受压制、被侵犯的感觉。
当然,在“还权于子”的过程中,也不能对孩子撒手不管,放任自流,做甩手掌柜。要清楚孩子的“地盘”界限在哪里,哪些可以由他们做主,哪些父母要协助他们来“治理”。划出孩子的“地盘”,父母不要随意侵犯,让他们在自己地盘上做主,就可以减少很多冲突,而他们在“自治”的过程中,还会主动来请教你。
父母可以根据孩子年龄的不同,来划出他们的地盘,可以让他自己选择衣服、选择玩伴、选择自己房间布置,干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只有这样,孩子们才会感到轻松,并能从中体会到尊重和自身的价值。
儿童专家认为,孩子和家长在对房屋颜色的选择上,观点是不同的。因此,在给这个年龄段孩子装修房子时,要注意颜色。家居布置前,家长应该先让孩子选择一下,哪怕只是简单地问一句“你喜欢吗”,也会使孩子感觉舒服一些。
为了避免孩子逆反,同时也是培养他们的独立意识,父母应该在吃穿住行玩等方面适度地放权,要根据自己孩子的年龄,划出他们自己的地盘,然后归还他们在自己地盘上的自治权,让他们为自己的事情做主,这样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主播 | 张益闻
作品选自《这样说孩子才会听 那样听孩子才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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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博TV
编辑:陈乐遥、段圣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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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权英语
邓小平作为中国共产党第2代领导集体的核心,他对台湾回归祖国从来都是放在心上,心心念念、从来不忘。
他的关于解决台湾问题的构想可谓是一个前无古人的战略擎画。
具体而言,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8年底1979年初,主导最高决策,实现对台方针政策的历史性转变,以《告台湾同胞书》作为一个重要节点,实现从解放台湾到和平统一台湾的转变。
第二阶段,推动1981年9月全国人大委员长叶剑英“叶九条”的发表,“一国两制”思想开始发韧并逐渐形成。
第三阶段,1983年6月邓小平提出“邓六条”,具体开始规划两岸交流的具体途径。
第四阶段,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到90年代初,提出了发扬中华民族灿烂的优良文化传统,振兴中华民族的全新思路。
总体而言,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邓6条的提出。
那是1985年,邓小平给台湾问题提出了著名的6点构想,也就是关于台湾回归祖国大陆的一些构想。
这些构想是在原来全国人大委员会委员长叶剑英提出的关于台湾问题的“叶九条”的基础上,作出了更为精确与浓缩的概括。
基本上来说,也就是关于和平统一以后,台湾高度自治的构想,实际上,完全可以概括为现在人们耳熟能详的“一国两制”。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国内外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的发展变化,两岸从对峙对抗走向和平统一是大势所趋、众心所归。
为了实现祖国和平统一,邓小平做为一个军事家、战略家,却尤其强调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并以此作为保障两岸和平统一的后盾。
1978年7月9日,邓小平在会见美国国会议员团时指出:中国不能承担不使用武力解决台湾问题的义务,否则“实际上便切断了解决台湾问题的途径,包括和平解决的途径”。
1979年1月5日,邓小平接受在中美建交之际来华的27名美国记者采访时强调指出:中国力求用和平方式来解决台湾回归祖国问题,但若承诺不使用和平之外的方式,就等于把“自己的手捆缚起来,反而会妨碍和平解决台湾这个良好愿望的实现”。
此后,邓小平多次表达这个观点,强调不承诺使用武力只会“促使台湾当局根本不同我们谈判和平统一,这反而只能导致最终用武力解决问题”。
1984年10月23日,邓小平会见日本前首相铃木善幸时指出:“我们从来没有承诺不用非和平方式解决,道理很简单,要承诺,和平统一就不可能”。
1985年5月4日,邓小平会见缅甸社会主义纲领党主席吴奈温时指出:“台湾问题将如何发展还很难预料,台湾出现独立怎么办?台湾永不和谈怎么办?台湾出现外国军队、外国力量占领又怎么?我们怎么能够承诺不用武力!”
