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该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无效。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也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但是,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法院也应当支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协议,约定劳动者放弃加班费,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权利,显失公平,应认定无效。
下面我们来看最高院发布的一个典型案例:
张某于2020年6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月工资20000元。某科技公司在与张某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其订立一份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协议内容包括“我自愿申请加入公司奋斗者计划,放弃加班费。”半年后,张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加班费。某科技公司认可张某加班事实,但以其自愿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为由拒绝支付。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2020年6月至12月加班费24000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张某2020年6月至12月加班费24000元。
本案中,某科技公司利用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的主导地位,要求张某在其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上签字放弃加班费,既违反法律规定,也违背公平原则,侵害了张某工资报酬权益。故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张某加班费。
崇尚奋斗无可厚非,但不能成为用人单位规避法定责任的挡箭牌。谋求企业发展、塑造企业文化都必须守住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底线,应在坚持按劳分配原则的基础上,通过科学合理的措施激发劳动者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统筹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劳动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