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修订草案哪些条款直接关乎企业的经营管理呢,新公司法实施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华妍

第一,如何界定混同经营?新公司法修订草案第21条增加了公司的股东如果利用他所控制的多个公司,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公司债务,那么股东和他控制的多个公司一起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公司经营过程中,多个关联公司不能出现人格混同,经营混同。实践中需要做到5个分开,分别是机构、人员、资产、财务和业务的分开独立,合法合规经营。

第二,董监高对股东出资不到位要承担哪些责任呢?新公司法修订草案第47条规定,设立时股东没有按时足额出资,不仅应当足额缴纳出资,还要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如果因为没有及时足额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股东和知情但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些股东为了逃避出资责任,会将出资期限拉长,比如约定30年、50年出资到位。这一次,新公司法修订草案第48条明确规定了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的情形。公司如果没钱清偿到期的债务,那么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出资期限将加速到期,股东不能以认缴期限没到为由拖着公司和债权人,股东需要在出资范围内提前对公司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股东知情权范围的扩大,股东可以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了。新公司法修订草案51条加强了股东的知情权,加大了查阅权限范围,不仅限于原来的章程,股东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还包括原始会计凭证。另外赋予了股东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去查阅复制这些资料。因此,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和保障进一步得到了公司法的立法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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