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送达网怎么查询,司法送达网怎么查找自己的文书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宋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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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送达网

1.适用公告送达,应当具备“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两个条件之一,公告期为30日。

观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第四次修正,以下称《民事诉讼法》)第95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观点依据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19号】(节选)十五、要严格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加强对公告送达的管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才能适用公告送达。

2.“下落不明”是指“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公告送达规定予以修订或解释的建议》的答复(2020年8月21日,节选)您提出的《关于对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公告送达规定予以修订或解释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您在建议中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没有具体标准,公告送达是否须以穷尽其他所有送达方式为前提并不明确,建议通过司法解释、答复、会议纪要等形式对该条规定予以细化。我们赞同您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6条对“下落不明”作了进一步解释。该条规定,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作了细化规定,该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要严格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加强对公告送达的管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才能适用公告送达。”这条规定明确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才能适用公告送达。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认真吸收您的建议,继续坚持从严和规范适用公告送达的规定,并进一步加大审判监督和指导力度,监督指导各级法院切实将该意见落实到位。

3.公告送达应符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8条、第139条规定的方式和程序。

观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3月22日第二次修正,以下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8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第139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4.简易程序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观点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40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5.对被羁押的当事人,不应适用公告送达。观点来源:《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销售分公司、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1169号。文书节选:“关于原审程序问题。原审法院开庭后判决前,新兴厦门分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民初876号民事裁定,其中载明‘李妙盛因涉嫌骗取承兑汇票案被羁押于安徽省淮南市看守所’。据此,原审法院在应当知道铸诚公司法定代表人、案涉担保人李妙盛被羁押的情况下,并未依法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材料,而是直接作出判决,并继续采用公告送达方式送达判决书,程序存在瑕疵。”类似案例:《广东省广业岭南燃料有限公司、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1512号。

6.配偶下落不明,只要求离婚不对配偶申请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对配偶应当公告送达。观点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17条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7.采取公告送达的离婚案件,可缺席判决。观点来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法律出版社 2021年7月第一版,节选) 问:离婚案件,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否当庭作出离婚判决? 答:因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对待,一般不会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

8.公告送达的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观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55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举证期限按照如下方式确定:(五)公告送达的,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9.对国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采用公告送达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的规定,公告期为3个月。观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74条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10.对于国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公告送达期满不应诉的,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将裁判文书公告送达。——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经用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满不应诉,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当将裁判文书公告送达。自公告期满3个月之日起,经过30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观点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32条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经用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满不应诉,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当将裁判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八项规定公告送达。自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三个月之日起,经过三十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11.按当事人工商注册地址送达,因当事人内部管理原因送达未果的,公告送达不违反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按当事人工商注册地址送达未果,并公告送达,二审中当事人自认因内部管理原因导致一审法院未能现场送达,公告送达程序并无违法之处。观点来源:《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锦州新基业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905号。文书节选:新基业公司主张,一审法院未针对中铁公司诉请变更重新确定举证期限和重新公告送达,存在程序问题。但是,一审法院按新基业公司工商注册的地址送达未果,并公告送达。二审中,新基业公司亦自认因内部原因公司无人管理导致一审法院未能现场送达。并且,中铁公司一审诉讼请求的变化系在原诉请基础上,减少部分诉请,并未发生事由的实质性变化,对此一审法院程序并无违法之处。

