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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方研妍

高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8日,被告人高某与上海**电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由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沪仲案字第1544号裁决书并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令高某应于裁决作出之日起15日内搬离上海市沪太支路XXX号楼上、1482号楼下的租赁房屋,向上海**电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12月20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的房屋租赁费人民币55,277.42元。仲裁后被告人高某未按裁决履行相关义务。2017年3月7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沪02执19号执行裁定书,责令被告人高某立即履行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2019年11月28日,因被告人高某既未履行支付及清场义务,又未如实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2020年11月4日,被告人高某得知法院即将强制执行后,返沪入住沪太支路XXX号房间并将执行法官锁在门上的U型锁切断。

2020年11月5日12时15分许,公安机关于本市大场镇上大路XXX号将被告人高某抓获。到案后,被告人高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被告人高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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