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法院咨询电话 2020,朝阳法院咨询电话是多少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张国霖

朝阳法院咨询电话 2020,朝阳法院咨询电话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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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关于在人民法庭设置立案点的公告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的工作部署,进一步落实人民法庭“三个便于”工作原则,充分发挥人民法庭便利群众诉讼的功能作用,满足人民群众就近立案的司法需求,我院在八个人民法庭设置立案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4年5月24日起,除立案一庭(诉讼服务中心)外,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将设置八个人民法庭立案点,包括南磨房人民法庭立案点、王四营人民法庭立案点、双桥人民法庭立案点、酒仙桥人民法庭立案点、温榆河人民法庭立案点、亚运村人民法庭立案点、奥运村人民法庭立案点、望京人民法庭立案点(望京人民法庭立案点设置于诉讼服务中心内)。


二、各人民法庭立案点负责审核各人民法庭所管辖区域内民事案件及各人民法庭集中审理的专业化类型案件的立案业务。具体为:


(一)南磨房人民法庭立案点:劲松街道、双井街道、南磨房乡、建外街道、潘家园街道内民事案件;


(二)王四营人民法庭立案点:王四营乡、垡头街道、黑庄户乡、管庄乡、十八里店乡 、豆各庄乡、小红门乡内民事案件及全区范围内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涉妇女儿童权益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三)双桥人民法庭立案点:八里庄街道、三间房乡、常营回族乡、高碑店乡内民事案件;


(四)酒仙桥人民法庭立案点:酒仙桥街道、麦子店街道、东风乡、三里屯街道、将台乡内民事案件及全区范围内追索物业费、供暖费类案件;


(五)温榆河人民法庭立案点:首都机场街道(除T3航站楼)、东坝乡、孙河乡、崔各庄乡、金盏乡、平房乡内民事案件及全区范围内公证债权文书效力类案件;


(六)亚运村人民法庭立案点:亚运村街道、小关街道、和平街街道、太阳宫乡、安贞街道、左家庄街道、香河园街道内民事案件及全区范围内涉老年人权益保障类民事案件;


(七)奥运村人民法庭立案点:大屯街道、奥运村街道、来广营乡、东湖街道内民事案件及全区范围内涉外民事案件;


(八)望京人民法庭立案点:望京街道内民事案件及全区范围内买卖合同纠纷。


三、立案一庭(诉讼服务中心)负责审核除各人民法庭立案点负责审核的立案业务外的民商事(公示催告除外)、知识产权、行政、刑事自诉、申诉、国家赔偿、执行等案件的立案业务。


特此公告。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各人民法庭立案点地址、邮政编码:


1.南磨房人民法庭立案点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营盘沟路10号

邮政编码:100022


2.王四营人民法庭立案点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王四营村甲3号

邮政编码:100023


3.双桥人民法庭立案点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三间房西村

邮政编码:100024


4.酒仙桥人民法庭立案点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村2号

邮政编码:100016


5.温榆河人民法庭立案点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宝泉三街8号院(金盏乡七彩家园西门对面)

邮政编码:100018


6.亚运村人民法庭立案点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北里39号

邮政编码:100029


7.奥运村人民法庭立案点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双泉堡甲十号西侧

邮政编码:100101


8.望京人民法庭立案点、立案一庭(诉讼服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2号院7号楼、8号楼

邮政编码:100102


咨询电话:(010)85998486


供稿:朝阳法院

编辑:尚涵霄 汪希

审核:张忠涛

朝阳法院咨询电话24小时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温榆河人民法庭迁址公告


北京市朝阳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温榆河人民法庭自2023年1月16日起迁至新址办公,新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宝泉三街8号院(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七彩家园西门对面),邮政编码100018。


乘车路线:乘坐973路、659路、989路、639路公交车至曹各庄站下车,自曹各庄站旁十字路口向北步行约300米。


联系电话:

刑事审判庭:010-85998643

温榆河人民法庭:010-85998553


因办公地址搬迁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您可在地图搜索

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宝泉三街8号院,即朝阳区金盏乡七彩家园西门对面


供稿:朝阳法院

原文编辑:尚涵霄

本文编辑:张磊 汪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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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一庭(诉讼服务中心)迁址公告