12.按工商登记及合同记载地址邮寄送达,当事人亦对所留地址、电话号码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的,邮寄送达未果采用公告送达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按当事人工商登记地址以及当事人另行订立的合同所留地址邮寄送达,并备注了当事人的联系人,该联系人在二审中对收件地址及电话号码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审法院在诉讼材料经多次投递仍无法直接送达荣钦公司的情况下,采用公告送达,符合法律规定。观点依据:《北海荣钦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北海市叶开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1232号。文书节选:关于原审法院送达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经查,一审法院已将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分别寄往荣钦公司工商登记地址以及荣钦公司另行订立的《抵(质)押借款合同》上所留的地址,法院专递收件人系叶吉钦本人并备注其移动电话号码和办公电话;叶吉钦在二审庭审中对上述收件地址及电话号码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因此,原审法院在诉讼材料经多次投递仍无法直接送达荣钦公司的情况下,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荣钦公司送达诉讼材料,符合法律规定。荣钦公司关于叶开公司方故意隐瞒可送达地址以及故意提供不再使用电话号码导致本案公告送达,损害其诉讼权利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13.按《起诉状》载明地址向被告邮寄送达,而该地址与被告后来提交的法律文书载明地址一致的,邮寄送达未果采用公告送达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按原告起诉状中载明的被告的地址向被告邮寄送达,且该地址与被告向法院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中载明的地址一致,在邮寄送达未果、未寻找到被告下落的情况下,法院采用公告方式,符合法律规定。观点来源:《刘荣、宁夏贺兰回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1599号。文书节选:一审法院向贺兰回商银行起诉状中载明的刘荣的地址邮寄了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且该地址与刘荣向本院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中载明的地址一致。因邮件未能妥投,在未寻找到刘荣下落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通过公告方式进行了送达,并在作出判决后通过公告方式送达了一审民事判决书,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一审时不存在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情形。一审法院公告送达一审民事判决书后,刘荣依法上诉,经二审法院询问,刘荣陈述了其对贺兰回商银行诉请的答辩、举证质证和辩论意见,其诉讼权利未受到影响。刘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14.因填写寄件地址不完整被退回的,采取公告送达不属于有效送达。——因法院载明的邮寄地址不完整,导致邮件被退回,不属当事人于下落不明的情形,法院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不属于有效送达。观点来源:《博智资本基金公司、上海鸿元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137号。文书节选:关于一审裁判文书的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2018年6月13日,一审法院作出本案一审判决。2018年9月10日,一审法院向泰邦控股公司邮寄一审判决书及上诉状,邮寄面单载明的地址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港湾道1号会展广场办公大楼”未载明具体楼层及房号。后该邮件被退回,退回单据载明“欠楼层”。由于一审法院载明的邮寄地址不完整,导致邮件被退回。以此相对照,二审送达时,根据与一审送达时的同一地址,完整填写楼层信息后,该邮件就顺利送达泰邦控股公司,说明只要认真填写完整当事人的地址,邮件是可以送达的。故泰邦控股公司并不属于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不存在公告送达的前提条件。一审法院向泰邦控股公司公告送达一审判决书不属于有效送达。

15.一审法院公告送达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径行公告送达的,亦不符合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住所地明确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采取邮寄或留置送达方式送达,无需公告送达。一审法院公告送达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径行公告送达亦不妥当,违反法定程序。观点来源:《西安外贸实业发展总公司、如意电子集团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再168号。

