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
制止不法侵害
保护合法权益
而别人先动手打你,你还手的情形
是双方都在积极地
非法损害对方
所以通常被认定为互殴行为
正当防卫是法律 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 是鼓励和保障公民 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重要手段 该出手时就出手 但一定不能乱出手、出重手 否则将可能承担 相应的刑事责任 1、不法侵害客观存在,即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客观存在来自他人的不法侵害,但并不以不法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必要条件。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正当防卫针对的必须是已经开始而尚未结束的不法侵害。如果针对未发生的“侵害”或已经结束的侵害进行“防卫”,则不属于正当防卫。 3、具有防卫意识,即行为人实施防卫行为必须是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 4、针对不法侵害人,即正当防卫的对象必须是不法侵害人本身,而不能是第三人。 5、没有明显超出必要的限度,但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的,没有必要限度的限制。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特别防卫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客观上存在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是行使特别防卫权的前提条件; 2、严重的暴力犯罪是正在进行中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时间条件; 3、防卫行为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对象条件。 大致有以下9种行为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9、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出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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