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咨询医疗纠纷得比较多,就特地专门整理了一下相关的知识,大家可以学习学习,首先医疗损害责任的类型,有以下三种,因为不太喜欢长篇大论,看着都想睡觉,所以一小段一小段的发:
1、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2、违反告知义务的医疗损害责任
3、医疗产品责任
下面说第二类型
二、违反告知义务的医疗损害责任
《民法典》第1219条第一款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民法典》第1219条第二款规定:“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纠纷解释》第17 条规定:“医务人员违反民法典第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义务,但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
1、违反一般告知义务的医疗损害责任
1)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对患者负有“一般告知义务”,即负有以合理方式将患者的病情、应当采取的医疗措施告知患者(或其近亲属)并作说明
2)医务人员违反一般告知义务,并因此给患者造成损害(如病情恶化、减低治愈概率、缩短生存时间等),即成立违反一般告知义务的医疗损害责任
3)归责方式:普通过错责任
4)责任主体:由医疗机构承担替代责任
2、违反特殊告知义务的医疗损害责任(《民法典》第1219条)
1)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须对患者实施手术、特殊检查(肠镜、穿刺等)、特殊治疗(放疗、化疗、输血等)的,医务人员(医疗机构)负有“特殊告知义务”,即负有及时以合理方式将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对患者作具体说明,并取得患者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履行特殊告知义务并取得明确同意后,医疗机构才能进行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2)医务人员未履行特殊告知义务进行手术、特殊治疗、特殊检查,患者( 因并发症、医疗风险、医疗意外等)因此遭受损害的,即使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无任何过失,仍成立违反特殊告知义务的医疗侵权
3)归责方式:普通过错责任
4)责任主体:由医疗机构承担替代责任
3. 医疗机构的紧急处置权
《民法典》第1220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进行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限于客观情况,适用不能告知或者不能取得患者( 或者其近亲属)明确同意。如:近亲属不明的;不能及时联系到范围近亲属的;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医疗损害纠纷解释》第18条第一款)
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不成立违反特殊告知效果义务的医疗损害责任; 当然,若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无过失,亦不成立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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