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稀释比例计算公式,股权稀释是好事还是坏事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汤然

股权稀释比例计算公式,股权稀释是好事还是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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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稀释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股权稀释?

股权稀释,有两个层面上的理解。

一是企业增发股份,导致原持股股东手里的股份占比降低,股权被稀释,原持股股东一般指的就是创始人团队。
例如,一家创业公司有两个创始人,小王持有60%股权,小李持有40%股权。公司在天使轮融资1000万,给到投资人10%的股权。那么融资后,小王的股权就变成了60%*90%=,54%,小李的股权就变成了40%*90%=36%,被稀释的就是投资人拿走的那部分。

二是当公司追加投资时,后期投资者的股票价格低于前期投资者,或者产生配股,转增红股而没有相应的资产注入时,前期投资者的股票所包含的资产值就被稀释了。

对于企业来说,在融资扩大的发展过程中,股权稀释是必须的,合理的进行股权稀释,也能实现股东和企业的双赢。

对于创始人来说,股权稀释意味着投票权比例的减少,但是持有股权的价值在稀释前后是否减少,关键取决于稀释前后公司价值的变化。

“股权稀释”如何合理进行?

首先,公司向外融资,创业者要有一定的原则,坚持一定的控制权。特别是前期,创始人对公司要有绝对控制权。

从有律服务过的项目经验来看,一般来说在天使轮,尽管股权比例与投资方的项目估值以及投资额挂钩,但是创业者不宜出让过多的股权,一般应保持在10%左右。

其次,对于股权分配的设计,要考虑到后期进行股权激励以及后续新投资人加入的股权需求,综合考虑来确定股权分配的比例。

股权稀释有什么正面效应?

对内,股权可以用来激励核心员工,对外,可以用来换取投资人的资金。

举个例子,假设公司初期估值1000万元,创始人有100%的股权,那么这些股权就值1000万元;

◆如果稀释20%的股份给到员工,做好股权激励,提高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那么如果公司的业绩提高了,公司的估值也就相应提高。假设提高到估值5000万,那么创始人手里剩下的80%股权就价值4000万,同时员工们也分到了1000万。

◆如果稀释20%的股权给到投资人,投资人以5000万元的估值,投资1000万元,占有20%的股权,公司获得资金,同时创始人股权的价值也就相应提高。

如果能做到股权分配合理,公司业绩做起来了,即使股权稀释,也会达到双赢的效果。

如何减少股权稀释带来的负面影响?

对于创业者来说,股权稀释带来的后果就是投票权比例缩小,后期甚至会慢慢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

从服务过的项目经验来看,有律建议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保障控制权。

一、委托投票权

这是指公司部分股东通过协议约定,将其投票权委托给其他特定股东(如创始股东)行使。

如果投资人拒绝在有限合伙企业持股,那么可以让他们把投票权以书面形式委托给创始股东,收益权仍归投资人,同时提升创始人的控制权比例。

比如京东,根据京东的招股书,在京东发行上市前,京东有11家投资人将其投票权委托给了刘强东行使。刘强东只持股20%左右,但是通过老虎基金、高瓴资本、今日资本以及腾讯等投资人的投票权委托,掌控了京东上市前过半数的投票权。

二、一致行动人

这是指通过协议约定,公司部分股东就特定事项采取一致行动。在投资人拒绝委托投票权的情况下,创始股东之间,或者也可以加上投资人,就可以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

在股东会上,行使股东权利时,签了协议的股东就可以做出相同的意见,来加大创始股东的投票权比例,从而巩固在公司的控制地位。

三、通过有限合伙持股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承担管理职能,而有限合伙人只是作为出资方,不参与企业管理。

采用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新增股东的持股平台,由创始人担任普通合伙人,掌握合伙企业的控制权,同时股东不直接持有公司股权,而是把股东放在有限合伙里面,股东通过间接有限合伙间接持有股权。

