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我的叔叔邢某有一个儿子,我的婶子很早就因病去世了,考虑到儿子的感受,叔叔一直没有再婚。2017年6月,小邢大学毕业,并在大学所在的C市找了一份工作,还谈了一个女朋友。叔叔想早些为儿子准备婚房,便将自己居住的房子抵押给了赵某,借款40万元为儿子的新房付了首付。随后,叔叔去外地出差,之后便没有了消息。两年过后,小邢向法院申请宣告父亲失踪。赵某得知邢叔叔失踪的消息后,找到小邢,并向小邢出示了当年其叔叔与他签订的抵押合同,要求小邢替他的父亲履行这份合同。小邢却说这份合同是父亲签订的,现在父亲已经失踪了,这笔债务跟自己没有任何关系。请问,在邢叔叔被宣告失踪后,房产抵押合同还要继续履行吗?
律师答疑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抵押人死亡、依法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时,其房地产合法继承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抵押合同。”我们知道如果一个自然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失踪后,没有合法继承人或其他权利义务的代受人,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其权利义务就随之灭失。若该自然人有合法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的,则其应当在该自然人财产范围内代其履行义务。这是出于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否则一旦行为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即可使其权利义务灭失,难免会出现行为人为逃避债务而“假死”“假失踪”的现象,从而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因此,在您咨询的案例中,您的叔叔邢某在被宣告失踪后,其权利义务应当由自己的儿子小邢代为处理,而其与赵某订立的抵押合同,也应当由小邢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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