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先生与被告段先生发生纠纷并提起诉讼,2015年1月13日,武汉法院判决被告段先生赔偿原告王先生人身损害赔偿款一万元,判决生效后,段先生拒不履行法定义务。
2015年3月13日,申请执行人王先生到武汉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局受理该案后向被执行人段先生留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通知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段先生既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也未向武汉法院申报财产。
2015年7月30日,武汉法院执行局根据线索查到被执行人段先生购买了价值一万元的客货车一辆。在执行干警向段先生核实购买车辆的情况时,段先生拒不承认车辆是其本人购买,同时拒绝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同日,武汉法院以被执行人段先生拒绝履行生效判决为由对段先生采取了强制措施,并扣押长安小货车1台,摩托车1辆。
2016年8月3日,武汉法院因段先生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侦查后,移交武汉检察院,并向武汉法院提起公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孙桂萍向被告人段先生耐心解释了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释明了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法律后果,在法官释法明理后,被告人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使该执行案件得以执行完毕。
2017年4月11日,武汉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段先生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被告人段先生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这种情况,是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以及裁定罪。鉴于段先生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前履行了判决义务,武汉法院根据段先生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法判决段先生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近年来,少数被执行人缺乏诚信意识、法律意识、拒不履行给付,更有甚者“有钱不还”私自转移财产,大大损害了司法权威、目中无法。今日段先生一案“以案试法”,对武汉区的失信行为给予一记重拳,让“老赖”在法律的阳光下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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