这样的方式,创始人可以掌握控制权,分红则是按照每个人的出资比例来分,就可以很好的解决控制权和收益权的平衡。

股权稀释后,创始人丢失控制权的后果?
2001年,新浪在美国上市的第二年,其创始人王志东被赶出董事会,失去对新浪的控制权;2010年,1号店以80%股权为代价从平安融资8000万元。后来,平安又将1号店控股权转让给了沃尔玛,最终沃尔玛全资控股1号店,于刚离开;2015年,俏江南创始人张兰被扫地出门;2016年,万科股权大战,创始人王石早在1988年就放弃了个人股权,因此当宝能一举成为最大股东,王石面临出局万科的窘境。

总的来说,股权稀释,最好的局面是达到股东与企业的双赢,但如果这个过程中,没有把握好度,随着不断稀释,创业者逐渐丧失了控制权,最终很有可能向上述案例一样,被淘汰出局。

股权稀释怎么操作


简介: 一家初创公司,从员工持股到天使轮融资,到A轮B轮C轮融资,最后到IPO从二级市场融资,股权稀释的全过程


1,公司创业阶段


一家新公司创业,需要投资200万。

创始人出资140万,股权占70%;合伙人出资60万,股权占30%,这便是公司创业资本的雏形。

2,老员工期权

招募初始员工,给初始的核心员工许诺期权。

创始人合伙人初始股权稀释0.9,释放出10%的股权给初始员工作为期权。

比如资本市场给此规模类型公司估值1000万,创始人占63%,合伙人占27%,稀释出的100万股权估值(10%)发给老员工,当然这是期权,不能马上套现。

3,天使轮融资

公司拿出产品概念或者雏形,拿给资本市场对企业重新估值,进行天使轮融资。

创始人合伙人员工的股权被稀释0.8,释放出20%的股权给天使轮的创投公司。

比如资本重估后,这时公司值3000万,创始人股权稀释为50.4%,合伙人股权稀释为20.8%,老员工的期权稀释为8%。

释放出的20%,刚好是600万,由天使轮的创投公司来出,企业获得天使轮的600万融资。


4,A轮融资

项目进入正轨,企业跑通了从商品(可以是虚拟产品)到用户需求的价值链,企业再次拿到资本市场进行价值重估。

当企业能估值1个亿,就可以释放10%的股权给A轮的创投公司。

创始人、合伙人、员工、天使轮的股权各被稀释0.9,

此时公司估值了1个亿,创始人股权稀释为45.36%,合伙人稀释为19.4%,员工期权稀释为 7.2%,天使轮股权稀释为18%

释放出的10%,刚好是1000万,由A轮创投公司来出,企业获得了A轮的1000万融资


5,B轮融资

企业的商业模式有了初步的验证,市场反响不错,企业又一次拿到资本市场进行价值重估。

当企业能估值10个亿,就可以再次释放10%的股权给B轮的创投公司买单。

创始人、合伙人、员工、天使轮、A轮的股权各被稀释0.9,

此时公司估值了10个亿,创始人股权稀释为40.82%,合伙人稀释为17.5%,员工期权稀释为 6.48%,天使轮股权稀释为16.2%,A轮股权稀释为9%

这次释放出10%股权,对应价值是1个亿万,由B轮创投公司买单(不一定是一家,一般是几家联合),

于是,企业获得了B轮的1个亿融资。


6,C轮融资

企业有了稳定的商业模式,急需资金把这种商业模式复制扩大到祖国各地去,先入为主抢占市场。

企业需要再次融资,交给资本市场估价。

当企业能估值30个亿,就可以再释放10%的股权给C轮的创投公司,从而拿到3个亿的融资。

创始人、合伙人、员工、天使轮的股权再次各被稀释0.9,

此时的公司估值为30个亿,创始人股权稀释为36.74%,合伙人稀释为15.75%,老员工期权稀释为 5.83%,天使轮股东稀释为14.58%,A轮股东稀释为8.1%,B轮股东稀释为9%,

