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举例子简单易懂,行政纠纷或争议的处理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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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纠纷或争议的处理途径有哪些
原标题:售卖26元过期食品,被罚1万元合不合理?湖北蕲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纠治“小过重罚”
本报讯(通讯员裴浩君)“这件事让我得到了教训。我保证以后一定定期检查库存,及时发现并处理快过期的产品,避免售卖过期商品。”近日,湖北省蕲春县一家超市的老板黄某收到了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心里长舒一口气。
2023年,退休后的黄某在家门口开了家小超市,本想赚点钱补贴家用,不料在货架上混放了价值26元的过期食品,虽未售出,但被行政机关作出“没收+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后行政机关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干的是小本生意,要挣1万元不容易啊!”黄某承认了自己的不当行为,但对罚款金额表示无法理解,拒绝缴纳。
2024年底,蕲春县检察院检察官在履职中发现这一线索。经调查,检察官了解到黄某确实存在违法事实,但系初次违法,货物总值小,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且无证据证实因出售过期食品造成危害后果。根据相关规定,该院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存在“小过重罚”的情形。
为确保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检察官多次走访当事人和相关行政机关倾听意见。今年1月16日,该院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担任听证员。听证会上,检察官详细介绍了黄某的家庭情况及整改情况,并重点阐述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首违不罚”原则和1万元罚款对于一家小超市的巨大影响。
“执法既要有力度,也要有温度。”听证员们一致认为,黄某确实是无心之失,并及时进行了整改,没有产生严重后果,1万元罚款过于严苛,希望能酌情减免。蕲春县检察院结合听证员评议意见制发了检察建议,建议行政机关从“过罚相当”“首违不罚”的角度依法重新作出决定。行政机关采纳了检察建议,依法撤回了强制执行申请,对黄某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据悉,为更好纠治涉企“小过重罚”“同案不同罚”等情形,促进行政机关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下一步,该院将持续深化行政检察监督,完善“检察建议+公开听证+跟踪回访”机制,推动行政机关准确适用法律,同时与行政机关加强协作,以“监督+服务”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裴浩君)
(检察日报)
行政法争议
来源:法治日报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冲 通讯员 范莽
近年来,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公正与效率”为工作主题,强化制度机制建设,牢牢把握行政审判正确政治方向,坚持新时代司法理念,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黑河高质量发展、可持续振兴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2024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行政案件217件,同比降幅31.97%,行政条线指标全部优于《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确立的合理区间。
坚持依法履职,为市委中心工作提供司法保障。黑河中院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依法履行行政审判职责,助力黑河全面振兴、高质量发展。依法妥善审理涉经济发展、重大项目建设等各类案件,服务黑河市政基础建设,助力优化营商环境。联合印发《关于处理市场监管领域牟利性投诉举报行为法律适用会商意见(试行)》,有效遏制了“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恶意投诉举报行为,提振了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助力深化黑河法治政府建设。黑河中院把“监督就是支持、支持就是监督”贯穿行政审判始终,为深化全市法治政府建设贡献司法力量。连续7年报送行政审判白皮书,全面总结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分析行政机关败诉原因及应诉中的主要问题,提出针对性对策,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出效果,2019年以来,全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连续六年保持100%。
