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申报的时间一般为:用人单位自受伤一个月内给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若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没有申报,劳动者可在一年时间内自行申报。那么,如果劳动者错过了一年的申报时间,该怎么办呢?
因为各地司法实践中尚有争议,本文以江苏省的裁判观点展开。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申3916号
法院观点:王增明在收到不予受理工伤认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故现有证据既不足以证明王增明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为2012年6月18日,亦不能证明王增明超过工伤申请认定时效系建兴公司造成。王增明在无工伤认定决定的情况下提起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民事诉讼,没有法律依据,一、二审在驳回王增明的起诉的同时,向王增明释明其可另行提起人身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并无不当。一审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办理了审限变更审批手续,程序合法。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申4504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作出的工伤认定,是主张工伤赔偿的前置程序并无不当,沈巍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认定结论不服,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故即使沈巍认为系由四建公司的原因导致其未在法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应赔偿其损失,其与四建公司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应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而非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因本案并未经过工伤认定的前置程序,故一、二审法院驳回沈巍起诉并无不当。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申4000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工伤认定属劳动行政部门的职权范围,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通过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途径解决,不应在民事案件中予以处理。伍金华对淮安市清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因此丧失依照行政程序确定工伤待遇的权利。而人民法院受理有关涉及工伤待遇赔偿的民事诉讼,受理的前提条件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致劳动者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无法认定工伤。但本案中,伍金华提出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其在事故伤害发生后已及时向建设公司反映情况的主张均欠缺证据证明,其所述已在事故伤害发生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亦欠缺证据证明,故现无法认定系因建设公司的原因致伍金华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无法认定工伤。因本案不属于前述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民事赔偿案件范围,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通过上述三个江苏省高院的裁判观点,我们可以看出,若劳动者在一年内没有及时进行工伤申报后起诉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即工伤申报是工伤保险待遇理赔的前置程序。法院不能也不应该在未经行政部门认定的情况下直接通过民事诉讼对劳动者是否属于工伤进行认定。
那如果确实无理由出现超过了申请工伤认定时效的情况,到底该怎么办呢?建议劳动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按照侵权责任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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