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国上下城市建设如火如荼的开展,城市在不断优化的过程中,少不了征地拆迁。一些被征拆人在征拆后,改善了生活环境,日子越过越舒心。而也有一些被征拆人却成为了城市建设中的牺牲品,其中“强拆”当在前列,“偷拆”、“误拆”更是防不胜防。
“误拆”、“错拆”不过是强拆的借口
一般而言,所谓“误拆”是指行政机关作为征拆方,被误拆人作为被征拆人,在双方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由于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施工方在拆迁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导致被征拆人的房屋被拆除。
因为是“误拆”,通常会是施工方成为主体,承担赔偿责任,而相关拆迁部门不会因为“误拆”受到相应的处罚;其次,要证明房子是由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比较困难,即使证实了,行政机关承担的责任也不会高于因正常拆迁情况下支付的拆迁补偿款项,违法成本比较低;最后的结果就是,房子没有了,拆迁方便可以肆无忌惮地将拆迁工作继续下去,房主只能向当地拆迁方妥协。
针对“误拆”或“错拆”,被拆迁人该如何应对?
一、针对施工方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审查后通常视为民事侵权案件,虽然法院受理案件后驳回起诉的情形不多,但按照民事诉讼案件审理后的判决结果却往往很难让人如意。
二、针对征拆方提起行政诉讼。
“误拆”中的法律关系有两方面:第一,征拆方和被误拆人之间形成的房屋征收为内容的法律关系。第二,征拆方和施工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明确以上法律关系,完全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即只要征拆方与施工方存在委托关系,就应该以征拆方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误拆”中的“故意”有可能是征拆方所为,也有可能是施工方所为。因此对于那些并非是由征拆方的授意导致的“误拆”,行政机关可在行政诉讼结束后以拆迁方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向施工方进行追偿。
三、追究施工方和征拆方相关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行政机关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过失导致别人的财物损毁,构成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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