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收费价目表,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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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5日,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第34家分支机构——南通分所下证成立。作为长三角北翼枢纽城市,南通分所的落成标志着芙蓉律所深度融入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以法治力量助力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建设。
南通分所坐落于南通市核心区域建筑之乡、纺织之乡、教育之乡的通州区,依托南通“江海门户”的区位优势,聚焦港口经济、先进制造、跨境贸易等核心产业,为法律服务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
芙蓉(南通)律师事务所的成立,将充分依托总所的资源优势,结合南通地区的特点,为当地企业和居民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同时,分所也将积极参与南通的社会法治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贡献力量。
未来,总所将全力支持南通分所的发展,加强总所与分所之间的业务交流与协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为南通地区的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添砖加瓦,书写芙蓉律所发展的崭新篇章。
来源:指尖新闻
作者:施湘
编辑:邱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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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
3月14日,记者在南通市新闻办联合南通市司法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截至2018年底,南通律师事务所数量为114家,律师数量为1629名,其中专职律师1231人,公职律师330人,公司律师11人,法援律师14人。其中,女律师数量为418名,占律师总数的33%。党员律师356名,占律师总人数的29%。目前南通市每万人拥有律师量为万分之二点二,即每万人中就拥有2.2名律师。去年,全市律师共担任法律顾问3633家,代理民商事诉讼案件29803件,参与刑事辩护与代理2018件,办理非诉讼业务1693件。律师各项工作在省内名列前茅。同年,南通律师共担任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法律顾问639家,参与政府重大项目研究523次,协助处理突发事件165起。南通市律师协会还组织全市律师积极参与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去,开展“百所服务对接百镇”工作,全市已有100家律师事务所团队式服务对接100个乡镇,在乡镇政府重大决策、涉法事务处置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受到了基层普遍欢迎和广泛好评。截至2018年底,全市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均已建立,村(社区)法律顾问覆盖率达100%。同年,全市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值班2300余次,化解处理纠纷260余起。特别是在法律援助方面,去年一年,全市律师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0260件,其中单民事案件援助就高达8505件,刑事案件援助达到1776件,行政案件援助达到119件。
南通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缪平介绍说,律师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助推者和具体参与者,他们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以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为法治南通建设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2018年是全面深化司法行政改革向纵深推进的关键一年,是南通律师行业锐意改革、砥砺奋进的一年,是各项工作不断创优、亮点突出的一年。全市律师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为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带头服务民生幸福,推动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南通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新闻发言人石金荣就2018年南通律师社会责任担当报告书向与会记者进行了发布和阐述。他表示,南通律师队伍是一个政治坚定、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职业群体。2019年,南通律师将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决维护法治的尊严和权威,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完善律师执业保障,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努力使全市律师工作在新的起点上实现新跨越,为聚力创新、聚焦富民,高水平全面建成“强富美高”新南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新闻发布会由南通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司祝建主持,南通市司法局、南通市律师协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参与发布会并现场解答记者提出的相关问题。(中国日报江苏记者站)
来源:中国日报网
南通最出名的三个律所
因律师在查封中存在重大的疏忽,被查封的250多万元现金未及时续保,导致委托人实际损失达163万余元。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该律师所在事务所承担七成责任,赔偿原告114万余元的损失。
南通某建筑安装公司向蔡某先后借款数百万元,并由王某为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仍有约200多万元未能归还,蔡某欲通过诉讼途径讨要借款。
2015年8月24日,蔡某作为甲方与南通某律师事务所作为乙方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甲方因与南通某建筑安装公司、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委托乙方律师作为代理人。乙方指派黄某、陆某两名律师作为甲方的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和范围为特别授权:参加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签法律文书等。协议约定,律师收费标准为协议收费,蔡某先预付代理费2万元,剩余律师费按法院最后执结到的数额进行计算。