同年9月20日,邓小平会见新加坡总理李光耀时指出:“现在台湾和我们还有共同点,都认为只有一个中国,但如果蒋经国不在了,就可能真正出现两个中国,我们怎么能承诺不使用武力?”
话虽如此,但是以中华民族向来崇尚以和为贵的思想,可是邓小平的提法后面显然还有一层意思,即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不等于轻易使用武力。
中国人民历来热爱和平,珍视和平,而且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饱受战乱之苦,对战争更有切肤之痛,挖心之苦。
邓小平实际上是把不放弃武力作为一种战略手段,多次在不同时机、不同场合郑重表示,大陆只有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会给台湾使用武力。
1981年8月27日,邓小平会见美国总统吉米·卡特时指出:
“我们的方针是立足用和平方式解决祖国统一问题,只有在三种情况下才使用武力;一是台湾领导人根本不同我们谈,使和平方式成为不可能;二是台湾当局投靠外国,台湾变成外国的基地;三是台湾用武力统一中国。”
1984年10月22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顾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指出:
我们坚持谋求用和平的方式解决台湾问题,实现国家统一的目标决定了我们“始终没有放弃非和平方式的可能性”,“绝不能轻易使用武力,因为我们精力要花在经济建设上,统一问题晚一些解决无伤大局”,但不排除使用武力“是一种战略考虑”。
从中共中央及邓小平的多次对外表态中,我们可以明确,和平统一才是邓小平对台湾各种战略构想和设计的前提,没有这个前提,一切都是空中楼阁,一切都免谈。
邓小平详尽阐述了解决台湾问题的新构想,后来被世人概括为“邓六条”,谈话的要点收入《邓小平文选》第三卷,题为《中国大陆和台湾和平统一的设想》。
“邓六条”使“一国两制”的构想更为完备和充实,对中央解决台湾问题的政策进行了更为具体的说明和论述,指出:
台湾问题的核心问题是祖国统一,和平统一构成了第三次国共合作的基础;坚持一个中国,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不赞成“完全自治”的提法;台湾作为特别行政区,可以实行同大陆不同的制度,可以有其他省、市、自治区所没有而为自己所独有的某些权力;和平统一不是大陆把台湾吃掉,也不是台湾把大陆吃掉。
实现统一的适当方式是举行国共两党平等会谈,实行第三次国共合作,不允许外国势力插手。
而在其中,一些具体方面还有很多种意思可以解读。
在经济上,邓小平多次同外国政要及来访的社会人士表明态度,表示,台湾和平统一以后,中国将会根据台湾的现实情况来制定,并尊重台湾的对外经济关系。
由于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在岛内有大量的外国投资。
如何处理这些外资,也成为岛内外甚至世界上很多经济体普遍关心的问题。
邓小平利用会见外宾的机会,不断向台湾及国际社会传递大陆将如何充分尊重台湾对外经济关系的重大讯号。
1979年元旦期间,邓小平会见美国众议院银行、财政和城市事务委员会访华团时指出:我们尊重台湾现实,在一个中国基础上,“允许包括美、日在内的各国同台湾继续保持民间贸易、商务、投资等等关系”。
同年底,邓小平在会见日本首相大平正芳时再次强调:“外国可以照旧对台湾投资,即使台湾与祖国统一起来后,外国投资也不受任何影响,我们尊重投资者的利益”。
这些话其实不仅是说给外国人听的,更是说给台湾人民听的,不仅打了一个包票,更是给了大家一颗定心丸。
换句话说,邓小平其实代表了中共中央的态度,代表中国大陆政府的态度。
而在社会制度上以及生活方式上,邓小平也对未来台湾回归祖国后的定性问题给予了明确。
因为台湾在1949年被迫与大陆分隔后,形成了其独特的生活方式与社会制度。
基于这一现实,邓小平在多个场合均承诺要尊重台湾的制度与生活方式。
1979年1月30日,邓小平在美国参、众两院发表演讲时指出:我们不再用“解放台湾”这个提法了,“只要台湾回归祖国,我们将尊重那里的现实和现行制度”,在这一前提下,“我们要加快台湾回归祖国的速度”。
同年12月6日,邓小平会见日本首相大平正芳时指出:我们对台湾的条件很简单,“台湾的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台湾与外国的民间关系不变,包括外国在台湾的投资、民间交往照旧”。
1984年4月28日,邓小平会见美国总统里根时指出:“统一后,台湾的制度不变,台湾人民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害。台湾同美国、日本可以继续保持现有的关系。”
为了消除对两岸统一后大陆会不是对台湾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顾虑,邓小平明确承诺大陆将充分尊重台湾民意,不会单方面强行变革台湾社会。
也就是说台湾人民可以照样“马照跑,舞照跳”,在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方式方面基本不会有什么变化,还是看个人的意愿。
1979年1月1日,邓小平在同美国参议员会面时指出,“台湾的社会制度可以根据台湾的意志来决定,要改变可能要花一百年或一千年”,“我们不会用强制的办法来改变这个社会”。
