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备案怎么办理,特许经营权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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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许可证
【环保笔谈】
作者:张海霞(浙江工商大学生态旅游与美丽中国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苏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实行最严格的保护”是我国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的明确要求。它既包含了“以保护为目标”的愿景,又突出了“以保护为手段”的意义,体现了国家治理层面建设美丽中国的坚定决心。然而,有一些人却将国家公园体制误解为“发展的禁区”,异化了我国国家公园之于生态文明、美丽中国的全面价值。已经形成全球共识的是,英文中用于国家公园的“保护”(CONSERVATION)为“WISEUSE”之意,与我国“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均蕴含着保护与利用的辩证统一。亟须明确的是,对国家公园“最严格的保护”本质是科学意义上的最严格保护,一个重要的方式正是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是商业活动中通过约束性双边关系的缔结,以达到节约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一种经营模式,包括政府特许经营和商业特许经营。纵观世界,政府特许经营是各国国家公园最普遍采用的商业模式:在生态保护的前提下,为更优质地提供餐饮、住宿、交通等非基本公共服务,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经过竞争程序选择社会资本,依法授权其开展规定范围、数量、质量的产品与服务的过程。这个过程只是基于项目的特定资源先占利用,存在市场竞争,显著区别于基于空间的全业态垄断经营。
从国际经验来看,在经营模式上,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政府特许经营模式。与我国复杂的人地约束国情迥异,美国国家公园内原住民数量稀少且以国有土地为主。自20世纪50年代,美国国家公园管理局先后出台政策,建构了中央垂直管理的特许经营制度体系。1998年,《特许经营促进法》出台,将商业利用授权纳入特许经营管理体系,形成由特许经营、商业利用授权、租赁构成的三类特许方式,并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兼顾效率公平的特许经营制度创新,使美国60个国家公园形成了相对科学、高效供给的商业服务与产品。
参与三江源国家公园黄河源园区特许经营活动的牧民家。光明日报记者张蕾摄/光明图片
二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品牌增值模式。2006年,法国启动国家公园体制改革,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社会组织等签署宪章组成国家公园董事会,国家公园周边社区以加盟区的方式通过国家公园产品品牌增值体系受益。品牌特许的加盟式管理模式将生产中基于保护的限制体系化、市场化地转化为产值增值的卖点,达到了提高生态保护有效性和周边社区产业升级的双重目标。这一模式覆盖国家公园周边社区且囊括一、二、三产业,业态多、产值高,不受土地性质限制,具有很高的借鉴价值。
中国的国家公园体制已历经5年试点探索。目前,10个国家公园试点区中的经营模式可分为三类:一是垄断经营型。部分国家公园仍由原有经营主体即地方旅游国资企业统一开展经营活动,如普达措国家公园、神农架国家公园和武夷山国家公园。二是重塑再造型。有的试点区尝试借鉴国际经验,对国家公园经营进行重塑再造。如海南已颁布了《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但迄今尚未落地。有的试点区有了落地尝试,如钱江源国家公园,但仍存在特许经营制度不完备,社区惠益路径和监管机制不够明确的问题。三是创新落地型。三江源国家公园在管理体制统一行使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权的基础上,一起步就与国际接轨,建设了以生态体验为主体且存在竞争的特许经营业态结构和系统化的管理制度,不仅为访客提供了高质量的生态体验活动,社区共建的股份制特许经营公司也使转产牧民有效增收,国家公园品牌增值体系建设初见端倪。
实施特许经营制度,是当前我国国家公园保护中发展的科学方式,亟待进一步完善。然而,尚存在以下障碍:一是认识偏差,禁区式的“最严格保护”思想使得一些地方不敢落地尝试,或只是将既有业态“新瓶装旧酒”;二是改革未完,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人虚置,政府不具备完整的自然资产处置权力,国家公园开展特许经营仍于法无据;三是政策不明,特许经营的公益性实现路径仍较模糊,经营失序和“纸上公园”等潜在风险尚未消除,影响社会资金投入。
