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我去年借给田某50万元,田某出具了借条,借条中约定,2017年3月为还款日期,如果到期不还款则需要按照银行同期利率的三倍来支付利息,田某的朋友林某作为保证人。当时我不在场,一切都是由我的受托人张某办理的,借款也是由张某交付给田某的。今年2月,田某向张某交付了20万元的借款,其他借款到期未还。请问,田某向张某交付20万元借款的行为是否有效,林某是否应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律师答疑
田某向张某支付20万元还款的行为是有效的,因为虽然你为借条上的债权人,但是一切的手续都是张某出面替您办理的,您根本没有露过面,并且借款也是由张某交付给田某,因此,田某有理由相信张某就是债权人,因此,田某偿还20万元借款的行为是有效行为,您可以向张某要求其返还田某交付的20万元借款。因为出具的借条中没有约定林某的担保方式,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您的描述,林某应该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您可以向田某和林某中的任何一人或者两人同时主张还款。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您和田某约定今年3月为还款日期,有30万元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之内偿还,因此田某和林某应该按照法律承担违约责任,您可以按照约定的向其主张30万元的三倍银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