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观点】
员工提供的一系列证据更为可信,且与法院现场调查的事实互相吻合,故法院采信员工的主张,认定公司与其存在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8)粤1973民初xx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确认东莞市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与王某从2015年3月12日至2018年8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1条规定,王某无论是在劳动仲裁还是一审阶段,其所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其与X公司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等劳动关系的基本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王某并非X公司招聘,也未按照X公司规定办理入职手续,且王某不受X公司规章制度约束。因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要点】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到X公司经营场所进行调查,王某及其妻子郭某与在上述场所工作的多名员工打招呼,彼此互相认识,且王某在场指认陈某及陈某的表兄弟,王某还能指出其以前的工作场所及描述工作内容、流程;王某提供的公司饭堂用餐照片显示的位置及餐桌的摆设与一审法院在现场调查的X公司饭堂的位置及餐桌的摆设完全一致。
二、X公司称上述场所并非只有X公司一家,还有其他公司在,并称整栋物业的业主是其股东陈某,然而却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所称其他公司的存在。
三、X公司在二审庭审时称员工工资是由陈某现金发放,存有员工签收工资条;而在之后关于王某需要回应的问题的回复中称X公司极少要求员工加班,员工工资由公司财务发放,非由陈某发放。可见,上述陈述前后矛盾,但有一点可以明确的是X公司有工资发放记录,但X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掌握了其工人的花名册及工资支付台账,其没有提供。
四、王某还提供录音光盘及文字说明并称该录音光盘显示其妻子郭某与X公司股东陈某的录音,X公司对此予以否认,但没有提交证据予以反驳,也没有申请语音鉴定,且郭某、王某是认识陈某的。
五、X公司提供的二份劳动合同及二份证人证言,因他人的劳动合同与本案不具关联性,且证人没有出庭接受质证,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X公司的主张。
综上所述,王某提供的证据更为可信,且与一审法院现场调查的事实互相吻合,故一审法院采信王某的主张来认定X公司与其存在劳动关系是恰当的,予以维持。
【案例索引】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9民终xx号。
来源:劳动法同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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