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日之前形成的行政协议可否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5月1日前行政协议法律规定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邵诺晓

2015年5月1日之前形成的行政协议可否提起行政诉讼?

2015年5月1日实施的《行政诉讼法》才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如若在2015年5月1日之前签订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又该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民申7046号《民事裁定书》进行了这样的认定:2015年5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协议的范围、判决方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亦进一步明确:“2015年5月1日后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本规定。2015年5月1日前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2015年5月1日之前签订的行政协议,在法律行为发生时,法律未明确规定该协议关系及其履行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并且,《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及其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不影响该协议性质认定的,结合协议内容公益性及政策连贯性的实际情况,出于平衡社会公共利益与协议相对方合法权益的综合考量,对该类纠纷可以通过行政诉讼予以救济。

综上,根据上述裁定认定可知,应当分清楚进行处理,如满足上述条件应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律师说法:首先,2015年5月1日之前形成的行政协议关系,在法律行为发生当时,法律未明确规定该协议关系及其履行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对此,2015年5月1日实施的《行政诉讼法》才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前都是通过民事诉讼进行解决,所以,对“在法律行为发生当时,法律未明确规定该协议关系及其履行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案件”这句话表示质疑,2015年5月1日之前形成的行政协议关系不都属于民事案件吗?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也就是说,如果我去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确定2015年5月1日之前与行政机关签订的行政协议无效,人民法院是不立案的。难道是说上述规定的“行政行为”不包括行政机关签订行政协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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