同年1月9日,邓小平会见美国参议院代表团时指出:两岸实现统一后,“如果台湾人民感到他们的现行制度要保持一百年,也可以”。
1983年6月18日,邓小平会见外籍华人科技专家时指出:“我们完成祖国统一大业要充分考虑台湾能接受的条件,我们不能讲空话,要充分照顾到现实,也要充分照顾到将来”。
邓小平代表中共中央多次高密度的发表谈话,表明对台湾人民和台湾社会生活方式的尊重,也表现出了解决问题的足够的诚意,因此,这个承诺肯定是真的,而不可能是一个空头支票。
在政治制度上,隆重地、前无古人后无来者地提出了“一国两制”,也就是一个国家实行两种制度,既有社会主义制度又有资本主义制度。
1982年春节前夕,邓小平在接见来访的美国华人协会主席李耀基时指出:“在实现国家统一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
1984年,在举世闻名的邓小平与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的见面会上,邓小平对撒切尔夫人指出:“‘一国两制’除了资本主义,还有社会主义,就是中国的主体、十亿人口的地区坚定不移地实行社会主义”。
在主体是社会主义的前提下,“可以容许在自己身边,在小地区和小范围内实行资本主义”。
1984年10月31日,邓小平在会见缅甸总统吴山友时指出:“和平共处的原则不仅在处理国际关系问题上,而且在一个国家处理自己内政问题上,也是一个好办法”,运用“一国两制”的来解决中国的统一问题,“也是一种和平共处”。
台湾问题是中美关系中的“爆发性的问题”,采用“一国两制”的办法,不仅解决了中国的统一,美国利益也不至受损害,而且“一旦通过和平共处办法解决了台湾问题”,台湾作为美国所谓“航空母舰”和势力范围就消失了,这对有助维护“太平洋地区和全世界的和平稳定”。
这是谈到台湾问题时,邓小平关于中国和美国之间的关系,以及实行一国两制对中美两国具有好处的一段具体表述,从这段表述中也可以看出邓小平深谋远虑的战略擎画和制度安排。
1987年4月,邓小平在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时强调指出:
“我们搞的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所以才制定‘一国两制’的政策,才可以允许两种制度存在”,“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这个特色,很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对香港、澳门、台湾问题的处理,就是‘一国两制’”。
“一国两制”是邓小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有其个人鲜明特色的亮点之一。
从中可以看出,邓小平始终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角度看待“一国两制”,多次强调保持“一国两制”长期不变是对外开放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国共两党的关系上,他多次试图与少年时的同学,当时的台湾“总统”蒋经国联系,建议公开、明确地举行国共两党对等谈判、实行第三次国共两党合作。并且表示“双方可先派人接触,充分交换意见。”
在军事上,在对统一后台湾的地位问题作了明确定位后,对台湾的军事和军队问题作出了明确,即“国家实现统一后,台湾可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并可保留军队。中央政府不干预台湾地方事务”。
在人事安排上,同样也做出了明确安排,即台湾当局和各界代表人士,在统一后职务要作妥善安排。
“台湾当局和各界代表人士,可担任全国性政治机构的领导职务,参与国家管理。”
邓小平作为一个伟大的战略家,不管是制度安排,战略设计还是具体事务,都对台湾问题给予了明确细致的安排,从中可以看出,时刻萦绕在邓小平心中的是台湾事务,是对台湾人民的大爱,这是因为台湾问题的解决关乎两岸和平与发展,关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时至今日,邓小平虽然早已离开我们,但祖国还未统一,这个重大任务、重要难题至今仍摆在我们面前,需要我们这一代人继续努力,继续奋斗,助力完成中华民族统一完整,实现伟大复兴。
参考文献:1.《邓小平文选》,邓小平,人民出版社。
2.《邓小平时代》,傅高义,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3.《邓小平讲话实录——会谈卷+会议卷+演讲卷》,邓小平,红旗出版社。
4.《新时代中国方略:坚持“一国两制”和推进祖国统一》,严华、朱建刚主编,湖南教育出版社。
自治权包括
他在撰文中谈到,要坚持党建引领,破除政府运行机制弊端,发挥群众自治的基础作用,划清政府管理权和群众自治权的边界,进一步增强基层群众自治活力,做到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
郭声琨从三个方面分析了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制度的重要性。
