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能以员工休生育假而降低其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生育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曹璇惠

去年8月,原计划在产假结束后就返岗上班的赵女士最终没能回到岗位。不仅如此,之后,她还不得不与公司对簿公堂——因为她被解聘了。赵女士认为自己的权益明显遭到了侵害,公司解聘的行为并不合法,且在休产假期间,其应得的工资也并未足额发放。双方从劳动仲裁走到了一审、二审。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公司的解聘是否合法,休产假期间的工资是应当按照“基本工资”还是“平均工资”来发放。今年11月22日,成都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公司解聘违法;应当按“平均工资”来发放;公司应补足差额,并进行赔偿。

那么,产假期工资到底该怎么算呢?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员工在生育假(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应与休假前一致,用人单位不能以员工休生育假而降低其工资标准。

因而,一审法院认为,赵女士产假期间的工资应当按照其产假前的平均工资计算,公司方应当补足差额。最终判定公司向赵女士支付工资差额23757.19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根据赵女士的工作年限,应有6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并判决公司向赵女士支付赔偿金38447.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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