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行政争议也可以进行诉前调解了!,行政诉讼案件可否调解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杨兴阳

注意!行政争议也可以进行诉前调解了!

导读:2021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意见》,其中规定了:对于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有裁量权的案件,在登记立案前,人民法院可以引导起诉人向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诉前调解。

(一)起诉人的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支持,但又确实存在亟待解决的实际困难;(二)被诉行政行为有可能被判决确认违法保留效力,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三)因政策调整、历史遗留问题等原因产生的行政争议,由行政机关处理更有利于争议解决的;(四)行政争议因对法律规范的误解或者当事人之间的感情对立等深层次原因引发,通过裁判方式难以实质化解争议,甚至可能增加当事人之间不必要的感情对立的;(五)类似行政争议的解决已经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或者生效裁判指引,裁判结果不存在争议的;(六)案情重大、复杂,涉案人员较多,或者具有一定敏感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仅靠行政裁判难以实质性化解的;(七)行政争议的解决不仅涉及对已经发生的侵害进行救济,还涉及预防或避免将来可能出现的侵害的;(八)行政争议涉及专业技术知识或者行业惯例,由相关专业机构调解,更有利于专业性问题纠纷化解的;(九)其他适宜通过诉前调解方式处理的案件。其中第(九)项属于兜底条款。

因此,被征收人去法院起诉,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会引导被征收人进行行政争议诉前调解。我个人的看法是,诉前调解并不是一件坏事,由调解组织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更好地解决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矛盾。但我担心的问题是规定虽好,但实施过程中如何保障?会不会走形式主义,并不实质地解决争议,最后还是得进入审判程序,耽误的是当事人的时间,望各级法院实施过程中,可以做到实质性解决争议,而不是象征性走个流程!

上述《意见》还规定了,经诉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对调解协议所涉行政争议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审查,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出具行政诉前调解书。

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可以并不是应当,也就是说调解协议生效可以不进行司法确认,双方当事人履行即可,但一旦进入司法确认程序,人民法院需要审查解协议生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才会出具行政诉前调解书。也就是说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可能是无效协议,一旦一方不履行协议,诉至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还是要审查调解协议,一旦认定无效对履行协议一方非常不利,因此,建议达成诉前调解协议后申请司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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