为此,笔者建议,我国亟须在《国家公园法》中增设特许经营专条,明确特许经营的合法性和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出台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分级分类操作指南,探索推行白名单制度;建构由一般许可、活动许可、品牌授权构成的中国特色国家公园特许经营类型体系,通过品牌增值体系,更好地促进国家公园与周边社区携手推进保护中发展、发展中保护,彰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智慧。
《光明日报》( 2021年08月07日09版)
来源: 光明网-《光明日报》
特许经营条例
第一、特许经营与直销的区别
特许经营:不一定是简单的商品销售,它涉及到某种商业形式的授权使用问题,特许者通过授权给被特许者此种商业模式的使用权,而靠被特许者的努力来销售产品或服务。
直销:并不涉及转让销售权问题,一般是采取厂方派员直接向客户销售或通过直销店、媒体广告等方式来销售商品,其主要目的是要减少厂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中间环节。
第二、特许经营与传销的区别
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的相关规定,特许经营和传销的区别如下:
区别一:从产品或服务价值上看。通常,开展特许经营业务的产品或服务是已被市场所接受或已得到验证,具有较好的市场成绩。而在传销中,传销人员购买产品的目的在于加入传销体系,其产品只具有象征意义,无法与市场价比较,产品质量更是无法保障。
区别二:从投资目的上看。特许经营是一种通过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建立某种契约关系销售商品或服务的方式,被特许人加入特许人的目的在于销售特定的产品或服务,从而获取利润。而在传销中,传销者加入其体系后的唯一工作就是发展下线,即俗话所说的“拉人头”,目的不在于销售产品。
区别三:从社会价值上看。特许经营中的特许人无论是提供产品还是服务,都需要通过实实在在的经营获取利润,从而增加社会财富。而在传销中,传销人员不从事任何经营活动,仅仅通过所发展的下线人数获取提成,不能创造任何社会价值。
区别四:从组织结构上看。特许经营的层次一般为两层,最多三层,特许人在发展分特许人时,必须在合同中作出相关的约定,否则就有可能因涉嫌传销而被查处。传销的层次是没有限制的,为的是鼓励发展会员,提高人头数,正因如此,传销才成为父子想骗、朋友相欺、层层相套的“老鼠会”。
区别五:从经营主体上看。根据法律规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必须是企业,且需要在相关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传销人员是以“人拉人”的方式发展会员,显然不可能符合上述条件。
综上,特许经营与传销存在上述五大区别,从这些区别我们也可以看处出,传销是通过欺骗方式聚敛钱财的手段,是不能创造任何社会价值的;而特许经营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合法的经营行为。人们在决定投资时,一定要擦亮自己的眼睛,分清“特许经营”与“非法传销”的区别,避免上当受骗。
第三、直销与传销以及变相传销的区别
区别之一:是否以销售产品为企业营运的基础。直销以销售产品作为公司收益的来源。而非法传销则以拉人头牟利或借销售伪劣或质次价高的产品变相拉人牟利,甚至根本无产品。
区别之二:有没有高额入门费。直销企业的推销员无需缴付任何高额入门费,也不会被强制认购货品。而在非法传销中,参加者通过缴纳高额入门费或被要求先认购一定数量的产品以变相缴纳高额入门费作为参与的条件,鼓励不择手段地拉人加入以赚取利润。其公司的利润也是以入门费为主,实际上是一种变相融资行为。
区别之三:是否设立店铺经营。直销企业设立开架式或柜台式店铺,推销人员都直接与公司签订合同,其从业行为直接接受公司的规范与管理。而非法传销的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或“地下”经营活动。
区别之四:报酬是否按劳分配。直销企业为愿意勤奋工作的人提供务实创收的机会,而非一夜暴富。每位推销人员只能按其个人销售额计算报酬,由公司从营运经费中拨出,在公司统一扣税后直接发放至其指定账户,不存在上、下线关系。而非法传销通过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从事变相传销活动,参加者的上线从下线的入会费或所谓业绩中提取报酬。
区别之五:是否有退出、退货保障。直销企业的推销人员可根据个人意愿自由选择继续经营或退出,企业为顾客提供完善的退货保障。而非法传销通常强制约定不可退货或退货条件非常苛刻,消费者已购的产品难以退货。
法律规定: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特许经营备案查询入口
