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婚内翻建父母房产所得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翻建父母旧房产权归谁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孔佳浩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位于北京市丰台区1号房产七间(北房三间、东房两间、西房两间)、耳房两间属于被继承人张某军的财产份额由原告继承。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系姐弟关系,与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是姐妹关系,原告父母婚后生育六子女,分别是原告和上述五被告。位于丰台区1号房产7间是原告父母建造的房屋,1991年8月6日,原告母亲李某丽去世,父亲王某国一直跟随原告生活,王某国于2002年5月21日在公证处立下遗嘱一份,明确位于丰台区1号房产7间属于父亲的份额在其去世后该财产由原告独自继承。现父母均已去世,姐弟间因遗嘱继承产生纠纷,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山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991年前后,我们就请保姆照顾父亲,是由父亲出的钱,我给的保姆。我下班后回家照顾父亲。遗嘱的事儿我不知道。

被告张某川辩称,对于父亲的遗嘱我没有意见,我父亲让我看过这个遗嘱,遗嘱上写的不是很清楚。西房两间是我后翻建的,东房两间是我同意张某梦盖的,且征求了大家所有人的意见,1993年5月份,我与张某山分过家。

被告张某华辩称,我没有意见,听从法院判决,我见过父亲的遗嘱,我父亲让我看的。

被告张某梅辩称,我没有意见,听从法院判决,我见过父亲的遗嘱,遗嘱在我父亲床上,大家都看见了。

被告张某梦辩称,东房两间是我翻建的,归我所有,其他听从法院判决。我见过父亲的遗嘱。

本院查明

王某国与李某丽系夫妻,双方育有二子一女,长子王某刚、次子王某强,女儿王某芳。张某军与王某芳系夫妻,双方均系初婚,婚后育有四女二子,长女张某兰、次女张某华、三女张某梅、四女张某梦,长子张某山、次子张某川。1991年8月6日,王某芳死亡,未留遗嘱。李某丽先于王某芳死亡。2001年,王某国死亡,未留遗嘱。2014年11月18日,张某军死亡。1964年,经审批,王某芳、张某军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1号(以下简称1号)院内新建北房3间、北房东西耳房各1间。1977年,王某芳、张某军在1号院内新建东房2间。1988年,张某川、李某将棚子拆除,在1号院内新建西房2间。2012年,张某梦出资将东房2间进行翻建。

诉讼中,张某兰提交公证书一份,载明:遗嘱立遗嘱人:张某军,男,一九三三年二月五日出生,现住北京市丰台区1号。我是座落在北京市丰台区1号房产七间(其中北房三间,东房二间,西房二间,均为砖木结构)的产权所有人之一,为防日后发生纠纷,现我自愿立此遗嘱,在我去世后,上述房产中属于我的份额由我的大女儿张某兰继承。此遗嘱一式二份,由我本人收执一份,丰台区公证处存档一份。立遗嘱人:张某军。”张某山、张某川、张某华、张某梅、张某梦对该公证遗嘱的真实性均表示认可。

张某川提交《遗产继承文约》,载明:“立遗产继承文约人张某军关于遗产继承与长子张某山、次子张某川共同商议后,确定如下:1.遗产房屋五间归次子张某川继承,永远拥有产权;2.张某川继承房产后,由张某川付与其兄张某山人民币三千元,作为补偿;3.关于老人赡养问题。老人的生活、疾病、养老、死后丧葬等以及由以上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张某山、张某川共同承担。以上三条,经确定后,愿意共同遵守,绝无反悔,恐口无凭,立此文约,永做凭证。立遗产继承文约人王某国。证人:王某刚代笔人李某耀。93.5”,张某兰、张某山、张某华、张某梅、张某梦均表示知道上述遗嘱。

张某川提交2002年遗嘱一份,载明:“立遗产立约人张某军,关于遗产继承,长子张某山、次子张某川。遗产房五间,北房三间、东房二间、西房二间(张某川婚后自建)归次子张某川所有,永远拥有产权。张某川继承财产后,由张某川付与张某山三千元整,作为一定经济补偿。关于对其父王某国赡养问题,老人生老病死由长子张某山、次子张某川共同承担。立约人:张某军空口无凭,立此文书,绝无反悔。声明:以前张某军所立遗嘱公证声明作废,以后不经张某川同意,不得更改遗嘱,遗嘱一式三份。立约人:张某军。继承人:张某川2002年9月24日”,张某川称该份遗嘱系其书写,王某国在该遗嘱上签字、按手印,张某兰表示知道该份遗嘱,张某山、张某梅、张某梦对该遗嘱表示不知情。

另查,2002年9月3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载明:“一、张某川与李某自愿离婚;……五、座落于丰台区长辛店乡赵辛店村1号院内西房二间中,其中南侧一间归李某所有,北侧一间归张某川所有,均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履行。……。”双方对该调解书均无异议。关于1号院内东房,双方均认可系张某梦出资所建,张某梦自2012年开始至今一直居住在东房。2018年6月12日,张某兰、张某山、张某川、张某华、张某梅签字同意1号院内东房归张某梦所有。

再查,张某兰、张某山、张某川、张某华、张某梅、张某梦均系非农业家庭户口,张某兰、张某川、张某梦户口登记在赵辛店村1号。

诉讼中,王某刚、王某强到庭表示对于其父亲王某国应当继承的王某芳的遗产份额,其自愿放弃继承。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1号院内北房三间由张某兰继承十四分之九的房屋份额,由张某山、张某川、张某华、张某梅、张某梦各继承十四分之一的房屋份额;

二、位于北京市丰台区1号院内北房东耳房一间、西耳房一间由张某兰、张某山、张某川、张某华、张某梅、张某梦各继承六分之一的房屋份额;

三、位于北京市丰台区1号院内东房两间由张某梦继承;

四、驳回张某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本案中,张某川提交的1993年5月的《遗产继承文约》,系代书遗嘱,但该代书遗嘱未注明日期,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该代书遗嘱应属无效遗嘱。张某川提交的2002年9月24日的《遗嘱》,因该遗嘱内容系张某川自行书写,张某军仅在该《遗嘱》上签名、按手印,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故该份《遗嘱》应属无效遗嘱。张某兰提交的公证遗嘱系遗嘱人张某军经公证机关办理的,该遗嘱为有效遗嘱。关于1号院内西房2间,法院已于2002年9月3日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南侧一间归李某所有,北侧一间归张某川所有,双方对此亦无异议,现张某兰主张继承西房2间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东房2间,双方均认可系张某梦出资翻建,在王某芳、张某军死亡后,双方均同意给张某梦所有,且张某梦亦在此居住,故法院确认东房2间由张某梦继承,张某兰主张分割东房2间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北房3间、北房东西耳房各1间系王某芳、张某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应为王某芳、张某军共同共有,王某芳、张某军各有一半份额。1991年8月6日,王某芳死亡后,其对上述房屋的份额应由王某国、张某军、张某兰、张某山、张某川、张某华、张某梅、张某梦继承。王某国死亡后,其继承的王某芳上述的房屋份额,应由其子王某刚、王某强继承,因王某刚、王某强表示自愿放弃继承上述房屋份额,对此不持异议。

王某刚、王某强自愿放弃继承的房屋份额,由张某军、张某兰、张某山、张某川、张某华、张某梅、张某梦继承。2002年5月21日,张某军订立公证遗嘱,明确北房3间中属于其所有的份额由张某兰继承,依据该遗嘱,张某军义对1号院内北房3间的房屋份额应由张某兰继承。因双方均同意按照份额分割1号院内的遗产,对此不持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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