这次释放出的10%,刚好是3个亿,由C轮创投公司来买单。

于是,企业获得了C轮的3个亿的融资。


7,IPO融资

商业模式非常成熟,在全国各地都有市场,企业年营业收入保持2位数增长,财务报表很和谐。

OK,这个阶段就可以IPO了,再融最大的一笔。

企业开始宣传、路演,让资本市场重新估值,为了拿到一个更高的新估值,企业开始抛出各种闻所未闻的“新概念”进行造势。

最终企业IPO被资本市场估值为100亿,上市需要拿出25%的股权给公众投资人,于是企业就可以拿到25亿的融资。

(机构辅导、I路演、造势都要花钱,从这25亿里扣,企业能拿到20-22亿)

这时,创始人、合伙人、员工、天使轮、A轮 B轮 C轮的股权各被稀释0.75,

此时的公司IPO估值了100亿,创始人股权稀释为27.6%,合伙人稀释为11.81%,老员工期权稀释为 4.37%,天使轮股权稀释为10.94%,A轮股东稀释为6.08%,B轮股东稀释为6.75,C轮股东稀释为7.5%

IPO放出的25%,刚好是25亿元,由二级市场公共投资人买单,包括机构认购和散户认购。


于是,企业宣布上市成功,公司估值100亿,拿到25亿的融资

这时候,天使轮 A轮B轮C轮的股东就可以在二级市场逐步套现离开了。

这个时候,公司创始人27.6%的股权,对应的市场价值是27.6个亿(解禁后才可以套现)。

这就是创始人从140万借款起家,翻几十倍、几百倍到身价27.6亿的资本秘密。

股权稀释对于公司创始人而言


在创业的浪潮中,创始人常面临一个两难困境:既要引入资本加速发展,又需警惕股权被过度稀释或遭遇恶意并购的风险。反稀释条款的设计,正是平衡这一矛盾的关键工具。它不仅是法律文本中的技术性条款,更是创始人守护控制权的战略防线。以下从法律解析、风险防范到策略建议,为创业者提供系统性解决方案。

反稀释条款的法律本质:优先股的防护盾

反稀释条款(anti-dilution provision),俗称“防摊薄协议”,是优先股投资协议中的核心条款之一。其作用类似于“价格保护机制”:当公司后续以更低估值融资时,早期投资人的股份比例或成本价可自动调整,避免其股权价值被稀释。例如,若A轮投资人以10元/股入股,而B轮估值跌至5元/股,反稀释条款可能通过“加权平均”或“完全棘轮”等计算方式,补偿A轮投资人的股份差额。

但条款的设计细节决定成败。完全棘轮条款对创始人最苛刻——新融资估值一旦低于前轮,早期投资人股份将直接按新估值重置,可能导致创始人股权比例断崖式下跌;而加权平均条款则相对温和,仅按新老估值加权调整股份,类似“缓冲垫”作用。创始人需在谈判中争取后者,或设定估值下降的触发阈值。

恶意并购的隐蔽威胁:从“摘桃子”到敌意收购

资本市场的博弈中,投资人可能通过结构性手段变相“摘桃子”。例如,利用反稀释条款的极端条款,在后续融资中大幅增持股份,逐步架空创始人;或联合其他股东发起恶意并购(hostile takeover)——即未经管理层同意强行收购控制权,常见手段包括要约收购、代理权争夺等。

防范此类风险需双管齐下:

掌握主动权:在条款中限定反稀释调整的上限,如设置“最多稀释至X%”的保底条款;同时通过董事会席位设计、一票否决权等,保留对重大决策的控制力。构建信息防火墙:定期通过独立第三方评估公司价值,避免因估值被低估而触发恶意收购。例如,某科技公司在B轮融资前聘请专业机构出具估值报告,提前堵住了投资人以“估值跳水”为由要求股份重置的漏洞。

策略建议:从条款设计到动态防御

分层设计反稀释条款

对早期融资,可接受部分反稀释保护,但需明确排除以下场景:员工期权池增发、战略合作导致的低价增资等。例如,协议中可约定“仅当融资估值较前轮下降超20%时触发调整”,避免轻微波动引发连锁反应。