文书节选:本院再审认为:案件审理中,送达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的行使,人民法院在处理送达问题时需注意在保护诉权与司法效率的价值之间做好平衡。公告送达是一种推定送达,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公告送达方式。本案并不符合上述两项条件,在西安外贸公司住所地明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至少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留置送达是合法的送达方式,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留置送达即属于送达成功,不需要再通过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在一审法院公告送达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径行公告送达亦不妥当,未能充分保障西安外贸公司参与诉讼的权利,剥夺了西安外贸公司的辩论权,违反法定程序。西安外贸公司主张原审法院程序不当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再审中,西安外贸公司提交的再审申请书虽未再提及原审程序违法的问题,但该再审申请书是在本院已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作出提审裁定的情况下提交的,主要是围绕本案实体问题陈述事实和理由,且庭审中西安外贸公司仍主张原审法院程序违法,故弦和公司、瑞澈公司关于西安外贸公司已撤回该事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送达程序不当,影响了西安外贸公司诉讼权利的行使。本院经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赣民终349号民事判决及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10民初1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16.按有效的户籍地址送达,回单未显示签收、妥投,仅标注“电话无法接通”的,公告送达不符合法定规定。——法院按被告户籍地址邮寄送达,邮寄回单未显示签收、妥投,仅手写标注“电话无法接通”,法院即进行公告送达,由于被告户籍地址为有效地址,被告并非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原审法院上述公告送达违反法律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观点来源:《杜强华、浙江承御天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申6号。文书节选:原审法院曾向被告杜某的户籍地址邮寄传票等诉讼文书,邮寄回单中未显示签收,也未标注投递状态和未妥投原因,仅手写标注“电话无法接通”,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未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即进行公告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还查明,杜某的户籍地址位于杭州市中心城区;并且,在(2020)浙01执193号案中,原审法院执行局于2020年3月23日依该地址向杜某成功送达相关材料(显示为配偶签收),证明该地址为有效地址,杜某并非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认为,原审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向杜某送达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被退回后,未采取过其他送达方式,直接公告送达前述应诉材料及传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的规定,导致缺席审理且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故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17.寄件回单显示“该地址查无此人”的,可采用公告送达。——法院邮寄送达因“该地址查无此人”被退回,随后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该地址查无此人”实际上意味着当事人下落不明,在此情况下采用公告送达符合法律规定。观点来源:《郑连招、江文秋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4185号。文书节选:原审法院邮寄送达应诉诉讼文书被退回,原因是“该地址查无此人”,原审法院随后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该地址查无此人”实际上意味着当事人下落不明,在此情况下,采用公告送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18.公告送达前,应特别注意受送达人“避而不见”的情形。——最高法院民一庭认为:当受送达人“避而不见”时,法院可采取下列方式送达:(1)以合同、往来函件中约定的地址送达;(2)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送达;(3)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送达;(4)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送达;(5)【公告送达】《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送 达)规定的直接送达、代收送达、留置送达、传真送达、电子送达、代为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问:人民法庭在审理案件时,经常遇到因当事人避而不见而导致诉讼文书送达难的问题。实践中,面对这种情形,往往直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但是造成了诉讼拖延等一系列问题。应当如何解决这种问题?答:送达难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经常遇到的问题。2012年8月31日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86条针对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作出修改,修改了留置送达的规定。如果有证据表明受送达人就在其住所居住,但却避而不见,即可认为属于“拒绝接收诉讼文书”,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名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但是,如果受送达人及其同住成年家属,确实不在其住所内居住生活人民法院就不能采取上述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8条亦对受送达人避而不见的情形作出了处理规定:“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二)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四)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进行送达的,可以同时以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8种送达方式(2021年12月24日第四次修正))第七章 期间、送达第二节 送 达第87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88条【直接送达】【代收送达】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89条【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第90条【电子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91条【代为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92条【转交送达】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第93条【转交送达】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94条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95条【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来源:最高判例

司法送达网是真的吗

来源:找法网

当事人向法院提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会给被告发传票。现在社会上流动人口比较多,很多人居所都不固定,当查不到被告在哪里的时候,法院会通过公告将文书告知受送达人。那么公告送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公告送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过公告将诉讼文书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二、公告送达的适用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送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或规则:

1、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既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法律对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

2、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起诉或上诉的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的,应当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决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裁判是第一审法院作出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审人民法院。

三、公告送达的时效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应当在案卷中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以上就是公告送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的全部内容。在实践中,公告送达虽然是送达方式的一种,但是属于推定送达,一般不会优先适用,只有当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文书采用其它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时才会适用,但所有的送达方式都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司法送达公众号

本期提要

近年来,电子送达作为互联网通讯技术与司法实践深度融合的新兴成果,有效解决了审判执行工作中的送达难、送达慢问题,进一步方便了当事人诉讼、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2021年6月起,上海法院全面推广使用电子文书送达平台,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如何调整工作习惯,更加熟练地运用电子送达,更好地发挥电子送达减轻办案工作量、提升工作效率的功能?

本期庭前智囊栏目邀请了三位对电子送达有着丰富经验的法官和法官助理,从不同角度为我们分享他们关于电子送达使用的技巧和经验,相信这些智囊伙伴的智慧,能够为发愁的你提供一些启发。



Q电子送达,怎么用才更有效?


送达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关键一环,是法官们正确、高效审结案子的前提,但送达难、送达慢却一直是审判工作中的老大难问题,相信每一名法官对此都深有体会。近些年,借助互联网通讯技术的迅速发展和普及推广,并依托最高院制定的相关配套制度,动动手指、足不出户的电子送达方式逐步变为现实。如何将电子送达功能用对、用好,我觉得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积极宣传、做好指导


鼓励当事人在立案时或首次到庭时填写新版送达地址确认书,勾选同意电子送达选项,并告知当事人接收、查看、签收电子文书的渠道、方法以及送达效力、法律后果,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对于那些尚未应诉的当事人,可以使用审判管理系统中的当事人信息协查功能,核实手机号码的实名认证情况,在此基础上通过送达地址确认书短信发送功能指导当事人在线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同意电子送达,尽可能扩大电子送达的适用对象。


