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关系案例分享---由第三方代发工资时,用人单位与农民工能否认定为劳动关系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张奕

由第三方代发工资时,用人单位与农民工能否认定为劳动关系

众所周知,工资是企业非主营业务的一部分,因此很多企业不是很重视。但实际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迟发工资、漏发工资、少发工资、不发工资等情形引发的法律纠纷却层出不穷。于是,一些企业选择由第三方公司代发工资,希望一方面减少税费支出,另一方面规避用工风险,除此之外达到节省企业人力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但这种做法是否一定能够完全规避企业用工风险呢,一起通过下面这个案例来了解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吧。

【案情回顾】

2016年12月,陆某通过中材公司鹿某某招用,入职该公司,工作地点在公司某车间,从事操作工岗位。工作期间,由车间工组长赵某负责记工,工资标准与鹿某某直接协商确认,工资通过第三方公司新泰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发放,工作之间一周7天班,每天12个小时,每周倒班一次。入职后,中材公司未与陆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2017年11月,鹿某某不再让陆某进入车间工作并强行将其辞退。

2017年11月,陆某向该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中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及经济赔偿金等各项费用。仲裁中,中材公司提供了其与新泰公司之间的委托加工合同、新泰公司委托鹿某某发放工资的授权书,来证明中材公司与陆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后仲裁委驳回陆某全部仲裁请求。陆某不服起诉到当地法院,并追加新泰公司为第三人。庭审中,中材公司认可鹿某某与赵某是其公司员工,也认可陆某在其车间工作的事实,但辩称陆某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与新泰公司存在委托加工关系,陆某是新泰公司的员工,新泰公司还为陆某投保了人身意外险,向陆某发放了工资,新泰公司委托中材公司后才会让陆某在车间工作,鹿某某及赵某也是受新泰公司委托才会对陆某进行聘用及日常管理,因此陆某与新泰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与中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观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材公司与陆某存在劳动关系。理由是:中材公司与陆某都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中材公司已经认可陆某是由公司鹿某某招聘入职及在其车间工作的事实,工作时陆某也穿着中材公司的工作服,公司还向其发放了工作证、专用章,公司还让车间组长赵某计算陆某的工时,所以可以认定中材公司负责陆某的招聘录用及日常考勤记录等。除此之外,中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陆某的入职、离职时间、工资标准和支付情况、考勤记录,故法院采信陆某的主张。中材公司应该向陆某支付拖欠的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根据陆某提交的加班明细证据,认定陆某加班事实成立,中材公司还应支付加班工资、双休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等。

【实务分析】

劳动者最基本的法律保障是工资得到保障。改革开放以外,我国经济建设的各行各业都离不开农民工的身影,他们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但是,长期以来一些行业因管理不健全、制度不规范、法律意识淡薄,希望通过各种手段来规避自身的法律责任,因此,农民工问题层出不穷。所以,一旦出现企业通过第三方公司发放工资的情形,如何去认定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就需要具体分析案件事实,结合有关法律规定来做法律分析与判断。而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即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二者均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也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接受了用人单位的管理,向用人单位提供了业务组成部分的劳动,用人单位向其发放了劳动报酬,同时具备这些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另外,通过劳动者提供的工作服、工作证、考勤记录的也可以认可其员工的身份。本案中就是这样,法院基于以上事实和证据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需要提醒用人的单位的是,鉴于我国在立法时,就考虑到劳动者文化水平低、观念淳朴、法律意识淡薄、所以对劳动者在法律层面有侧重保护。2020年5月1日实施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也为农民工工资保驾护航,明确了企业的社会义务和法律责任。因此,用人单位若想靠第三方代发工资来规避法律责任的做法,也不能逃避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责任。

【法律速递】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7、《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8、《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四条 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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