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涉嫌刑事犯罪,劳动者暂停履行的法律后果,劳动者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皮君乐

改编自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9658号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述

李某于2014年6月20日入职某网络公司,担任产品质量经理等职位。2015年变为合伙人,2016年8月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李某在该单位正常坐班至2017年5月19日,因涉嫌侵犯著作权,于2017年12月投案自首,于2018年3月25日被当地公安局拘留,因检察院不批捕,于2018年4月4日予以释放,并于当日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当地人民法院后续作出的刑事判决书显示未对李某提起诉讼。

李某主张,2017年5月下旬,所在单位因公安局对其运营的一款游戏正在进行侦查,开会决定让李某带着有关材料“出去避一避”,故李某于2017年5月19日至2017年12月未出勤,工资发放至2017年6月,劳动关系于2018年4月30日解除。

该公司却主张李某是“潜逃”,一直处于失联状态,故劳动合同于2017年6月19日到期终止。从2017年5月19日李某不告而别到2019年2月26日提起仲裁,双方已经处于“长期两不找”的状态。

李某就本案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作出裁决:确认双方于2017年7月20日至2018年4月20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李某于2017年6月20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基本生活费26941.37元;驳回李某其他仲裁请求。该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涉嫌刑事犯罪时,双方劳动合同暂停履行后的法律后果。

裁判要旨

公司主张李某于2017年5月19日离开单位,无法与其取得联系,2017年6月19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但并未向李某发出通知,也并未举证联系过李某,故对该主张不予采信。

根据《释放证明书》,李某被拘留并无罪释放,对李某主张其自2017年5月20日起不再工作的原因及事由予以采信。

法院判决

确认双方于2017年7月20日至2018年4月20日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4月30日解除,公司应支付李某2017年6月20日至2018年4月30日的基本生活费26941.37元。

法官后语

涉嫌刑事犯罪可能出现被判有罪或无罪两种结果,所以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只能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在该情况下,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系客观原因导致,该期间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如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可根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如被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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