2、规范适用,确保送达合法有效


在民商事、知产、金融、刑事自诉、民事强制执行案件中,程序性文书及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均可适用电子送达。


但应注意的是,采用电子方式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必须经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所以在送达前需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解释和告知。如果当事人提出需要纸质裁判文书,切不可因其曾签署过电子送达确认书而一概不进行纸质文书的送达。


3、联动不同平台,实现卷宗电子化


鼓励当事人使用诉讼服务密码登陆12368网络服务平台上传提交电子证据及诉辩意见,法官接收后可直接下载保存至办公电脑中,再通过审判管理系统个案的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功能上传至电子卷宗相应目录下,并准确设置文件名称、查看权限,完成后就可在文书送达中直接勾选相应文件进行电子送达发送。


对于当事人已提交的纸质材料,可借助电脑外接扫描仪导入办公电脑中,再使用相同方法生成电子卷宗和电子送达。


除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外,案件电子卷宗中已生成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受案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都可以勾选进行电子送达。


这种操作方式不仅能够大大节约邮寄时间和费用,还能有效提高电子卷宗的完整性和利用率。


4、查看进度,留存回执


电子送达后要及时在送达系统中查看送达进度,若出现长期处于“送达中”未成功或“送达失败”的状况,应尽快与当事人核实接收号码或邮箱是否准确,提醒其进行查看和签收。


送达成功后,应及时查看并留存送达回证并附卷入档。在开庭前等重要程序节点仍有必要对已送达事项进行沟通提醒,避免当事人因电子送达的无纸化而疏忽或遗忘。



A2


1、学会“换位思考”,提高电子送达的普及性


很多当事人在主观上“不想用”电子送达,反映的是他们并不了解什么是电子送达,也不清楚在同意这种送达方式之后能够给他带来哪些优点和好处。因此,辅助人员在送达工作中“换位思考”,以当事人的视角简单直接地介绍电子送达“是什么”“为什么”就很有必要。


一方面,在和原告沟通的时候,尤其是网上立案的案件,可以向他们说明法院在推进全流程网上办案工作,要大范围实现电子阅卷,所以原告同意电子送达之后其线上提交的材料能够可以实现零距离精准送达,节约原告邮寄的时间和金钱成本。


另一方面,在和被告沟通的时候,可以向他们解释法院无纸化办公的大趋势,以及他可以通过手机、电脑等端口实现随时、随地查阅诉讼材料,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且被告相应的书面意见、证据材料等也可以通过线上提交的形式实现和法院即时沟通。


最后,当事人往往也担心同意电子送达之后无法收到书面裁判文书,这时候辅助人员可以耐心解释,以国内单挂或者平信等形式送达当事人,消除当事人的担忧。


2、耐心“提供指导”,保障电子送达的实效性


当事人对电子送达的抗拒还来源于“不会用”新生事物,如何可视化地让当事人明白电子送达如何签收、查看诉讼材料、线上提交诉讼材料,较传统送达具有不可比拟的优点,也是让当事人拥抱电子送达的关键。


在碰到当事人不会使用电子签收材料时,辅助人员也可以尝试用电子送达的方式发份材料给自己,亲身体验一下使用“随申办”APP、上海法院诉讼服务网等端口线上签收诉讼材料的流程,清楚明白地指导当事人进行操作。


另外,闵行法院先后针对法官、当事人制定了不同的电子送达操作手册,商事审判庭还尝试根据部门案件特点制定了当事人线上签收与提交材料指引细则送达给当事人,延伸司法职能向我市司法局制发司法建议,期望能通过法院与司法局共同的努力,让律师群体得以全面了解电子送达的操作方法,提升电子送达的成功率和主动签收率。


3、及时“反馈问题”,确保电子送达的长久性


若电子送达的系统不稳定,则可能导致当事人无法及时收到诉讼材料,这时候辅助人员要及时将技术问题反馈相关部门,寻求专业的技术帮助,并做好当事人的解释工作。


对于现阶段仅能送达举证材料等特定项目项下的文件,但当事人申请、质证意见若未能归类到特定项目中则难以通过电子送达发出等问题,辅助人员将该类工作中发现的不足、当事人反馈的使用障碍及时反馈技术部门,通过不断优化系统功能实现“用户友好”,让当事人更积极、更主动、更愿意使用电子送达。



