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先生购买了一套房子,可住了不到两个月,厨房水管开始漏水,严重影响到了生活。江先生就联系到前房主要求维修,但房主却一口回绝,让江先生自行维修,双方几经沟通无果。 笔者分析 01 首先需要对导致房屋内设施或物品需要维修的原因予以明确。如果是由于买受人的不当使用导致设施、需要物品的损坏,自然是由买受人承担维修责任;而如果买受人是在日常生活中按照物品的性质正常使用或按照约定方法使用时,出现了设施、物品的损坏,则进一步探讨。 02 其次需要看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对于维修屋内设施、物品是否有约定,如果有,则看如何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由买受人维修,买受人将不必承担维修义务;但如果江先生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内设施、物品的损坏归买受人负责,那么无论是何种损坏原因,江先生都只能自己承担维修的费用。 03 实践生活中,却存在着许多前房东在将房屋售出后便怠于维修,甚至回避、拒绝沟通,导致问题始终无法解决,严重的可能会直接影响买受人居住生活,该怎么办呢?1,江先生可以找前房东协商解决;2,江先生可以将房屋内受损设施或物品的损害状态保存成证据(例如拍照,录像)后,可以先自行维修或者委托他人维修,并且将维修的票据等付费记录(支付了合理价格)证明保存妥当,以方便再与房东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引用法条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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