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述
2017年8月22日,甲国际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某会务通系统一期开发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按照合同及合同附件要求为甲国际公司开发某会务通系统,自收到首付款之日起3个自然月内交付完成。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若因为乙公司原因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完成,应按合同总价值1%/天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为合同总额。
甲国际公司认为,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会务通软件开发,经催告后仍未完成,导致甲国际公司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符合约定解除的相关条件,并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遂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就此事件,甲国际公司委托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张红霞律师代理。
法院认为
因乙公司未全面履行已方义务导致涉案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涉案合同已于2019年5月27日解除,甲国际公司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故其要求乙公司返还已支付的合同款项7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甲国际公司主张的违约金问题,《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案中,依据涉案合同有关违约金的约定,乙公司应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进度将系统交付验收并交付使用,否则甲国际公司可向其主张以涉案合同总金额110000元为最高违约金,现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因乙公司的原因在涉案合同约定的截止日期之后较长时间内仍然没有完成软件开发工作,并提交合格的涉案软件予以验收通过,已构成违约行为,甲国际公司根据涉案合同有关约定主张乙公司应支付违约金11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子以支持。
律师评析
上述案件所涉及的合同,盖有双方的公章,并有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可以推定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己方义务,并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解除的条件,乙公司远超出约定的工期,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甲国际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此外,合同中还约定了违约金,最高赔偿金额为本合同总金额。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乙公司远超出约定的工期,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了违约行为。
通过上述案件,提醒了我们签署合同后要按时履行合同,否则不仅给别人造成损失,还会使得自己面临赔偿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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