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明确了公司的电子章法律效力。新公司法修订草案第26条规定,登记机关可以发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所以公司对电子章的申请和使用需要制定好规则,一旦申请了电子公章,实际使用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安全风险,防范电子公章的复制黏贴随意加盖。另外新公司法修订草案第33条规定,禁止公司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如果营业执照丢失,需要在统一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并尽快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第二,有关公司的登记、变更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有哪些不同?新公司法修订草案第23条规定,设立公司的申请文件和章程都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才可以提交。同时,公司对提交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登记机关只负责形式审查,对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不再进行审查。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公司自查自纠合法合规对要求。新公司法修订草案第28条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不再需要原来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了,新的法定代表人直接签字提交就可以完成公司新的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这样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实践中经常出现对新旧法定代表人之间的争议和矛盾,导致公司无法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的问题。
第三,公司需要对外统一公示哪些信息呢,根据新公司法修订草案第34条、35条规定,公司的章程、股东认缴、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和持有的股份数、股权转让、股权变更、行政许可信息等都需要对外统一公示,如果没有对外公示,导致公司实际情况与对外公示的信息不一致,那么无法对抗善意相对人,一切以对外公示的信息为准,公司或者股东承担没有及时对外公示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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