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新公司法修订草案第215条规定,公司想要收购它持有90%以上的股份的其他公司,被收购的公司不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但公司应当通知其他小股东,其他小股东可以要求股权收购。另外,公司收购兼并过程中,如果对外支付的收购价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也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当然,以上情况的合并收购虽然不需要股东会决议,但都需通过董事会决议。
第二,公司清算的法定义务人不再是股东了。新公司法修订草案第225条规定,公司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公司被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或者公司经营困难股东要求解散,人民法院认定解散。只要这些情况出现导致公司面临解散,新公司法修订草案第228条规定将董事列为公司清算义务人。清算组成员由股东变更为董事,当然,公司也可以通过章程另行规定清算义务人是股东还是董事还是其他人等。清算义务人如果没有及时清算导致公司债权人损失的,清算义务人还要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作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责任是很大的,实践中一定要慎重当选。
第三,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原股东当然享有优先认购权吗?新公司法修订草案第22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资本时,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可以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购新的增资。除非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享有优先权。但是,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并不享有优先认购权,除非章程规定股东享有才可以。
第四,有关董监高的关联交易、商业机会的限制有哪些新规定呢?新公司法修订草案第183条,董监高人员的近亲属,董监高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监高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员,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时,董监高应当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通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如果决议不通过则不可交易;如果决议通过可以交易。另外董监高想要谋取本来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那么也需要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汇报,如果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明确拒绝了这个商业机会,或者公司因为政策法规原因无法利用这个商业机会,那么董监高人员可以为自己或者他人利用这个商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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