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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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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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被告A公司经招投标承包了B政府的改造提升工程并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原告马某与被告A公司签订了《工程合作协议书》并实际进场施工。后原告马某主张已完成部分工程,但被告A公司和B政府未足额按进度支付工程款,现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支付欠付工程款150万元。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马某与被告A公司之间系“挂靠”还是“转包”法律关系。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一、原告马某与被告A公司之间签订的《工程合作协议书》的签订时间为2021年3月,而被告A公司中标时间为2021年7月,《工程合作协议书》的签订时间在前,且原告马某在该工程进行招投标之前就已进场施工;第二、双方之间签订的《工程合作协议书》中约定,工程由马某组织施工,负担盈亏,A公司仅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马某也并非A公司的职工。第三、结合原告马某起诉状中所陈述的“A公司未对涉案工程实际出资和管理”等事实与理由,结合被告A公司在庭审中所答辩的内容,以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案涉项目系原告马某借用A公司的资质进行施工。综上,应认定原告马某与A公司之间系“借用资质”的挂靠关系,双方之间签订的《工程合作协议书》无效。本案中,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发包人B政府明知原告马某的挂靠行为,故原告马某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B政府主张权利。由于被告A公司共收到B政府工程款150万元,在扣除相应比例的管理费及已付工程款后,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应向马某支付工程款29万元及利息。“挂靠”“转包”均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二者虽然在表现形式上有较高的相似性,但合同效力及责任承担方式有所不同,故在实践中区分二者具有重要意义。1.从介入工程的时间节点来看。挂靠关系中的挂靠人一般在招投标或磋商阶段就已参与,实务中有时会以被挂靠人的代理人或代表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转包关系中,转承包人承接工程的意愿一般是在总承包合同签订之后。审判实务中通常根据实际施工人(挂靠人)是否参与招投标和合同订立等缔约磋商阶段的活动及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加以判断。2.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来看。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实质性地主导工程项目运作的全过程,被挂靠人既没有施工的意图,也没有施工或管理的行为。而转包通常是在总承包人取得项目后将权利义务整体转让给转承包人,既可能是将工程整体转包,也可能是肢解分包。3.从对外经营的名义来看。挂靠经营中,挂靠人虽实际承担最终民事责任,但通常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而在转包情况下,转承包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经营并实际承担最终民事责任。在挂靠情形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一旦借用资质的事实成立就应直接认定为违法挂靠,挂靠合同无效;总包合同的效力,还需参考发包人对挂靠情形是否知情来分别确定。在转包情形中,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转包人与转承包人之间的转包合同无效;但由于转包行为发生在施工合同签订之后,故转包合同虽无效,但不影响总合同效力。1.挂靠。挂靠人系以被挂靠人名义订立和履行合同,可依照挂靠合同向被挂靠人主张。挂靠人能否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主要取决于发包人在缔约时对挂靠关系是否知情,如发包人知情,挂靠人基于事实关系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如发包人不知情,挂靠人则无法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2.转包。实际施工人作为合同的相对方,可向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发包人虽并非实际施工人的合同相对人,但实际施工人可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此处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多层)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综上,挂靠实质为借用资质的借名行为,而转包则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从事建筑工程行业的主体应遵守法律规范,杜绝挂靠和转包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以防止日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执行人借用案外人账户收款,法院能冻结收款账户吗?
加盖印有“不得用于合同签署”字样的项目部章,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两高”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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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网消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最新税务数据显示,2025年一季度,我国重点工程项目总体推进顺利,项目投资增长势头良好。

数据显示,2025年一季度,全国以项目方式申报工伤保险的工程项目数量累计3.9万个,同比增长9.4%;工程总造价金额累计1.9万亿元,同比增长4.8%。

分类型看,区域发展项目稳步提速。一季度,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战略稳步实施。其中,河北申报工程项目750个,同比增长21.2%;工程总造价约440亿元,同比增长6.8%。

粤港澳大湾区成为高质量发展示范地。其中,广东申报工程项目超4000个,同比增长5.6%;工程总造价约1900亿元,同比增长6.1%。

长三角地区申报工程项目数量近11000个,多个省际交通路线、省际合作园区建设进展顺利。

成渝地区申报工程项目超5000个,同比增长14.6%;工程总造价约2500亿元,同比增长11.1%。

同时,一批重大工程项目陆续开工。一季度,工程总造价超10亿元的重大项目共计182个,同比增长41.8%;工程总造价合计约3400亿元,同比增长39.1%。其中,交通运输项目位居首位。

此外,一批“小而美”项目纷纷落地。一季度,工程总造价低于500万元的项目共计约1.7万个,同比增长4.8%;工程总造价合计近280亿元,同比增长7.2%,工程项目大多惠及民生。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5月14日,走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星二场医院改造提升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工人们正各司其职、有序作业,现场一派繁忙景象。
该项目于2024年8月开工建设,总投资1400万元,主要建有3300平方米的医院门诊综合楼及其相关附属配套设施。
“新医院综合楼建成投入使用后,将新增手术室、妇产科、口腔科等科室,并新增大生化、血球分析等医疗设备,极大提升医院的服务能力,为职工群众的健康做好医疗服务保障。”红星二场医院院长孟凡强说。
“红星二场医院新建综合楼项目目前已经完成总工程量的85%,现在正进行主体装修、水电安装等工作,预计6月30日达到预验收条件;室外配套设施正进行基础钢筋绑扎,预计7月下旬达到预验收条件。”该项目负责人胡富强说。
同日,走进红星二场红星美庭养老院,工人们正进行养老院内部设施安装作业。据悉,该项目总投资300万元,于2024年3月开工建设,现已竣工验收完毕,目前正在进行养老院运营前内部适老化改造工作。
“养老院建筑面积2900余平方米,床位75张,预计6月初装修基本完工。目前已有23位老人完成预约入住登记。”该养老院副院长王玉琴说。
此项目投入使用后,将进一步完善并提高养老院饮食、洗护、康复、娱乐、安全等综合服务能力,有效提高辖区广大老年群体的养老生活质量,使老年人不仅老有所养,更老有所享。
近年来,红星二场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优先保障基本民生,持续加大投入力度,在加强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民生建设和解决职工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上精准发力,聚焦医疗升级、养老提质等领域,以看得见的建设成果,持续提升职工群众的幸福指数,让民生温度直抵民心深处。
“我们将加速推进教育、医疗、殡葬、养老等民生项目建设,在后续工程建设、验收、运营等工作上,严格把控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确保项目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力争早日投入使用,为职工群众提供更加优质、贴心的服务。”红星二场为民服务中心副主任夏云说。(李雪鹏 龙奇)
建设工程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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