坚持联动互动,深入推进行政争议源头预防。牢固树立“抓前端、治未病”的理念,在推动多办案、办好案的同时,积极延伸行政审判职能,多措并举降低行政争议的发生。与市政府联合印发《关于健全完善行政诉讼府院联动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机制的实施办法》,建立府院联动机制,就实现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形成合力。落实“1+1+N”联动会商机制与司法局达成共识,双方多次就行政审判与行政复议工作联合会商,就依法规制当事人滥用诉权和复议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等事项进行了深入交流。
坚持调解协调,做深做实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坚持“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理念,“如我在诉”办好每一起行政案件,最大限度实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优化行政案件立审衔接机制,加强立案部门与审判部门协调配合,强化“穿透式审判”思维,准确把握当事人的实质诉求,避免在行政诉讼程序中空转。将调解、协调工作贯穿行政诉讼全流程,对于涉及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行政给付案件,优先适用调解。2024年,全市行政案件调撤率34.41%,同比上升9.8个百分点,高于全国法院行政案件调撤率及全省法院行政案件调撤率。
本文为《中国审判》杂志原创稿件
文| 本刊记者 胡启航
“原以为诉讼周期会很长,没想到法院这么快就帮我们拿到了补助金,解决了困扰我们多年的纠纷……”拿到230余万元补助金的5名原告对法院的感激之情溢于言表,并向法院申请了撤诉。
多年行政争议何以快速化解?在吴某等5人诉某市农村经济发展局、某省海洋与渔业厅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案中,大连海事法院精准把握当事人实质诉求,聚焦案件实质争议,通过调解使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取得了良好效果。今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第一批),该案例入选。
01
一起长达多年的纠纷
“我们的油价补助总共230余万元,这对我们来说不是小数目。这么多年就盼着解决,现在只能指望法院了……”2017年11月2日,吴某等5名当事人来到大连海事法院申请立案,情绪十分激动。
原来,吴某等5人分别是5艘船舶的所有权人。2003年换发捕捞许可证时,新版捕捞许可证主机功率记载的数据与原证书不一致,5艘船舶主机功率合计减少199.7千瓦。起初某市农村经济发展局以人工方式发放油价补助时,仍按照实际功率发放。2011年起改为系统自动发放,导致2011年度至2014年度油价补助资金按照错误功率发放,5艘船舶共计少发放油价补助230余万元。为此,5名原告多次找到某市海洋与渔业局协调解决,某市海洋与渔业局也多次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但始终未能得到合理解决。
无奈之下,吴某等5人以某市农村经济发展局为被告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某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发放差额油价补助资金。
“这起案件自最初船舶证件换发产生错误时起,到诉讼时已长达多年,矛盾比较深,原告情绪十分激动。”本案承办法官、大连海事法院海商庭副庭长李爽意识到,5名原告对法院抱有很高的期待,案件如果不能及时有效解决,极易使矛盾扩大,甚至引发申诉信访。
“其实这么多年以来,我们也一直在向上级部门反映5名原告的情况,但没有明确结论,只能继续等待……”被告某市农村经济发展局也向法院表示,一直在寻求解决办法,但始终未能解决。
“长达多年的矛盾纠纷,到法院起诉后真的能解决吗?何时才能解决?”吴某等5名原告一边心存疑虑,一边焦急等待。
为了缓解原告的焦虑,李爽主动与原告的律师联系,告知针对该案的特殊性,法院已经拟订了解决方案,请5名原告少安毋躁,配合法院的工作。同时,也告知某市农村经济发展局,不要因为原告起诉而将纠纷完全置于法律框架内,应当与原告保持良好互动。由此,5名原告消除了心中的疑虑,相信通过法院的审判,问题一定能够得到解决。
“其实,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换位思考,深入了解人民群众内心的期盼,并给予切实回应,能让当事人吃下‘定心丸’,也能为案件进一步办理畅通渠道。”李爽表示。
02
抽丝剥茧理旧账
案件的争议焦点是什么?究竟谁才是主要责任人?