特许经营因其投资周期短、效益高、无需太多经验的运营模式,受到很多年轻创业者的青睐。但因行业领域鱼龙混杂,很多加盟者缺乏法律风险意识、盲目开店却考察不足,纠纷频发。记者4月25日从丰台法院获悉,特许经营纠纷中特许人谎称进口品牌、产品供应弄虚作假的情况不在少数。
涉诉案件中餐饮服务类占比高达60%以上
丰台法院统计近3年来审理的特许经营类案件发现,案件涉及服装销售、餐饮服务、汽车产品和服务、美容美发、家装建材、快递运输、不动产经纪等诸多行业,多为加盟者初始投入适中,技术含量相对不高的行业,其中餐饮服务占比高达60%以上。
此外,法院发现,近两年某些特许人为了规避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制,开始通过签订看起来非“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多份合同、变更具体条款文字表述等隐蔽方式,刻意规避特许经营合同特征,力图将涉案合同性质伪装为一般商事合同,让被特许人无法受商业经营特许经营管理的保护,给被特许人维权带来新的困难。
此外,《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但在现实中,法院审理的案件中,特许经营合同低于3年的占87%。这就造成,被特许人在约定的经营期限内回本困难。
假洋牌、产品供应弄虚作假等现象多
看上去很美的特许经营,实际上可能问题重重。总结案件审理情况,丰台法院发现特许经营行业有谎称进口品牌、经营信息披露不实等诸多问题。
一是谎称进口品牌或攀附海外关系。部分特许经营企业明明是土生土长的国产品牌,却起了一个响亮的看起来像外国企业的名字,并自称是某国的知名品牌或比较隐晦的自称“享誉全球多年,进军中国市场”;还有部分特许人为了将自己的品牌打造成国外品牌,在国外开设一家与国内企业名称相同或相似的企业,以此来宣传自己是国外企业,但实际国内国外两家公司都是同一人设立,外国公司也从未经营过相关特许项目;甚至还有部分企业自称属于某国外企业集团,经查证,其所称的该国外企业集团确实真实存在,但与涉案特许企业无任何关系。
二是经营信息或特许经营资源披露不真实。部分特许经营企业宣传其是某某协会会员或经过某某机构认证,但实际其会员资格纯属虚假宣传。部分特许经营企业将未注册的商标或正在申请中的商标宣传为注册商标,将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作为拥有注册商标的证明,还有一些特许人没有专利技术谎称拥有专利技术。
三是“两店一年”条件张冠李戴。《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很多特许经营企业并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却宣称“经营多年,全国多家直营店”。
四是产品供应“弄虚作假”。一些特许经营企业为了吸引加盟商加盟,会在签合同前假设多种不切实际的盈利情况,但合同履行过程中又想方设法不兑现承诺。
防风险,加盟前应该这么做
丰台法院民四庭(知识产权庭)庭长张炎表示,要注意“特许经营合同”三大特征。1.特许人须拥有经营资源,这种经营资源包括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也包括字号、商业秘密、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以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等能够形成某种市场竞争优势的经营资源。2.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3.被特许人获得特许人的经营资源是有偿的。
同时,加盟前,应当做好“尽职调查”。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企业信息查询手机APP等查询该特许经营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等信息;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许企业应当在国家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加盟人可以登录商务部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网查询该企业的特许经营备案信息。也可以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网站查询特许经营企业是否拥有其所称的商标、专利等特许经营资源;还可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等平台查找特许经营企业的相关信息,若该企业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涉诉信息较多,则要慎重考虑该特许经营企业可信度。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 徐慧瑶
编辑 王海萍
流程编辑 刘伟利
特许经营权包括哪些