他在撰文中指出,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制度保障,社会治理现代化则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之义,要实现社会治理理念的科学化、结构的合理化、方式的精细化、过程的民主化,以科学完备的社会治理制度助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定型。
其次,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更加重视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参与社会治理意愿强烈,希望在促进社会发展中更好地实现人生价值。这迫切需要通过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聚焦人民期待的增长点,找准各方利益的结合点,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差异化、个性化需求,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他也表示,现代社会是高风险社会,风险的跨界性强,传导性快,容易形成风险综合体,迫切需要通过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整合优化各类社会资源,形成互信互助互担的整体防控链,提高风险防范化解的前瞻性、系统性、协同性。
如何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
郭声琨在撰文中谈到,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共建是共同参与社会建设,要求突出制度和体系建设的基础性、战略性地位,是社会治理的基础,共治是共同参与社会治理,要求树立大社会观,大治理观,打造全民参与的开放治理体系,是社会治理的关键,共享是共同享有社会治理成果,要求社会治理的成效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是社会治理的目标。
要树立科学的社会治理理念,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要真正把党的理论优势、政治优势、制度优势、密切联系群众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的强大效能,要坚持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把社会治理变成亿万人民参与的生动实践,真正让人民成为社会治理的最广参与者、最大受益者、最终评判者。要把开放融合作为根本取向,需要党委、政府、社会、公众携起手来,形成社会治理共同体。要坚持把民主协商作为根本方式,坚持公共事务由群众商量着办。
他还表示,要推动基层党建和基层治理深度融合,探索基层党组织政治引领、组织引领、机制引领的途径和载体,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治理体制机制,破除部门分割各自为政的弊病,建立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工作联动的机制,破除头重脚轻、贯通不畅的难题,打造上层统筹有力,中层运转高效、基层做强做实的治理体系。
南都记者关注到,在此次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基层自治也作出部署,强调:健全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广泛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拓宽人民群众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渠道,着力推进基层直接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郭声琨在撰文中再次提及要发挥自治的基础作用,划清政府管理权和群众自治权的边界,把不必要的行政事务剥离出去,把不能缺的自治内容纳入进来,进一步增强基层群众自治活力,探索创新基层群众自治实现途径,搭建便捷议事平台,做到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
他还提到,要着力构建群众参与的平台与载体,拓宽群众参与渠道,完善群众参与机制,建立健全权利与义务统一、风险与责任关联、激励与惩罚并重的制度,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除自治外,郭声琨在撰文中还表示,要发挥法治保障作用,引导社会成员养成在法治轨道上主张权利、解决纷争的习惯,努力使循法而行成为全体公民自觉行动。加快制定社会领域急需的法律法规。还要进一步加强德治引领作用,以乡规民约的约束、行业章程的规范、生活礼俗的教化,引导群众明是非、辨善恶、守诚信、知荣辱。
南都记者蒋小天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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