开庭审理前,李爽通过深入研究案件、推敲纠纷成因,并与被告某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多次沟通了解情况,发现虽然5名原告起诉要求某市农村经济发展局补发差额油价补助款,但本案不是普通的行政给付类案件,而是由于船舶换发证书时将主机功率数据登记错误,使计算机系统无法按照正常的主机功率核发渔业油价补助造成的。
“实际上,这起案件属于行政登记错误引发的纠纷,其案由应确定为行政登记行为违法并赔偿。”李爽遂立即安排开庭审理,进一步确认纠纷的实质问题。
举证质证、询问调查……经过开庭审理,李爽不仅印证了纠纷的实质成因,还审查发现油价补助资金核发的依据是捕捞许可证记载的功率。该证的颁发机关是某省海洋与渔业厅,5名原告起诉时却仅以某市农村经济发展局为被告。因此,李爽当庭向5名原告释明变更案由及诉讼请求,追加某省海洋与渔业厅为被告,并将某市海洋与渔业局列为第三人,另行安排时间再次开庭审理。
找到该案的症结后,李爽对于化解这起纠纷有了信心。2018年4月10日,该案进行第二次庭审。
由于争议事实发生时间久远,人员变更情况较多,某省海洋与渔业厅对相关情况的了解并不全面。庭审过程中,通过某市海洋与渔业局有关负责人对案件整体过程的阐述,以及法官的梳理,某省海洋与渔业厅迅速了解了案件背景,对纠纷的形成有了全面认识。
03
多年积怨终破冰
“如果依靠判决解决这个纠纷,效果可能并不理想。”“谢谢法官,我们也意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一定积极配合法院!”
二次开庭审理后,李爽趁热打铁、抓住时机,立即将某市农村经济发展局、某市海洋与渔业局、某省海洋与渔业厅有关负责人召集到会议室召开联动座谈会,将庭审中确认的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向相关部门进行明理释法,指出纠纷的责任主体,并进一步说明判决可能会引发的相关后续问题。某省海洋与渔业厅有关负责人当即表示马上研究解决方案,并要求渔业部门紧密配合。
三天后,某市海洋与渔业局、某省海洋与渔业厅均向法院递交了化解该起纠纷的计划书。某省海洋与渔业厅有关负责人还专门前往大连,督促调解工作的开展和款项的拨付。
2018年5月10日,该案所涉油价补助资金全额发放,5名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至此,这起长达多年的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该案的成功化解得益于人民法院在当事人与行政部门之间架起的调解“桥梁”。
在李爽看来,调解是法、理、情全方位投入的一门“艺术”。“调解不是简单地说和,更不是所谓的‘和稀泥’。调解是法官在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有了准确把握之后,介入人文情怀,适时运用法、理、情而成就的一门艺术。只有事实清楚、责任明确、释法清晰,才能为案件化解打下坚实基础。”李爽说。
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该案例典型意义时指出,本案中,5位船主虽诉请某市农村经济发展局补发差额油价补助款,但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没有就案办案,而是通过深入研判行政争议的形成原因,积极主动向原告释明正确的救济途径,在经原告同意变更诉讼请求、追加被告和第三人的基础上,将案件的审理方向由行政给付变更为确认登记行为违法并赔偿,为行政争议的实质解决找准了方向。行政机关在发现争议形成原因后,积极主动作为,向5位船主发放差额补助款,实现了当事人的实质诉求,最终促成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
本期封面及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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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24年第22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56期
编辑/孙敏
来源:中国审判微信公众号
编辑:李斯坦
巡回审判
为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有效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5月8日,汝南法院综合审判庭在正阳县人民法院开展巡回审判,成功调解了原告正阳县某加油站诉被告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罚款一案。通过就地开庭、就地调解等举措,推动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努力使审判更亲民、诉讼更便民。
承办法官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倾听双方的意见建议,通过全面、公正、客观的调查,向当事人分析案件要害,释法明理,反复协商。涉案行政机关负责人在法院主持下,“出庭又发声”,耐心回复行政争议,整个巡回庭审现场庄重严肃、秩序井然,充分展现了法律程序的公正与透明,确保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这一过程,不仅是一次对当事人行为的法律裁决,更是一场生动直观的法治教育课。最终,双方达成协议,法官出具行政调解书,行政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
下一步,汝南法院将继续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持续推进案件巡回审判工作走深走实,将便民诉讼效能最大化,提升人民群众参与诉讼活动的获得感,真正把深入群众、方便群众、服务群众的精神落实到行政审判工作全过程。
通讯员:张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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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行政案件巡回审理 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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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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