2025年6月1日,《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将施行,其中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结合2024年最高院“背靠背条款司法解释”精神,这一条款被视为对“审计拖延支付”乱象的终结,环卫行业尤其是特许经营项目将迎来重大变革。
国务院第802号令《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将于2025年6月1日开始实施。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政策核心破除了“审计霸王条款”,终结支付拖延。“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这是在以往国企或者政府投资项目里面常见的条款,也是制约企业回款和利润精算的关键因素之一。
新《条例》实施后,可实现从“审计结算”到“合同结算”的转变。《条例》第十二条明确否定了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强制性要求,强调合同双方应基于平等协商确定结算条件。这与全国人大常委会2017年对地方性法规的纠偏一脉相承——此前多地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以审计结果为结算依据”,导致企业因审计拖延陷入资金困境。
2024年最高院明确“背靠背条款”(即以第三方付款为前提的支付条款)若损害公平交易原则,可能被认定无效。结合《条例》精神,未来合同中若约定“以审计结果为支付条件”,可能因违反公平性被判定为无效条款,企业可主张直接结算。最高院司法解释的“最后一击”,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
这一点对环卫行业的意义比较重大,特别是政府主导的特许经营或PPP模式的环卫项目,此前因审计流程漫长导致企业回款周期长、资金压力大。新政实施后,企业可依据合同直接主张权益,减少“垫资经营”风险和“审计缩水”的财务损失。
《条例》的实施,对环卫特许经营项目主要产生三大影响,企业可在实践中加以应用。
首先是倒逼合同条款规范化,明确权责边界。部分地方政府在特许经营协议中设置模糊条款,例如“以审计调整服务费”或“以财政资金到位为支付前提”。《条例》要求合同必须明确检验、验收及付款期限,且禁止设置不合理支付条件。未来企业需在签约阶段强化条款审核,明确结算节点。
其次是可缩短回款周期,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环卫特许经营项目(如垃圾处理、清扫保洁等)合同金额大、周期长,此前常因政府审计延迟导致企业垫资运营。例如,某光伏扶贫项目因审计拖延,施工方无法结算工程款,直接引发欠薪问题。新政实施后,企业可要求按合同约定时间结算,避免资金链断裂风险。
第三是推动行业竞争,吸引更多民营企业参与。2023年国办函115号文强调“优先选择民营企业参与”,而《条例》进一步消除结算风险,增强民企信心。企业投资额完全由合
同来约定,不会在受审计影响被扣减,投资收益率可以得到有效保障。支付保障与政策倾斜双管齐下,环卫市场或将迎来新一轮民企投资潮。
由此可见,《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不仅是一场“支付革命”,更是环卫市场化改革的催化剂。对中小企业而言,这是打破“弱势地位”、争取公平交易的关键一步;对行业而言,这是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重大契机。
当然,任何政策都是双向的奔赴,在政策法规完善的同时,企业也需要完善自身,从“被动等待”到“主动合规”来应对未来发展的需要。环卫数智网认为,企业至少需从三个方面来占得先机。
其一是开展合同修订与风险排查。对现有项目,梳理合同中是否存在“以审计为结算依据”、“背靠背付款”等条款,及时协商修订;对新签项目,明确约定验收标准、付款期限(如《条例》规定的“交付后30日内支付”),并加入逾期利息条款(日利率万分之五)等。
其二是强化应收账款管理。建立账款追踪机制,对逾期支付行为及时投诉。根据《条例》,县级以上政府需设立投诉平台,且拖欠方将被纳入信用黑名单。企业要利用好这个工具;同时要善用应收账款融资,新政支持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为担保融资,并要求债务方30日内确认债权关系。
其三是关注政策联动,把握市场机遇。PPP新机制与《条例》形成合力,聚焦使用者付费类项目(如垃圾处理费)成为重点,企业可瞄准此类现金流稳定的领域。比如海安市通过审计整改收回119万元违规收费,同时修订特许经营协议条款,这样的案例可供参考学习。
政策红利期已至,谁能率先适应规则,谁就能在环卫市场化浪潮中抢占先机!环卫数智网聚焦行业,倡导行业正能量,创新行业发展思维,欢迎咨询合作!
本文参考资料: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最高院司法解释、PPP新机制政策、环卫特许经营案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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