动态股权架构:时间锁与阶梯式释放

引入“时间锁”机制,规定投资人的反稀释权利随上市进程逐步失效。例如,约定“IPO申报后自动终止反稀释条款”。同时,创始人可设置阶梯式股权释放计划,如“连续3年营收增长超30%则恢复部分被稀释股份”,将条款转化为业绩对赌工具。

恶意并购的反制工具箱

毒丸计划(Poison Pill):通过向现有股东发放低价认购权,稀释敌意收购方的股权比例。

白衣骑士(White Knight):提前与友好资本签订协议,在恶意收购时引入竞标方。

公司章程防御:规定收购超10%股份需董事会批准,或创始人股享有超级投票权。

终极防线:创始人认知升级

条款只是工具,真正的风险防范始于创始人的资本意识。定期与法律顾问复盘股权结构,参与行业联盟获取并购预警信息,甚至模拟恶意收购攻防演练,才能将被动应对转为主动布局。正如一位资深并购专家所言:“反稀释条款不是枷锁,而是创始人理解资本语言的必修课——既要读懂字面意思,更要洞察条款背后的权力图谱。”

在创业的长跑中,股权设计如同修筑护城河。反稀释条款的智慧,在于既让投资人安心注资,又不让创始人沦为资本的傀儡。平衡之道,尽在细节。

股权稀释意味着股比

股权稀释后老板还是老板?

法律暗藏三条“防丢权”金线


有限责任公司里有个永恒的难题:

钱进来了,权要不要交出去?

这给创始人留了道思考题

——如何在融资扩盘的同时,

握着方向盘的手不发抖。


股权结构是方向盘的第一道锁。

见过太多创业者股权被稀释后沦为高级打工仔,

现在法律允许的AB股,

可以允许出资比例和表决权比例不一致,

这就像给创始人配了方向盘助力系统。

哪怕出资比例被稀释到了30%,

照样能通过表决权掌握公司的战略方向。


董事会席位是藏在幕后的方向盘连杆。

新规明确允许通过章程约定董事提名权,

创始人团队完全可以在协议里写明占多数席位。


有个细节值得注意:

现在允许设置"观察员董事",

投资人派来的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却不能举手,

既满足了信息透明又避免了决策干扰,

相当于给方向盘加了层防误触保护膜。


股东协议里的金额限定条款最见功夫。

这不是简单的数字游戏,

而是给公司运营装上了智能刹车系统。


比如约定"单笔支出超过全年预算15%需要股东会表决",

既划清了日常经营和重大决策的边界,

又像车载雷达般实时预警风险。


最新司法解释特别强调这类条款的"合理性审查",

金额阈值既不能高得像摆设,

也不能低得让创始人束手束脚。


财务透明是方向盘的润滑剂。

新公司法要求的季度经营报告,

不再是冷冰冰的数字堆砌,

得让投资人看得懂业务脉络。


有个巧妙做法:

把关键业务指标和财务数据做成"红黄绿灯"仪表盘,

绿色区间创始人自主决策,

黄色启动风险提示,红色才需要共同商议。

这比单纯金额限定更符合现代企业治理逻辑。


竞业禁止条款如今是双向约束。

不仅创始人要守规矩,

投资人也得遵循"不越线"原则。

最近有投资人通过关联公司复制被投企业模式,

被判违规了,

这给创始人吃了定心丸

——方向盘的转动轨迹受法律保护。


知情权与决策权的平衡艺术,

新公司法给出了更精细的刻度。

创始人需要定期提供经过审计的"经营健康报告",

但无需事无巨细汇报日常运营。


站在新公司法的门槛上回望,

控制权之争的本质其实是信任构建。

金额限定不是冰冷的数字屏障,

而是量化的信任标尺;

表决权差异不是权力的傲慢,

而是责任的分级承载。


当法律既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又尊重企业家精神的核心价值,

这场关于方向盘的守护战,

终将在动态平衡中找到最优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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