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转让合同协议书范本,林地转让协议
大家好,由投稿人袁佳阳来为大家解答林地转让合同协议书范本,林地转让协议这个热门资讯。林地转让合同协议书范本,林地转让协议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林地转让信息
近日,有博主在社交平台发帖,表示“有4座闲置山需要转让”,地点位于云南某村,可以用来开发休闲项目,也可以做种植、养殖等。评论区里,不少网友纷纷留言表示好奇、询价,也有网友不解:“山还能转让吗?”
2月27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帖文提及的山头所在地相关政府部门了解到,经初步核实,帖文部分内容表述不够妥当。据了解,帖文中描述的山地面积有所“夸大”,而欲“转让山地”的村民是否持有山地的使用证等,尚在进一步核实中。此外,博主在帖文中提及的“林权证”不能在村委会办理;该村村委会的集体林权证不可转让。为避免引起误解,工作人员已经与发帖者沟通,建议其修改帖文内容。
记者与发帖博主取得联系后,其婉拒了采访。截至发稿前,该帖文已不可见。
在社交平台上可以搜到多条关于“转让山”的帖子
记者注意到,在社交平台上可以搜到多条关于“转让山”的帖子。这些帖子中,山的所在地除了云南,还有福建、河北等。那么,山地可以“转让”吗?“转让”中有哪些法律问题值得关注?
山本身不可转让,使用权或经营权可转让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山地所有权的主体一般涉及两者:一是国家,二是集体。个人或企业仅能依法取得使用权或经营权。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付建表示,山本身不能直接转让,但山地的使用权或经营权通常是可以依法转让的。通过承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山地使用权或经营权的个人,在符合法律规定和承包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将其转让给他人。
转让“林权”需确保林地性质不变
赵良善表示,同山地所有权一致,林地所有权同样属于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规定,森林资源的所有权人为国家,在集体林地上,承包方可以通过承包方式获得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民间所称的“个人林权”,一般是指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这三项,主要涉及占有、使用、收益,对林木可以采伐、处置,可以依法通过林权证进行抵押融资等权利。
赵良善提醒,转让需注意权属问题,审查具体林权范围,并且确保转让后林地性质不会发生变化,若为集体土地,需经民主程序(村民决议等),并经村委会办理,转让的承包期间不得超过原承包期间,还需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权变更登记。村委会可以协助办理,但权利取得与否最终还得以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林权证书为准。
赵良善指出,上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依法流转,但这种流转必须遵循法律程序,并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比如流转给村集体以外的人员时,应确保不会侵害其他村集体成员利益,需经过村民会议表决,后还需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签署流转合同后,应向发包方备案,并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等。
付建表示,需要注意的是,转让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或林业用途,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转让需要签订书面转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红星新闻记者 王语琤
编辑 张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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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转让期限最长多久
“我真是太感谢公安民警了,如果没有你们,我的钱都没有办法追回来。”
12月11日上午9时许
武汉市公安局
武汉长江新区分局三里桥街派出所内
随着办案民警将沉甸甸的97万元现金
逐一交到杨某、郑某等
4名受害人手中
这起历时近一年的
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诈骗案件
终于成功告破
0 1
贪心作祟入陷阱,美梦破碎泪满襟
时间回溯到2023年12月,当时的钱某在朋友圈内散布虚假消息,声称自己神通广大,能够拿下汉口北地区一块占地142亩的土地。这一诱人的消息立刻吸引了杨某、郑某等四人的注意。他们四人怀揣着对土地的无限憧憬和对钱某“神通广大”的信任,决定与钱某接触,希望能利用这块土地来实现自己的梦想。
然而,钱某却利用他们的信任和期望,精心编织了一个巨大的谎言网。他声称拿下这块土地需要前期的活动经费和跑关系费用,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由杨某、郑某等4人共同出资51.12万元,作为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前期费用。2024年1月下旬,4名受害人满怀期待地将这笔对他们来说并不小的巨款分别汇入钱某的银行卡。
钱某在收到钱后,却并未按照承诺去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事宜。而是将一部分钱款悄悄转给了自己的儿子和老婆,剩余部分则被他肆意挥霍。那块他们梦寐以求的142亩土地,最终被某地产公司成功购买,并开始进场施工了。
直到此时,杨某、郑某等4名受害人才如梦初醒,意识到自己上当受骗。他们多次找到钱某要求退钱,但钱某却像泥鳅一样狡猾,以各种理由推脱,甚至编造谎言称已经将钱送给了某地产公司的领导。面对钱某的百般狡辩和推诿,4名受害人无奈之下,只能怀着沉重的心情选择报警。
0 2
刑侦精锐追赃款,抽丝剥茧不停歇
接到报案后,分局刑侦大队高度重视立即抽调民警李龙与三里所副所长张运华、民警田念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办案民警们不畏艰难、连续奋战,通过调取银行流水、询问证人、走访调查等多种手段,逐步揭开了钱某诈骗的真相。
调查发现,钱某在收到受害人的钱款后,并未用于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事宜,而是将部分钱款转移给了家人,剩余部分则被他用于个人开销和挥霍。同时,某地产公司的管理人员也表示,他们从未委托任何人进行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也没有与钱某有过任何接洽。
在掌握了充分证据后,办案民警依法对钱某进行了传唤。面对民警的讯问,钱某最初还试图狡辩,但在铁证面前,他最终像泄了气的皮球一样,不得不承认了自己的诈骗行为。
随着案件的深入调查,办案民警还发现了一个更加令人震惊的事实:钱某还以同样的手段,谎称可以在东湖磨山拿地,向杨某、郑某等4名受害人诈骗了45.88万元。这两次诈骗涉案金额共计97万元,数额之大,令人咋舌。
0 3
巨资重回百姓手,阴霾驱散见天晴
11月14日的资金发还仪式上,受害人杨某、郑某等人激动不已。他们纷纷表示:“感谢公安机关的及时介入和辛勤付出,为他们挽回了经济损失,那可是他们的血汗钱!”同时,他们也表示将以此次事件为鉴,增强防范意识,避免再次上当受骗。
三里桥街派出所副所长张运华在仪式上表示:“打击犯罪、保护群众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所在。他们将一如既往地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此次案件的成功侦破和被骗资金的顺利发还,不仅彰显了公安机关的执法能力和水平,更体现了公安机关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和责任担当。在未来的工作中,三里桥街派出所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切实履行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职责使命。
同时,民警提醒广大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大家要时刻保持警惕,增强防范意识,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的承诺和诱惑。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求法律帮助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转自:武汉长江新区分局
通讯员:潘鹤天
来源: 平安武汉
林地转让协议书范本 简单
来源:平安武汉
“我真是太感谢公安民警了,如果没有你们,我的钱都没有办法追回来。”
12月11日上午9时许
武汉市公安局
武汉长江新区分局三里桥街派出所内
随着办案民警将沉甸甸的97万元现金
逐一交到杨某、郑某等
4名受害人手中
这起历时近一年的
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诈骗案件
终于成功告破
01
贪心作祟入陷阱,美梦破碎泪满襟
时间回溯到2023年12月,当时的钱某在朋友圈内散布虚假消息,声称自己神通广大,能够拿下汉口北地区一块占地142亩的土地。这一诱人的消息立刻吸引了杨某、郑某等四人的注意。他们四人怀揣着对土地的无限憧憬和对钱某“神通广大”的信任,决定与钱某接触,希望能利用这块土地来实现自己的梦想。