A3


从个人使用电子送达的体验来说,电子送达在减轻事务性工作方面的作用是相当明显的,书记员无需打印和复印多份纸质材料,无需手动线下盖章,也无需填写多份快递面单,只要在系统中输入当事人手机号和邮箱地址,勾选相应材料,即可一键送达,整个过程仅需几分钟,极大地简化了送达方式、提高了送达效率、缓解了送达压力。那么如何又快又好地使用电子送达,我总结了几点工作小贴士:


1、多途径确认电子送达意愿,有效提高电子送达的同意率


电子送达以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因此确认当事人电子送达意愿非常重要。


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电子送达回执均是我们确认当事人电子送达意愿的重要途径。


而对于未在相关材料中明确电子送达意愿的当事人,我们可以进行电话联系确认,对电子送达进行说明和指导,打消当事人疑虑,提高当事人使用电子送达的积极性。


对于律所或辖区内企业等接受新兴事物较快的主体,我们可向其确认专门的电子地址,用于统一接收诉讼材料。


2、多渠道获取电子送达地址,有效提高电子送达的准确率


目前系统仅支持手机号码和邮箱地址送达,当事人和法院工作人员均应确保系统中的电子地址输入正确,对于部分当事人担心因系统信息遗漏未及时签收的情况,建议当事人增加提供邮箱地址,多渠道接收电子送达材料


对于无法联系的被告,电子送达可以作为传统送达方式的补充手段,我们可以善用当事人信息协查系统或企业公示系统、企业官网等渠道,获取当事人手机号码或企业公示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同时对其进行电子送达和邮寄送达,提高送达效率。


3、多手段整理电子送达材料,有效提高电子送达的便捷率


对于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我们要及时扫描入卷,并在电子卷宗同步生成模块采用重命名、移动文件位置、合并扫描件、拆分扫描件等操作,对相关材料进行整理,这样可以方便在进行电子送达时快速查找并勾选相应材料,方便当事人签收时识别材料内容,也方便结案后进行电子卷宗归档。


4、多用心关注电子送达进度,有效提高电子送达的妥投率


不同于邮寄送达会在一定时间内以退件或签收底单等显著方式反馈送达结果,电子送达的结果只有进入案件中的文书送达模块才可查看确认,因此我们必须及时跟踪电子送达进展情况,掌握送达动态


电子送达结果一般当天或隔天就会反馈到系统,对于未及时签收的情况,我们要联系当事人确认原因并进行解决,以此提高电子送达的成功率。


文章原载于庭前独角兽

司法送达网怎么打不开

作为基层法院里的司法民工,

最最最最最让我们感到头疼的

不是遇到固执已见的当事人,

不是遇到表达能力不强的当事人,

也不是有很多证据材料需要梳理,

而是令人望而却步的 送达啊啊啊!!

有些读者可能第一次听说这个词,

简单解释下,

送达

就是把原告提交的 诉状、证据 等材料,

以及法院制作的 传票、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等材料,

送给被告,

目的就是 保障被告的知情权 以及避免诉讼权利被剥夺,

因为被告看到这些材料才知道

自己被谁告了、怎么被告了、

什么时候开庭、在哪开庭、

怎么联系审判工作人员、

法院最后判谁赢了、怎么样上诉……

可现实中,总有不少人不能正确理解和对待送达,

好气人喔……

以下就按照我们常规的送达流程

来介绍我们实务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吧,

一、电话通知

我们收到原告的立案材料(诉状+证据)后,

会马上着手制作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材料,

把所有手续都搞定了,

我们就会准备 打电话 通知被告,

好烦,每次打电话前都要做好被拒绝的打算,

打不通电话就白铺垫了...

只能隔段时间再打了,

但能不能接通全靠 缘分 ……

......

有时候!!原告提供的电话号码真的就是个啊啊啊啊!

巨坑啊啊啊啊啊啊!

有些原告压根就没有被告的手机号码!!!

诉状上填的号码早就打不通了,

作为 最应该要熟悉被告动态的人 都不知道被告行踪

我们又怎么能在 茫茫人海 中找到被告呢?

醒醒......

