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地区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时效,深圳劳动法年休假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纪同

关于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之规定,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

关于深圳地区的劳动者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时效问题,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的通知(2015年)第一百一十一条“ 未休年休假工资的申请劳动仲裁时效期间应从第三个年度的1月1日当天开始计算。但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应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计算。”之规定,劳动者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应从第三个年度的1月1日当天开始计算,但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从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对此,深圳中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的说明》中阐述了下述理由: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年休假可以跨一个年度享受,故至第二年的12月31日用人单位既未安排年休假,又未支付年休假工资的,劳动者就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故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申请仲裁时效期间应从第三个年度的1月1日开始计算。但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休年休假工资申请仲裁时效期间则应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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