然而,钱某却利用他们的信任和期望,精心编织了一个巨大的谎言网。他声称拿下这块土地需要前期的活动经费和跑关系费用,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由杨某、郑某等4人共同出资51.12万元,作为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前期费用。2024年1月下旬,4名受害人满怀期待地将这笔对他们来说并不小的巨款分别汇入钱某的银行卡。
钱某在收到钱后,却并未按照承诺去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事宜。而是将一部分钱款悄悄转给了自己的儿子和老婆,剩余部分则被他肆意挥霍。那块他们梦寐以求的142亩土地,最终被某地产公司成功购买,并开始进场施工了。
直到此时,杨某、郑某等4名受害人才如梦初醒,意识到自己上当受骗。他们多次找到钱某要求退钱,但钱某却像泥鳅一样狡猾,以各种理由推脱,甚至编造谎言称已经将钱送给了某地产公司的领导。面对钱某的百般狡辩和推诿,4名受害人无奈之下,只能怀着沉重的心情选择报警。
02
刑侦精锐追赃款,抽丝剥茧不停歇
接到报案后,分局刑侦大队高度重视立即抽调民警李龙与三里所副所长张运华、民警田念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办案民警们不畏艰难、连续奋战,通过调取银行流水、询问证人、走访调查等多种手段,逐步揭开了钱某诈骗的真相。
调查发现,钱某在收到受害人的钱款后,并未用于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事宜,而是将部分钱款转移给了家人,剩余部分则被他用于个人开销和挥霍。同时,某地产公司的管理人员也表示,他们从未委托任何人进行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也没有与钱某有过任何接洽。
在掌握了充分证据后,办案民警依法对钱某进行了传唤。面对民警的讯问,钱某最初还试图狡辩,但在铁证面前,他最终像泄了气的皮球一样,不得不承认了自己的诈骗行为。
随着案件的深入调查,办案民警还发现了一个更加令人震惊的事实:钱某还以同样的手段,谎称可以在东湖磨山拿地,向杨某、郑某等4名受害人诈骗了45.88万元。这两次诈骗涉案金额共计97万元,数额之大,令人咋舌。
03
巨资重回百姓手,阴霾驱散见天晴
11月14日的资金发还仪式上,受害人杨某、郑某等人激动不已。他们纷纷表示:“感谢公安机关的及时介入和辛勤付出,为他们挽回了经济损失,那可是他们的血汗钱!”同时,他们也表示将以此次事件为鉴,增强防范意识,避免再次上当受骗。
三里桥街派出所副所长张运华在仪式上表示:“打击犯罪、保护群众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所在。他们将一如既往地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此次案件的成功侦破和被骗资金的顺利发还,不仅彰显了公安机关的执法能力和水平,更体现了公安机关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和责任担当。在未来的工作中,三里桥街派出所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切实履行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职责使命。
同时,民警提醒广大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大家要时刻保持警惕,增强防范意识,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的承诺和诱惑。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求法律帮助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素材来源:武汉长江新区分局
通讯员:潘鹤天
林地转让合同书样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家庭承包林地的承包方转让林地承包经营权未经发包方同意,或者受让方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方主张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家庭承包林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的规定。
【目录】一、林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易方式
(一)集体林地流转的政策变迁
(二)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经营权的不同流转方式
二、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有效要件
(一)主体要件:受让方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
(二)程序要件:须经林地发包方同意
(三)但书规定: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
1、法定理由的认定
2、拖延表态的认定
三、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中无效行为的转化
(一)无效法律行为转化的原理
(二)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向林地经营权流转的转化
【条文理解】根据“三权分置”改革的制度设计及修正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家庭承包中的特有概念,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权利为土地经营权;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出于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的目的,2018年《农村土地承包法》区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不同交易方式,前者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后者则为土地经营权流转。
一、林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易方式(一)集体林地流转的政策变迁农村集体林地交易受到的限制较多,但中央政策鼓励依法有序流转以保障农户的收益权和处置权,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从我国集体林地流转的政策变迁来看,先后有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等不同方式,
2001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下发《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发(2001〕18号),指出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允许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是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符合党的一贯政策,明确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要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进行,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强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享有的法定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剥夺。
2008年6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规定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
2008年10月15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提出要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2014年11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人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流转优先权,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原则上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且需经发包方同意。