为全面建设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立案、诉讼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新诉讼服务中心即将启用,现将迁址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3年9月25日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一庭(诉讼服务中心)将迁至新址办公,新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2号院7号楼、8号楼。当事人向立案一庭(诉讼服务中心)寄送材料的,请邮寄至新址。

二、2023年9月25日起,北京市朝阳区范围内民商事(公示催告除外)、知识产权、行政、刑事自诉、申诉、国家赔偿、执行等案件的立案业务,案件咨询等诉讼服务事宜,诉讼交费、退费、换票业务以及公告业务,请前往新址办理。

三、公示催告案件受理由立案二庭办理,地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龙爪树南里甲10号(朝阳法院第二审判区)。

四、当事人参加调解、质证、庭审等其它诉讼活动的,请以法官或调解员通知的具体地址为准。


乘车路线

地铁:14号线、15号线至望京站,自F东北口向北步行100米。

公交:乘130路、404路、416路、451路、593路、855路车至侯庄路口南下车。


咨询电话

010-85998486


邮政编码

100102


因搬迁事宜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您可在地图搜索

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2号院

朝阳法院24小时人工咨询

3月3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发布选聘公告,详情如下: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关于公开选聘调解员的公告


为深入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把定分止争、实质解纷做深做细,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聘4名调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岗位原则

(一)调解员能够常驻法院,对诉至法院且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民商事纠纷,在员额法官的指导下开展调解工作;

(二)完成调解案件信息录入、整卷归档等与调解相关的其他辅助性工作;

(三)进行专业咨询、法律宣传和其他法律服务工作;

(四)参与释法说理等工作;

(五)调解员应承担的其他职责。


二、选聘条件

(一)调解员的选聘条件

应当具备身体健康、品行良好、调解经验丰富和相应的专业能力,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无违纪违法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公民;

2、自觉遵守本院相关管理和考核制度;

3、熟悉国家法律政策、民法典、社情民意,善于做群众工作,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能熟练使用电脑等信息化设备,并有充足的时间开展调解工作;

5、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二)优先选聘情形

1、有法律和调解工作经验的;

2、取得法律资格A证的;

3、曾经从事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执法岗位、法律服务、法律教育、教师工作的人员。

(三)禁止选聘情形

以下人员不得担任调解员:

1、受过刑事、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的;

2、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得出结论的;

4、受处分期间或未满影响期限的;

5、失信被执行人被实施联合惩戒的;
6、存在其他不宜担任调解员情形的。


三、选聘程序

(一)报名。采用现场报名方式,符合条件人员于工作时间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接待室103房间)报名,填写调解员报名登记表,并提交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工作经历证明复印件、近期红底免冠1寸照片2张。报名时间自2025年3月4日至3月14日止。联系人:张浩,电话:0431-88559303。

(二)资格审查。报名的同时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将贯穿选聘全过程。在招聘过程中对申报材料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证实,取消资格,已办理聘任手续者取消聘任,由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三)面试。法院将通过短信或电话方式通知参加面试,面试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四)考察。面试成绩优异者进入考察,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拟聘任人员名单。

(五)公示。对拟聘任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不良反映的,确定为入围对象。

(六)任期。调解员任期一年,聘期内考核不合格的,本院可即时解聘,聘期届满后,工作优秀者可续聘。


四、相关待遇

本院为调解员在法院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工作日提供工作餐,根据实际工作量发放调解补贴,每月最高不超过8000元。

调解补贴发放标准(任选一种方式):

(1)底薪2000元,每调解(含撤诉)成功一件案件80元,调解成功案件能当场履行的每件100元。

(2)无底薪,每调解(含撤诉)成功一件案件180元,调解成功案件能当场履行的每件200元。


五、其他相关事项

1、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培训班。

2、选聘工作期间,报名人员应及时关注选聘工作信息,保持联络电话畅通,因通讯不畅导致相关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

3、此次选聘的报名、资格审查、面试由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组织完成。

4、本公告如有变动,以发布的补充公告为准。


本公告由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政治部(督察室)负责解释。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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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 |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微信

新媒体编辑 | 徐珊珊

内容复审丨王玉玮

内容终审 | 赵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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