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因拆违引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是否赔偿的标准
无论是因征收引起的房屋被拆除,还是拆违引起的房屋被拆除,当事人最关心的还是最后应该怎么赔偿我!今天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判例,来说说因拆违引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是否赔偿的标准。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最高法行赔申348号《行政赔偿裁定书》进行了释明,其认定:因拆违引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是否予以赔偿需分情况予以处理:
第一种情形: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执行行为合法,行政机关则无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第二种情形:限期拆除决定合法,但强制执行行为违法或者是超出限期拆除决定的范围,此时,强制执行行为的实施主体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范围限于违法强制执行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物品损失或者是超出的部分,一般对于违法建筑本身是不予赔偿的。
第三种情形:限期拆除决定被撤销的情形,此时应当审查限期拆除决定被撤销的原因,据此来判定行政赔偿的范围。第一,撤销限期拆除决定的生效文书仅从程序上撤销了限期拆除决定,则需等待行政机关重新予以认定处理或对建筑物是否属于应予拆除的违法建筑予以认定。第二,撤销限期拆除决定的生效文书从根本上否认了当事人的拆除义务,此时赔偿范围应涉及建筑物本身。
律师说法:拆违过程中,赔偿多少的关键还是建筑物的合法性问题,如违建认定被撤销,也就是上述判例中人民法院的生效文书从根本上否认了当事人的拆除义务。此时,赔偿范围将涉及被拆除建筑物本身。如人民法院认定了被拆除建筑物属于违建,则需要看:限期拆除决定以及强制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合法则没有任何赔偿;违法的情况下,实践中一般也只赔偿建筑成本及一些物品损失,甚至某些地区的法院不给予任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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