2016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提出,在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过程中,要充分维护承包农户使用、流转、抵押、退出承包地等各项权能。承包农户有权占有、使用承包地,依法依规建设必要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并获得收益;有权通过转让、互换、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地并获得收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限制其流转土地;有权依法依规就承包土地经营权设定抵押、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具备条件的可以因保护承包地获得相关补贴;承包土地被征收的,承包农户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符合条件的有权获得社会保障费用等;不得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同时,要依法维护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所需的各项权利,使土地资源得到更有效合理的利用。经营主体有权使用流转土地自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获得相应收益,经承包农户同意,可依法依规改良土壤、提升地力,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依照流转合同约定获得合理补偿,有权在流转合同到期后按照同等条件优先续租承包土地;经营主体再流转土地经营权或依法依规设定抵押,须经承包农户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并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流转土地被征收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按照流转合同约定确定其归属;支持新型经营主体提升地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依法依规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鼓励采用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等多种经营方式,探索更多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有效途径。
(二)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经营权的不同流转方式《民法典》第330条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森林法》第17条规定,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根据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要求,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土地承包权的前提,农户享有承包经营权是集体所有的具体实现形式;在土地流转中,农户承包经营权派生出土地经营权。虽然土地经营权是由土地承包经营权派生而出,但两者的流转方式有所不同。
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其流转限于转让、互换两种方式。
《民法典》第334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7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民法典》及2018年修正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没有再采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表述,而将之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流转”一词仅在土地经营权交易的场合中使用。
林地经营权作为林地流转中从承包经营权派生而出的权利,其流转方式包括出租(转包)、人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
《民法典》在第339条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中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在第342条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中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7条第1款规定,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二、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有效要件《森林法》第17条规定,集体林地的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人股、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第18条规定,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4条明确,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从该法的规定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和转让虽均系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之间进行,但互换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内容、位置的调整,而转让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变更和原承包关系的终止。林地承包经营权是林农的基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为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避免出现因无限制地转让而造成农村土地集中于少部分人的圈地情况发生,需要对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条件加以必要限制。本条解释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家庭承包林地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规则予以了细化。
(一)主体要件:受让方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是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其基础是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在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体制和“三权分置”模式下,土地承包经营权被赋予强烈的身份属性,其性质属于成员权范畴,只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可以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
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明确,承包农户转让土地承包权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并经农民集体同意;农村集体土地由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家庭承包,不论经营权如何流转,集体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民家庭。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都不能非法剥夺和限制农户的土地承包权。
2018年《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时,对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规则做了两个方面的改动。一是删除了原第41条对转让方的条件限制,即“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是否转让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自主决定。二是将受让方由“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缩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进而形成了现在的第34条,户”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中的受让方提出了严格的身份要求,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要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流转土地的,应当依法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进行,以确保土地承包权稳定在农户手中。
修正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4条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受让方须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的限制,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依据该法第5条第1款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以及第16条第1款关于“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的规定,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系村民的法定成员权,法律对作为承包方农户的身份进行了明确限定。违反前述规定,将承包地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将实质减少村集体的承包地,影响村民成员权的行使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本条解释据此明确,家庭承包林地的承包方转让林地承包经营权时,受让方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对其有关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将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不能发生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法律后果,该处分行为当属无效。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的区分原则,处分行为无效并不当然否定合同效力,受让人因不符合身份要件而无法实际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其与转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合同责任解决。合同双方对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和责任。