法院真的没有能一键寻人,快速定位之类的神奇设备......

为了让漫画能够继续下去,我们就先假设,

原告提供的手机号码是正确的,而且也能接通吧...

呃……不排除有人听到法院就挂电话的,

那么我们再假设,

电话接通后,对方还愿意沟通吧,

隔着电话,真是拿对方没办法呢,好气喔!!!!

就拿我遇到过的情形来说,

有些当事人是积极对抗送达的,

说各种难听的话,把法院工作人员当敌人来看,

还有些当事人是消极对抗送达的,

能不说就不说,甚至胡编乱造,

真让人无语啊……

呃,退一步来讲,

就算当事人肯好好沟通了,也可能会出现下面这种情形……

二、邮寄送达

当没办法通过电话完成任务时,

我们会试着用 EMS快递 将材料寄出去,看有没有人签收,

当然了,在电话难联系上的情况下,

快递员也很可能没办法找到被告以完成送达,

如果快递寄出去又退了回来,

那没办法了,

我们只有亲自前往 户籍所在地 去寻找被告,

最好不要走到这一步咯,

(因为你懂的,开警车满大街找你像要抓你一样......)

三、留置送达

咳…咳咳……

话说回来,

其实我们出发去找人,也不总是一帆风顺的,

有些基层组织的态度是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因为如果村民本来的态度是不愿意签收材料的话,

村干部帮忙带路就有点违背村民意愿了,

做不通村民思想工作容易被埋怨,

所幸的是

我们现实中遇到的干部绝大多数

都是通情达理,能正确理解送达含义,

愿意主动协助法院完成送达工作的,

如果我们无法从基层组织那获得帮助,

比如说村委会关门了,看不到人,

或村干部以被告家里有老人,不方便带过去等理由搪塞,

那……我们就只有在原告提供信息的基础上,硬着头皮找了,

我们不一定能得到当地人的帮助,

甚至还出现过村民 乱指路,让我们南辕北辙的情况,

而且……

因为我们不知道 被告长什么样

其实就算被告站在我们面前也不一定能发觉

还有些时候,我们找到被告家了,却发现

现在农村的人员流动性比较大,

稍微年轻一点的大多都出去打工谋生了,

长年音讯全无的情况不是没有,

但,为了能让漫画继续,

我们就继续做假设,让被告家还有人居住吧,

(可挑战才刚刚开始呢)

天啊,考入法院之前,

我绝对不会想到,

送个材料而已,竟然

有放狗的,

有拿菜刀追出来的,

有主动抢材料撕掉的,

有不停哭闹,引起路人围观的,

还有装自己不在家,叫家人出来应付的,

总之,我们经历过非常多拒收的场景,

每一种情形都让我们感到无奈又无语。

四、反思

我觉得之所以会出现上面的情形,

跟传统观念有很大关系呢,

有些人抗拒收材料是因为 愤 怒

他们觉得有冤情,被迫无奈才会去打官司,

所以被告的都是坏人,

被别人告到“官府”去了,特别丢脸,

而且还意味着自己做错事了,需要受到处罚,

但其实,

现代的打官司根本就不是这样一回事,

不是说原告就一定是好人,

当了原告也一点都不代表胜率更大,

渣男起诉离婚的有不少,

高利贷起诉要求还款也有不少,

无理取闹的原告,我们不是没遇到过,

一时资金周转困难,还不上款很正常,

夫妻闹矛盾,冲动到要去法院离婚,也算可以理解,

民事诉讼 主要是为了解决纠纷,缓和矛盾,

刑事诉讼 才主要是为了伸张正义,惩罚罪犯,

何况人也没有绝对的好坏之分,

在纠纷里只有利益与对错,

你参与诉讼就是为了表明自己不理亏啊!

还有些人拒收材料是因为 害 怕

觉得官司十有八九要输,

不想承担风险,不想面对现实,

他们认为只要不收下材料,

法院就没办法继续处理案件,

这...也太 自欺欺人 了吧!!

只要符合起诉条件,案件就算立下啦!!

只要原告没有撤诉,案件就得继续处理!!

所以真的不想打官司的话,

应该去 找原告沟通 啊!!

看能不能庭外解决问题,

(比如说调解或者撤诉)

而不是对抗法院好吗!!

