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全社会对执行工作的重视,法院受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数量急剧上升,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解决执行难。那么,什么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什么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有哪些?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主体为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114条的规定,对判决、裁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某些个人,也可以成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三、哪些行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
对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什么是“情节严重”的情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哪些是“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哪些是“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江苏省高院)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予以加重处罚:
(一)以暴力方法阻止他人作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人身伤害的;
(二)以暴力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殴打执行人员或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造成执行人员轻伤以上的人身伤害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且毁损财物、票证,造成债权人5000元以上较大物质损失的;
(四)多次聚众阻碍执行或多次对执行人员实施侮辱、围攻、扣押、殴打等妨害执行的行为的;
(五)被执行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劳动报酬、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等金钱给付义务,造成债权人生活困难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当然,在实践中要从严把握,同时注意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七、2019年度上海法院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情况
2019年度上海法院审理(一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共计37件,其中公诉案件33件,自诉案件4件。公诉案件中,适用缓刑的18件,独立适用附加刑的1件,免于刑事处罚的1件;自诉案件中,和解撤诉的2件,裁定驳回自诉的2件。
(数据来源——Alpha案例库)
八、典型案例——(2019)沪0106刑初1622号
【案情简介】被告人××所在的A与B公司因合同纠纷,于2018年8月10日由上海市某法院民事诉讼立案,同日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A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19.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2018年8月30日、31日,法院在××市××路,先后查封A公司10台涉案挖掘机(其中现场查封3台,其余7台已经被被告人××质押给了他人)。2019年4月15日,法院对上述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判令A公司归还B公司欠款及归还挖掘样机,并将判决书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被告人××,被告人××于2019年4月30日签收。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在明知判决结果的情况下,仍与他人签订挖掘机转让合同,以人民币72万元的价格出售7台挖掘机,其中有4台系上述民事诉讼中已经被财产保全查封的挖掘机。
2019年10月14日,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民警会同法院执行庭法官在××市将被告人××抓获归案。被告人××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律师点评】
被告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律依据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谁立案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特征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属于什么犯罪类型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例点评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构成要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标准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怎么判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谁立案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属于什么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