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合同纠纷问题,物业合同纠纷最有效的处理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祁艺艺

物业合同纠纷问题

一则武汉合同案例,委托人与被告肖某某、胡某某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律师、被告肖某某到庭参加了庭审,被告胡某某经法院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该武汉合同案中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用。判两被告支付违约金500元。本武汉合同案的诉讼费用由其中的两被告进行承担。

该武汉合同案中原双方签订了一份武汉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该合同中约定了:原告为两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两被告应于每月10日前向原告缴纳本月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逾期缴纳的,按每日应缴费用0.05%标准缴纳滞纳金。该武汉合同签订了之后,原告按照约定为该案中两被告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提供后两被告却拒不支付管理费等全部费用。该武汉合同案中原告多次向其进行追讨都未成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法院判如所请。该武汉合同案中被告肖某某辩称:

一、原告没有按照约定进行物业服务,是他先有违约行为的。在进行经营活动的时候,有通过损害业主权益以此来获取收益的一个不正当行为。作为毛坯房,原告在装修期间不允许业主送货进入地下停车场,封死最后一公里,给业主增添巨大的搬运困难,被迫寻找搬运队搬运,为搬运队寻找利润空间。原告履行公共设施、环境卫生、交通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管理的义务时,不及时或不到位。被告的单元存在多项质量问题,无法完成业主提出的整改。

二、被告表示在原告纠正行为之前,自己是有权对物业服务提出的一切费用拒绝支付的。因原告不能适当履行物业服务义务,给被告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并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所以才停止缴纳物业管理费。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请求把整改不到位的费用先赔给被告方。

该武汉合同案中另一被告胡某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证的权利。

该武汉合同案中原告按照签订的合同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至今。两被告都是小区的业主之一,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条例》中的约定来享有相应的权利并且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所拖欠的款项未超出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答辩意见及所提供证据大部分均集中在房屋质量问题,因原告并非房屋的售卖方,故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违约责任不由原告承担。至于其他的服务问题,被告并未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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