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刑法多少条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卫晨梦

一、基本概念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行为会产生侵害人民法院正常司法活动秩序的危害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本罪侵害的客体为人民法院正常的司法活动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解释,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二)有能力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三)本罪的情节严重行为

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本罪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条件,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313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五)不构成本罪的特殊情形

根据《刑法》第313条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拒不执行的对象特定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表现方式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应当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比如行为人虽然具有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的行为,但是确实没有执行能力或者没有达到情节严重严重程度的,一般情况下不能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理;行为人拒不执行的为仲裁裁决的,一般情况下也不能构成本罪。但是,如果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仲裁裁决所作的裁定,行为人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应当以本罪定罪处罚。

三、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妨害公务罪

这两种犯罪,前者侵害的客体为人民法院正常的司法活动秩序;而后者侵害的客体为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秩序。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而后者则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前者的直接行为对象是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作出,并已生效的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而后者的直接行为对象是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以及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比如甘肃省天水市“姚某拒不执行判决罪案”[①],被告人姚某为了逃避民事执行义务,将其某小区两套楼房过户到儿子名下。姚某不顾人民法院法院对上述两套楼房进行的查封错失而强行入住。人民法院法院委拍卖公司拍卖成交后,姚某又带人撬坏门锁,闯入房内,打伤维修人员,后又伙同妻子和儿子打闹法院,辱骂、威胁执行人员,从而致使两次拍卖成交后无法将房屋移送买受人。因其在羁押期间,有悔罪表现,积极履行了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姚某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虽然这两罪侵害的同类客体均为司法机关正常的活动秩序,主观方都表现为故意。但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故意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前者拒不执行的行为发生于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后;而后者行为发生于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前,有关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之后。

四、处罚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以上摘自李红钊律师与蒋炳仁检察官合著《刑法常用罪名新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题目及内容略有改动,未经允许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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