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死亡后,被代持股权如何继承,隐名股东可以表决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吕凯涵

隐名股东死亡后,被代持的股权如何继承?

• 案例简介:

李总是个精明的商人,眼光也不错,好几年前就看好一个新能源项目,并请到曾经是大学教授的高级工程师主攻技术,因为缺点资金,又邀请了对这个项目感兴趣的朋友王总入股合作,三方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新能源公司,李总占股50%,工程师和王总各占股25%,王总不参与公司管理,觉得做登记的股东有很多工商银行等麻烦事儿,所以和李总一商量,王总的25%股份就由李总代持着,双方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

公司干得风生水起,每年都有分红,没想到王总却突发脑溢血去世了,家人整理遗物时发现了股权代持协议,于是找到李总,要求继承公司股东身份做股东。李总认可股权代持协议,却不同意王总家人都来继承公司股东身份,登记为公司股东。协商未果,于是王总家人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公司股东身份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那么王总家人的诉请可以得到支持吗?

• 知识点梳理: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律师解读:

首先,李总认可《股权代持协议》,也就是股权代持的事实是被确认的,被代持的股份是王总的合法遗产,可以继承,但是,继承人否能通过继承直接成为公司的显名股东呢?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规定,王总作为实际出资人,从隐名到显名需征得其他半数以上股东同意方可变更登记,其继承人也是如此,案中的王总家人要成为公司登记的显名股东,需经过公司其他两位股东同意,显然案中的李总并不同意,最后,法院确认了几位继承人为公司的隐名股东。

这里的区别在于,隐名股东只能间接的享有股权的投资收益,不能直接享有股东权益,比如表决权,无法参与管理。

• 方案建议:

被代持的股权,是十分隐蔽的财产信息,作为隐名股东,建议平时留存好代持协议、股权投资的转账记录、分红信息等文件,便于后人能及时发现,在自己发生不测时后人有依据主张。从整个财富传承的角度,律师也建议企业家朋友能定期整理财产清单,将财产进行罗列,避免遗漏隐性财产。

虽然继承人可以继承被代持的股份,但要成为显名股东获得完整的股东权利并不那么容易,所以,建议企业家朋友,在投资的时候,就在代持协议上注明合法继承人可以要求显名登记的条款,有条件的,同时获得其他股东同意合法继承人成为显名股东的同意书。这样,后人在继承财产时有一定的主动权,避免自己多年的努力付诸东流。

• 案例小结:

今天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被代持的股权在继承人继承时,显名需征得过半数股东的同意,所在具备显名条件时应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不便办理变更登记的,也应留存完整的代持相关文件,有备无患。

李金涛婚姻家事律师团队由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李金涛、吴艳两位高级合伙人律师创设,团队由多名资深律师、专职律师组成,专注于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研究与实务。团队擅长处理婚恋、同居、离婚、子女抚养、亲子关系、析产、遗产继承等争议解决,提供婚前(婚内)财产协议、赠与、遗嘱、意定监护协议、养老协议等文书草拟和签订指导,有丰富的疑难复杂家事案件和项目处理经验。工作语言为中文、英语、韩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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