(二)程序要件:须经林地发包方同意林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和转让,相同点在于均需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之间进行,不同点在于互换仅需向发包方备案即可,而转让则须经发包方同意。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对承包地具有发包、调整、监督、收回等各项权利。对于农户将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的行为,发包方有权利进行监督,特别是如转让后涉及征收征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毁林开垦等情况而引发纠纷时,发包方的审查监督将为相关事实查明产生积极作用。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法律后果,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4条规定,系由受让的农户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可见,林地承包权转让的实质是承包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转让完成后,原林地承包方退出合同关系,由受让方替代其法律地位。《民法典》第55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发包方同意因涉及林地的处分权问题,而成为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效力要件。《农村土地承包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
本条解释起草过程中,有意见认为,未经发包方同意的转让合同即为无效过于绝对,应与《民法典》第597条关于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保持一致。未经发包方同意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只要不存在《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在转让双方之间应是有效的;一方不行或者不能履行,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然而,该转让合同如未经发包方同意,对发包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发生重新确立承包关系的法律后果。受让方主张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发包方同意的判定。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4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后,受让方与发包方确立新的土地承包关系。一方面,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方与发包方重新签订林地承包合同,当然说明发包方已经同意转让。另一方面,林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而用益物权的后续转让一般无须受让人与原出让人重新确立新的基础交易关系。如采矿权人转让采矿权后,受让人无须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重新签订新的采矿权出让合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只需就是否同意授予受让人采矿权进行审批即可。故此,发包方同意有多种方式,既可以明确表示同意,也可以以行为表示同意:既可以事先同意,也可以事后追认,具体由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案件具体情况予以判定。
(三)但书规定: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林地承包方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依法转让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7条的规定,发包方有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的,承包方有权请求其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条解释的但书规定沿用了《农村土地承包司法解释》第13条中的表述,主要是对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中程序要件的限制,
1、法定理由的认定从鼓励流转、促进森林资源物尽其用的角度考虑,应当对发包方的林地所有权在流转中的权能进行一定限制,其不同意承包方转让林地承包经营权的,须有法定的理由。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8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虽然该条规制的是土地经营权,但其是在2009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原则规定的基础上修订而来。结合前述规定及《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其他相关规定,发包方不同意承包方转让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违反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作为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之一,本质上为合同行为,遵循《民法典》有关自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等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则,以及合同编关于交易行为的一般规定。对于违反依法、自、有偿原则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行为,发包方有权拒绝同意。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违反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的,依据《民法典》第153条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之规定,属于无效行为。
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违反有偿原则的,依据《民法典》第151条关于“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之规定,可依法予以撤销。
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违反自愿原则的,依据《民法典》第150条关于“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之规定,属于可撤销行为,但林地承包有其特殊性。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60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该互换、转让或者流转无效;第57条、第65条对发包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强迫或者阻碍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据此,强迫进行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行为,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行为,而非由当事人自主行使撤销权。
(2)擅自改变林地的所有权性质或者林业用途。
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在基本原则中指出,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