而且不收下传票、不到庭参加诉讼,

真的不代表法院不能进行开庭!

有种形式叫“ 缺席审理”啊!!

(开庭时我就看过不少当事人疑惑,怎么被告没来也能开庭)

原告没撤诉,还是会一样可以进行庭审活动!

只不过环节变少了而已……

如果只要被告不到庭就不能开庭,这bug也太大了吧……

五、对策

其实我们面对送达难,也不是没有想办法应对,

翻一翻法律条文,就可以看见不少措施,但是

★ 电子送达 的适用需要 被告同意,

公告送达 的前提是 被告下落不明,

留置送达 需看到 本人或同住成年家属,

送达地址确认书 需要 被告到场并签字,

拘传 需要 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

而我们实践中比较常遇到的问题是

原告只是大概知道被告在哪个城市,或哪个县城,

但没办法提供具体的联系方式,

被告不愿意与法院接触,不肯透露自己行踪,

找到被告老家去,遇到的也很可能不是同住成年家属,

想要使用以上手段,都很难严格符合条件呢!

作为每年都要处理 两三百起案件的法院人,

是很希望、很希望上面能够制定新的措施,

并拿出解决 执行难 的决心去解决送达难

解决了送达难这个问题,审判工作就容易推进得多了,

当然,长远来看,根本还是老百姓的观念问题

这个需要 多普法,提高民众法律意识,

这也是我正在做的事情,

(工作日抽空创作,周六晚更新原创普法漫画)

另外,就是希望法院能 大胆惩戒 加大宣传

因为 恶意 规避送达的行为,

浪费了司法资源,影响了诉讼效率,

严重妨害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

性质较为恶劣

新闻就曾报道过有人因此被罚款高达 三万元

但这终究是少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妨害司法行为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

第一百一十五条 罚款和拘留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罚款、拘留 是需要经院长 批准的,

一个法院有这么多法官,

一个法官要处理这么多案件,

送达难目前也比较普遍,见怪不怪,

反正最终能送达就好,

为了不要使案件复杂化

不罚了,不拘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于是……本漫画的情节也就一次次地发生着

到最后头疼的还是一线的司法民工,

好无奈喔……

而换位思考,站在被告的角度上看,

又真的有必要对抗送达到这种程度吗?

收下材料不等于认错,不等于败诉,

积极参与诉讼是对自己负责的表现呢!

没事不找事,遇事不怕事,

逃避并不能解决问题,

(例如不是说时间拖久了,借款本息就不用还了)

出庭答辩、质证能防止别人 无中生有得寸进尺 啊!

比如说对方擅自在合同上加内容,

比如说对方没有供货却要求收钱,

比如说对方主张不切实际的违约金,

比如对方拿着胁迫你签下的合同去起诉,

比如说对方涉嫌套路贷,根本没有借你这么多钱,

比如说对方只提借出去多少钱,而不提你已经还了多少钱,

这些都是现实中可能出现的情形...

受条件所限,法官 不可能 每起案件都像包青天或者名侦探那样,

主动跑好几趟现场,反复推敲,到处走访调查,寻找各种蛛丝马迹,

如果法官每年只是审几十宗案件,倒是有可能投入这么多的时间与精力,

可现实是法官都同时背负着十几宗案件,

时限上还都有要求,几个月内必须走完程序结案,

跟古装剧不一样,

现代的审案方式是比较 被动流水线 的,

法官居中裁判,下结论看的主要还是双方的证据以及质证意见,

如果你都两手一摊,对自己的事不上心,

反倒指望法官看着办,这是在坐等公平正义从天而降啊!

所以, 越早站出来为自己维权就越好啊!

不是成年人都应该要懂得这个道理的吗?

真心建议,如果被人告到法院去了,

不要拖,不要躲,因为真的不影响法院下判,

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是有国家强制执行效力的,

不要等到案子终审生效并进入到执行程序了,

上黑名单,

财产被查封、冻结、扣押,

每年被执行局的人找到,并享受十五日的拘留套餐,

甚至被告知有被判刑的风险,

才后悔莫及,

想去补救、想翻案,

那样真的 太难了

所耗费的时间、精力、金钱都可能要 翻倍又翻倍

何必呢?

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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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舒济源 憋不住偷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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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贾共鑫、朱奕锦

审核:程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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