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时是否可以要求提交粤康码和行程卡?是否可以拒绝录用感染过新冠肺炎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时是可以要求提交粤康码和行程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基于防控疫情的现实需要,用人单位有权了解求职劳动者与防疫相关的信息。由于粤康码、行程卡系与防疫相关信息,用人单位要求求职劳动者提交上述信息,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求职劳动者应予配合提交,这也是劳动者作为公民配合政府防疫工作应尽的义务。
不可以拒绝录用感染过新冠肺炎的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 选择职业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 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 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和 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 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 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根据上述规定,感染过新冠肺炎的劳动者,如结束隔离或已治愈, 其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曾被隔离或感染过新冠 肺炎为由,拒绝录用劳动者。否则,用人单位的行为构成就业歧视,劳 动者可以以侵害平等就业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 担民事侵权等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