《土地管理法》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3条规定,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人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森林法》的规定更为细致,该法第14条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第15条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第68条规定,破坏森林资源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侵权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第7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还需要遵守国家关于公益林保护的规定可见,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的性质和林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林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是法律关于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明确要求。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中,如违反前述规定,发包方应当依法纠正并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3)转让期限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期限性。
《民法典》第332条第1款明确,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1条在前述规定的基础上,于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30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延长,涉及新一轮的承包方案确定,应当依法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故此,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转让林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如若超过剩余承包期,而发包方同意的,应当履行或补正民主议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方可办理。
(4)受让方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农户。
如前所述,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主体要件是受让方须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据此,发包方必然要对受让人的集体成员身份及是否具备相应的农业经营能力等进行审查。不符合前述条件的,发包方可以依法不同意该林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2、拖延表态的认定实践中,发包方阻碍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既可能采取无法定理由明确拒绝同意的积极行为方式,也可能采取无故拖延表态的消极行为方式基于消极行为在法律上的举证和认定困难,本条解释起草过程中,原拟设定一个时间限制做为合理的同意期,超过此期限仍不表态同意的,视为同意转让。根据征求意见情况,经研究,本条但书规定中删除了有关同意期的规定,其考虑在于:一是在未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由司法解释规定发包方的同意期及默示视为同意,缺乏上位法及法理依据;二是当前我国农村地区存在发展差异较大、信息不对称的现实情况,设定1个月或者更长的固定期限,其合理性值得商榷;三是不明确时间限制,可以为法官结合个案情况进行裁量预留空间。
三、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中无效行为的转化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因涉及稳定承包权问题,受到主体要件和程序要件的双重限制,受让方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转让未经发包方同意的,该转让行为不能发生林地承包经营权变动的物权效力。而林地经营权流转则无前述限制,从放活经营权、鼓励交易角度出发,可以根据“无效法律行为的转化”原理,给予不符合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法定要件的当事人一定救济途径,尽可能促成相关流转合同的有效和履行。
(一)无效法律行为转化的原理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是对合同效力进行控制的规则之一,但不是有关合同效力判断的全部规则,其与效力待定、未生效、可撤销以及其他合同无效规定之间属于并列而非包含关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只是指不发生当事人希望发生的法律后果,即造成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规定的产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意图不能得以实现,但并不是不发生任何法律后果。如果一个完全无效的法律行为具备另一法律行为的要件,而且当事人知道此行为无效也愿意另一行为有效的,则可以作为另一法律行为而生效。像这样把一个无效的法律行为转变为一个有效的行为,称为无效法律行为的转化。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均认可无效法律行为的转化。
(二)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向林地经营权流转的转化《意大利民法典》第1424条规定,如果当事人知道契约无效,在当事人力求达到的目的时,则应当推定使无效契约得以产生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在内的另一个契约的效力是当事人所希望的。
《德国民法典》第140条规定,无效的法律行为若具备另一法律行为的要件,并可认定当事人如知其无效即有意为此另一法律行为者,则此一法律行为为有效。
林地经营权流转的法律要件与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有所不同,整体上更为宽松。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家庭承包林地的林地经营权流转有两个要件:
一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二是向发包方备案。家庭承包林地的林地经营权再流转时,除前述两个要件外,还需要经承包方书面同意。
从放活经营权、鼓励交易角度出发,如果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不符合法定要件,尤其是法律关于受让方须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农户的主体限制,而合同当事人请求按照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实践中,许多农户不清楚集体林地流转的政策法律变迁,仍以为林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进行转让,其签订的合同虽然名为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但实为林地经营权流转。此时双方可以按照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及其法定要件继续履行,而不宜轻易否定流转行为的效力。
【法条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
第三百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三百三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六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第三十四条 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第六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该互换、转让或者流转无效。
第六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变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干涉承包经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经营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
第十四条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森林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履行国有森林资源所有者职责。
第十五条 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
第十七条 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以下简称集体林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人股、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9 日修正)
第十三条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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