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咨询医疗纠纷得比较多,就特地专门整理了一下相关的知识,大家可以学习学习,首先医疗损害责任的类型,有以下三种,因为不太喜欢长篇大论,看着都想睡觉,所以一小段一小段的发:
1、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2、违反告知义务的医疗损害责任
3、医疗产品责任
下面先说第一类型
一、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1、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适用范围:
适用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断、治疗过程中因医疗技术上的过错给患者造成人身(生命权、健康范围权、身体权)损害
2、归责方式:
1)原则上,为一般过错责任。不采因果关系推定,原则上亦不采过错推定,由遭受损害的患者对因果关系以及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过错承担证明责任
2)认定有无过错,采客观标准。根据《民法典》第1221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则有过错;反之,则无过错
3)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一的,采过错推定,根据患者证明的基础事实,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民法典》第1222 条)
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②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③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3、承担责任的主体
由医疗机构承担替代责任。 医务人员不对外承担责任, (因执行工作任务致患者损害的) 医务人主体员即使有重大过错,亦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特别免责事由
《民法典》第1224条规定了三种特别免责事由。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三种情形之免责的,免除医疗机构的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主要指不遵医嘱诊疗,不遵医嘱用药;例外:若患者不遵医嘱是因为医疗机构未尽到告知义务,则不能免责,医疗机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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