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共同财产的方式五花八门,转出一方的辩解多种多样,法院一般结合相关证据从以下几个方面直击“灵魂”,审查转移行为的本质:
1、合理确定时间节点
原《婚姻法》(已废止)规定,只有“离婚时”存在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转移方才可以不分或少分。而《民法典》删除了“离婚时”这一表述,即侵犯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并不以发生于离婚时为必要,从而拓宽了司法认定的时间范围。绝大多数转移财产的行为发生于关系恶化、出现婚外情、分居期间或离婚诉讼启动后。
证明对方转移财产的最主要线索是银行流水,而法院在离婚纠纷中通常仅支持当事人调取两年左右的流水,这是转移财产司法认定的隐含时间节点限制。如果当事人认为对方转移财产的行为发生于此前更久期间,则需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例如长期出轨、很早之前即转款给特定婚外异性。但这种在时间上的宽限并不是无限度的,不可能覆盖至整个婚姻存续期内。过度倒查有违最基本的家庭伦理,法院对此十分谨慎。
2、审查对方是否知情
由于夫妻双方对家庭事务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对于正常生活水平范围内的日常支出,双方均享有处置权。首先,对于日常家庭支出,无论对方是否知情,夫妻均有权自由处置;其次,《民法典》第1092条“转移、隐匿”的表述隐含了“欺瞒对方”的意义,对于正常生活期间内、双方感情良好时,即便是较高额度的支出,也大多推断双方相互知情,很难构成转移财产。
是否知情虽然属于内心状态,但亦可通过直接或间接证据加以证明。具体说来,若想要“自证清白”证明对方对转款知情,可从微信聊天记录、各自消费习惯、和睦相处的照片或视频等多个维度进行论证。
3、审查金额是否合理
如前文所述,“大额异动”是最常见的转移财产行为。
首先,关于具体何等金额才构成“大额”,民事法律并未如刑法那般进行具体的额度规定。在具体个案中,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收入水平、消费水平厘定各方的“大额”范围。
其次,“异常”是指在前述特殊的期间内,该方的财产性行为与既往感情良好时相比有显著不同。若有不同,法院会让被指责转移财产的一方就属于“大额”的异动向法院作出解释和证明。如果并无异常,或者能够进行合理解释,也不会被认定为转移财产。
4、审查情节严重程度
《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可以”而不是“应当”不分或少分财产,也就是说即便一方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也不必然导致少分或不分。情节严重程度,例如是否刻意隐瞒、是否构成恶意,财产可否追回等,会被法院纳入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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