2015年8月26日,一审法院受理了蔡某与南通某建筑安装公司、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两天后,法院根据蔡某提起的保全申请,查封、冻结了南通某建筑安装公司名下的251万元。
2015年12月12日,律所签收了一审法院送达的诉讼保全告知单。后律所通过中间人口头告知了蔡某保全结果。
上述查封到期后,蔡某本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没有提出续封申请。直至2016年12月14日,代理律师陆某代蔡某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继续查封南通某建筑安装公司、王某名下的财产,但只冻结到数百元。
另查明,2016年12月14日,一审法院对蔡某与南通某建筑安装公司、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建筑安装公司偿还蔡某借款本金238万元及利息,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建筑安装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2017年4月,蔡某就该案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241万余元,但未能执行到财产。2018年3月29日,一审法院裁定受理了申请人夏某对被申请人建筑安装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根据蔡某申报的普通债权,蔡某此前被转移的251万元的保全财产,实际受偿数额为87万余元。至此,法院认定蔡某的实际损失为163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律所应对本案的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综合考虑本案基本案情、违约程度、实际损失等各方面因素,酌定由律所向蔡某赔偿40万元。蔡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
蔡某和律所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按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本案中,蔡某作为案件当事人及财产保全申请人,对自己的财产及诉讼相关事务亦应特别关注。在代理律师通过中间人已向其告知保全结果,法律对于财产保全期限又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其未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及时主动提出续保申请或督促代理律师完成该事务,其自身对未及时申请续保有一定的责任。
当事人委托律师参加诉讼,旨在弥补自身法律专业知识和诉讼能力的欠缺。代理人作为专业律师,清楚本案中财产保全的时间,知晓法律规定的保全期限及该案保全到期时间,亦对保全期限届满后,如果不及时申请续保会导致的法律后果有明确的认知,其理应特别注意保全期限,并在到期前提出续保申请或者提醒蔡某提出续保申请。
然其直至2016年12月14日才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显见代理律师未尽勤勉、审慎义务,其未能在保全期限届满前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的财产被转移,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酌定担责七成。因代理律师系由律所指派,故应由律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律所上诉称代理人的代理职责已经完成,不存在到期续保提醒义务的主张不能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 石慧 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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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月 16 日,江苏省司法厅对一起跨区域四所合并方案作出批复,同意四家律师事务所合并设立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的方案。
2021 年 9 月 26 日,基于相同的理念、价值观及对律师行业发展的共识,跨越苏中苏南、各自在当地法律服务行业名列前位的冠文、法舟、江豪海信、申越等四家律所,在南京签署了律所合并协议,确定强强联合,以 " 法律 +、强平台、高赋能、新愿景 " 为主旨,合并组建一家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的新律所。
江苏省司法厅今天的批复明确:
同意四家律师事务所合并设立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的方案。
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为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作为总所,组织形式为 " 特殊的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为南京市北京西路 69 号;
原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整体变更为江苏联盛 ( 无锡 ) 律师事务所;
原江苏江豪海信律师事务所整体变更为江苏联盛 ( 泰州 ) 律师事务所;
原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整体变更为江苏联盛 ( 江阴 ) 律师事务所;
原江苏法舟 ( 江阴 ) 律师事务所并入江苏联盛 ( 江阴 ) 律师事务所;
原江苏法舟 ( 宜兴 ) 律师事务所整体变更为江苏联盛 ( 宜兴 ) 律师事务所;
原江苏江豪海信 ( 靖江 ) 律师事务所、江苏法舟 ( 靖江 ) 律师事务所合并变更为江苏联盛 ( 靖江 ) 律师事务所;
原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南通分所、宿迁分所和淮安分所变更名称为江苏联盛 ( 南通 ) 律师事务所、江苏联盛 ( 宿迁 ) 律师事务所、江苏联盛 ( 淮安 ) 律师事务所;
原江苏法舟 ( 上海 ) 律师事务所拟变更为江苏联盛 ( 上海 ) 律师事务所;
原江苏法舟 ( 江阴 ) 律师事务所、原江苏法舟 ( 靖江 ) 律师事务所予以注销。
同意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负责人变更、律所章程、合伙协议变更、住所地变更等事项依法依规提交申请材料,由省厅和各设区市司法局行政审批部门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批。
同意合并后律所分所名称变更,分所律师加入合伙人事项,由省厅依程序办理。
同意四家律所原有荣誉、资质、业绩等事项,由合并后的总所、分所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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