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印象里都是有纠纷的人才去法院打官司,实际上法院也有一些特别程序,如申请认定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程序和指定监护人程序。这些程序不是很常见,以王律师的亲办案件为案例,向大家介绍一下指定监护人程序。
案情简介
刘某与许某婚后于1989年迎来女儿小许,为了响应国家“计划生育”号召,夫妻二人决定不再生育。产后工作的刘某因为工作不顺心,身体每况愈下。2019年经许某申请,刘某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然而,刘某配偶许某身体也不再硬朗,曾因重度高血压、脑梗多次入院治疗,无法承担监护责任。至此,小许找到我所,委托王律师办理指定监护人手续。
办案流程
2021年4月初小许与我所签订委托手续,2021年4月底法院立案,一周后开庭审理了此案。
争议焦点
刘某配偶许某是否不具备监护能力以及小许是否为适格监护人。
法院判决
被申请人刘某经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配偶许某同意申请人小许的请求,确认小许为刘某的监护人。
本人观点
很多人认为“养儿防老”天经地义,实际上,在多子女的家庭,反而有赡养纠纷。虽然本案小许为独生子女,没有上述赡养问题,但如何保护好父母的财产,不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也是小许委托我们的初衷。实际上,法律上有这样的程序来保护年事已高的父母:宣告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程序和指定监护人程序。有了法院判决的背书,在处理父母财产纠纷方面就会顺利很多。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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