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代持纠纷类型
1、股东资格认定,隐名股东要求显名。
2、股权代持协议效力,协议是否有效,是否可以按照协议主张相关权利。
3、行使股东权利,隐名股东主张相关股东权利、分红权、知情权等。
4、公司债务承担,涉及公司债权人、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之间纠纷。
5、善意第三人保护,名义股东将股权以转让或抵押等方式给第三人引发纠纷。
6、投资资金性质,是借款、投资款还是其他。
二、代持股纠纷的法律风险管控
1、股东资格认定
隐名股东要求显名时,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建议:在与名义股东签订《代持股协议》的时候,要明确写明隐名股东在一定条件下显名的权利,其他股东对此同意,同时其他股东和公司在该协议签字盖章。
2、隐名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隐名股东在想要了解公司情况的时候,往往因为不是股东而被拒绝,从而发生法律纠纷,最主要的知情权等。
建议:在与名义股东签订《代持股协议》的时候,要写明隐名股东有在一定条件下行使股东部分权力的权利,其他股东对此同意,同时其他股东和公司在该协议签字盖章。
3、名义股东想要退出公司
若公司经营状况不好,会导致名义股东承担各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如上述关于纠纷类型所列,故名义股东不再愿意代持实际投资人的股份。看似名义股东可以随时解除《代持股协议》,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其他过半数股东不同意情况发生,就会导致名义股东无法退出。
建议:在与实际投资人签订《代持股协议》的时候,要明确写明名义股东在一定条件下有退出公司的权利,其他股东对此同意,同时让其他股东和公司在该协议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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