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中哪些不予备案,不予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知识产权 编辑:袁宸

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中哪些不予备案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存在以下情形时,将不予备案:

(一)专利权已经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因为专利权一旦终止或无效,该专利便不再受法律保护,基于此专利签订的实施许可合同也就失去了基础,无法予以备案。

(二)许可人不是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有权授予许可的其他权利人。许可人必须具备合法的授权资格,若主体不适格,所签订的许可合同无法得到认可,不能进行备案。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符合相关规定。例如,合同条款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这类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备案。

(四)实施许可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部分许可内容无意义,也不符合备案要求。

(五)共有专利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这种情况下,合同的订立可能损害其他共有人的权益,所以不予备案。

二、不予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是保障质押双方权益的重要程序,存在一些不予办理登记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质押合同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例如,合同条款不明确、不完整,对质押的专利权范围、质押期限、双方权利义务等关键内容约定不清,无法保障登记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二)出质人并非合法的专利权人。若出质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证明其对该专利权享有处分权,登记机关将不予办理登记。比如,存在专利权归属争议,尚未明确真正的权利人时,不能进行质押合同登记。

(三)质押的专利权存在法律纠纷或权利受限情况。如该专利权正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或者已被依法采取保全措施、被法院查封等,其权利状态不稳定,不适合进行质押登记。

(四)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格式。缺少必要的证明材料、申请书填写不规范等,都会导致登记申请无法通过。

三、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应承担什么责任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需承担相应责任,具体如下:

对于转让方而言:

(一)若未按约定转让专利申请权,例如擅自将专利申请权再次转让给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若给受让方造成损失,还需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二)若隐瞒与专利申请权有关的重要事实,如该申请权存在权利瑕疵等,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转让方返还转让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对于受让方而言:

若未按照约定支付转让费,转让方有权要求其支付,并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且受让方应返还专利申请权相关资料等。

若受让方擅自许可他人使用该专利申请权,同样需向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由此给转让方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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